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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數位資產財產法案解析與臺灣比較:法源、意義與影響

編按:<<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是較新的名稱,而虛擬資產管理條例是較舊的名稱。
編按:<<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是較新的名稱,而虛擬資產管理條例是較舊的名稱。

一、英國數位資產財產法案解析(後面再與台灣做比較)


英國今年通過《2025 年數位資產財產法》,英文名稱是 "Property (Digital Assets etc) Act",即《財產(數位資產等)法》),正式承認數位資產具有「財產」的法律地位,為後續產業發展奠定基礎。


這部法案是英國在推動成為全球加密資產中心的重要里程碑,其核心意義在於打破英國數百年來的財產法傳統分類,正式賦予數位資產(如加密貨幣、NFT、碳信用額度等)明確的「個人財產」法律地位。


以下說明其內容與深遠意義:


1. 法案核心內容:創設「第三類財產」


在傳統英國普通法(Common Law)中,個人財產主要分為兩類,而數位資產因為「看不見、摸不著」又與單純的債權不同,過去一直處於法律的灰色地帶:


 * 過去的兩類財產:


   * 佔有物 (Things in Possession): 實體物品,如黃金、汽車、珠寶(你可以實際持有的東西)。


   * 據法權產 / 訴訟物 (Things in Action): 只能透過訴訟主張的權利,如銀行裡的存款、債務、股份。


 * 新法的突破:


   * 法案明確規定,某物「不因其既非佔有物、亦非據法權產」而喪失作為個人財產的資格。


   * 這實際上承認「第三類財產」的存在。這類財產具有數據性、非實體性,但又具有排他性和控制權(你可以轉移它、銷毀它),因此被正式納入財產法保護。


2. 重大意義與影響


這部法案的通過不僅是法律定義的修正,更對實際商業與訴訟有巨大的影響:


A. 法律保護與詐欺救濟 (Legal Protection)


 * 被盜追回: 過去如果你的比特幣被駭客偷走,法院可能很難定義這到底算不算「被偷了東西」(因為它不是實體物)。現在既然是「財產」,受害者就更容易引用傳統財產法的救濟手段,向法院申請凍結令或要求歸還資產。


 * 明確的所有權: 投資者對於自己手中的數位代幣擁有哪些權利(如使用、收益、處分)有了法律依據。


B. 離婚與破產程序 (Divorce & Insolvency)


 * 離婚財產分配: 在離婚訴訟中,數位資產將被視為可分配的財產。一方不能再主張「這只是虛擬數據,不算資產」來隱匿財富。


 * 破產清算: 當企業或個人破產時,清算人(Liquidator)可以更有力地接管並處置這些數位資產,用來償還債權人。


C. 商業交易與融資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 抵押借貸: 一旦數位資產被視為財產,銀行或金融機構就更容易接受以數位資產作為「擔保品」(Collateral)來發放貸款,因為法律保障他們在違約時處置這些資產的權利。


 * 信託管理: 數位資產可以更順利地納入信託結構中進行管理及傳承。


D. 鞏固英國的法律樞紐地位


英國普通法是全球許多商業合約的基礎。英國希望透過這部法案,讓英國法律成為全球數位資產交易的首選管轄法律,吸引Web3企業落戶,保持倫敦金融中心的競爭力。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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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結


簡單來說,《2025 年數位資產財產法》將比特幣、NFT 等數位資產從「虛擬代幣」提升為「法律認可的資產」。這意味著:


 * 它更安全了(被偷可以告)。


 * 它更有用了(可以拿去抵押借錢)。


 * 它更難藏了(離婚或欠債時會被強制執行)。


這為數位資產進入主流金融體系掃除最大的法律障礙。




二、英國《2025 財產(數位資產等)法》與台灣現行(及草案)法律架構的比較分析。


分析的核心結論是:英國走的是「民事財產法」的根本性改革(定義「它」是什麼),而台灣目前走的是「行政監管法」的路徑(規範「誰」可以經營它)。


1. 英國:從「根基」定義資產 (Property Law Approach)


英國的新法解決的是最根本的「定性問題」。在普通法系中,過去只有「實體物」和「權利(如債權)」算財產。比特幣兩邊都不是,導致過去若發生被盜或破產,法院很難直接套用舊法。


 * 突破點: 英國直接修法說「它是第三種財產」。


 * 實際意義: 這意味著在英國,你可以像拿房子去抵押一樣,合法、有據地拿比特幣去銀行做商業融資抵押,且銀行享有明確的優先受償權。


2. 台灣:從「外圍」規範行為 (Regulatory Approach)


台灣目前(截至 2025 年底)的法制進度,主要集中在《虛擬資產服務法》(或稱專法)的制定。這部法律的性質屬於「行政法」或「行業管理法」。


 * 現況: 台灣民法對於「物」的定義仍以「有體物」為主(民法第66、67條)。雖然司法實務上(法院判決)已經普遍承認加密貨幣有經濟價值,可以被扣押、沒收或繼承,但這主要依賴法官的解釋,而非民法的明文承認。


 * 專法草案重點: 台灣的專法草案(VASP 專法)重點在於要求交易所:


   * 資產分離: 交易所的錢跟客戶的錢要分開。


   * 上下架審查: 什麼幣可以賣,要有審核機制。


   * 錢包管理: 交易所的私鑰要怎麼保管。


 * 差異: 台灣的專法沒有去修改《民法》裡關於「財產」的定義,而是直接規範「賣這些東西的人(業者)」。


💡關鍵影響:若您在兩地發生糾紛…


 * 情境 A:您離婚了,配偶隱匿 100 顆比特幣。


   * 在英國: 法官可以直接引用新法,將這 100 顆比特幣視為明確的「婚姻財產」進行分配,若不交出則構成藐視法庭(因為法律定義它就是財產)。


   * 在台灣: 律師需舉證這些比特幣具有「經濟價值」,法官通常會採信並判決分配(視為剩餘財產的一部份),但在執行層面上,因為它不是傳統定義的「物」,強制執行可能會遇到技術性障礙(例如如何查封冷錢包)。


 * 情境 B:交易所破產了,您的幣還在裡面。


   * 在英國: 清算人依據新法,可以很明確地釐清哪些是「屬於客戶的財產」(信託資產),哪些是「屬於公司的財產」。


   * 在台灣: 這正是台灣專法急欲解決的問題。在專法完善前,客戶的幣往往被視為對交易所的「一般債權」(你就只是交易所的債權人),若交易所挪用資產,你可能只能拿回很少的錢。專法通過後,將強制要求「資產分離」,這點台灣與英國的監管方向是一致的,只是路徑不同。




⚖️結論


英國法案的通過,是為了讓數位資產進入「傳統金融與商業擔保體系」(讓銀行敢收它當擔保品);而台灣目前的修法方向,主要是為了「防弊與保護投資人」(讓交易所不要捲款潛逃)。


其實以上也都會涉及到具體的數位資產規劃(例如家族傳承或企業資產配置),這就很需要在知道在台灣現行法規下,可如何透過信託或契約架構來模擬類似英國法的資產保護效果」的實務建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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