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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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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2019年9月17日

文章 (159)

2026年8月27日 ∙ 5 分鐘
當「隱形提示詞」遇上「司法透明」:從美國最新 AI 制裁案與法庭規則,看台灣律師倫理的深層啟示
【當「隱形提示詞」遇上「司法透明」:美國最新 AI 制裁案給台灣法律人的深層啟示】 在訴狀裡用「白色極小字體」偷藏指令,試圖讓法院審查文件的 AI 模型被催眠並推翻不利裁定? 這不是科幻小說,而是 2026 年 8 月美國康乃狄克州法院真實開出的「Prompt Injection 司法制裁令」!與此同時,伊利諾州法院法官也主動發布命令,公開法院使用 AI 的透明度與「核心裁判權絕不讓渡」的紅線。 兩起事件宛如正反雙稜鏡,清楚提醒我們: 1. 法院善用 AI 輔助,必須落實「Human-in-the-loop 人類實質把關」。 2. 律師在書狀中試圖以技術後門干擾審判,已踩踏《律師倫理規範》的真實義務與法庭誠信紅線。 科技是翅膀,倫理是韁繩。法律人的核心價值,永遠在於對正義與誠信的堅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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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2日 ∙ 5 分鐘
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信託受託人而持有客戶虛擬資產,是否受《虛擬資產服務法》納管?
原則上不會被納管。 律師純粹因擔任遺囑執行人或信託受託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為他人持有、保管虛擬資產,並非《虛擬資產服務法》所要管制的「虛擬資產保管商」。因為新法管制的核心是「以營業為目的、對客戶提供虛擬資產保管服務並以此為業」的事業,而律師的執行人/受託人身分,是附隨於遺產管理或信託本旨的一次性受任職務,性質上不是「經營保管業務」。 但有一條紅線。 如果律師把「代客保管虛擬資產」發展成一項常態性、反覆性、對不特定客戶收費提供的獨立業務,就可能從「附隨的受任職務」滑向「經營虛擬資產保管業務」,屆時就有被認定為未經許可經營、觸犯刑責(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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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7日 ∙ 6 分鐘
法律意見書對於業者或廠商的效果?—以「預測市場」為例說明
在台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在專案推行前是「合規過濾器」,確保項目不踩紅線;在事後則是「防禦護甲」,用以證明經營者的誠信(Good Faith)並降低法律制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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