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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隱形提示詞」遇上「司法透明」:從美國最新 AI 制裁案與法庭規則,看台灣律師倫理的深層啟示


文/陳建佑律師(資鋒法律事務所所長)


2026 年,生成式 AI(Generative AI)從律師事務所的日常起草工具,正式跨入法庭審判輔助的核心地帶。近期美國司法界接連出現兩起震撼法學界與資訊界的指標性事件,宛如一面「正反雙稜鏡」,清晰折射出 AI 進入司法體系後的治理挑戰與倫理危機。


一、事件解析:司法 AI 應用的兩端


1. 正向治理規範:


伊利諾州法院建立「司法自用 AI 透明指引」在美國伊利諾州第三巡迴法院,Sarah D. Smith 法官發布一份民事常規命令附錄——《關於負責任使用人工智慧之司法實務聲明》(Statement of Judicial Practice Regarding the Responsible Use of AI):


  • 法庭主動透明揭露(Transparency):過去法院多要求律師必須揭露書狀是否使用 AI,Smith 法官則將同樣的透明度原則反向套用於法院自身,公開說明法庭內部使用 AI 的範圍與方式。

  • 僅作為行政與生產力輔助:AI 僅限於大綱草擬、文字編輯、排版、文法校對、工作成果整理以及既有資料之摘要等輔助性行政功能。

  • 核心裁判權限「絕不讓渡」:明確劃出司法權底線,嚴禁將心證形成、證據取捨、證言可信度評估、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及個案判決等核心職責委由 AI 處理(落實 Human-in-the-loop 人類實質把關)。

  • 嚴格的獨立查證義務(Verification Duty):明定 AI 生成內容可能存在虛構(幻覺)或不精確之瑕疵,法官在作成任何裁判前,必須對所有引用的法律見解、條文與判例判決進行獨立查核。

  • 一體適用之規範對象:命令範圍一併涵蓋法官助理、研究律師、書記官及受法官監督之司法人員。


2. 惡意操縱與制裁:康乃狄克州法院開出「提示詞注入(Prompt Injection)」制裁令


相對於伊利諾州法院的正面立規,康乃狄克州高等法院在 2026 年 8 月 6 日由 Spader 法官作成的制裁裁定(Elliott v. New York Bariatric Group, LLC, Docket No. AAN-CV-25-6066141-S)則揭露令人震驚的對抗性技術濫用:


  • 訴狀暗藏「白字隱形提示詞」:原告在向法院遞交的終局聲請狀中,利用微小字級並設定為「白色字體」,讓人眼在紙本或螢幕閱讀時完全無法察覺,但電腦軟體或文件分析系統卻能完整讀取。

  • 惡意誘導法院審查 AI:該段隱藏文字直接對審查訴狀的 AI 模型下達指令,要求 AI 的摘要與輸出必須完全同意原告立場,甚至要求 AI 設法推翻並「修正」先前法院主管駁回其聲請的不利處分。

  • 法庭依職權召開聽證會並予以重懲:法院發現此一隱蔽指令後,隨即發出要求說明令(Order to Show Cause),並在聽證會後認定原告透過技術手段企圖詐欺法庭、干擾審判心證與程序公正,正式祭出司法制裁(Court Sanctions)。


二、綜合對照:當科技攻防跨入法庭,制度與倫理的交會點


這兩起事件表面上是個別法庭的實務動態,本質上卻揭示一個殘酷的現實:「只要法院開始導入 AI 輔助審查,針對司法系統的對抗性提示詞注入(Prompt Injection)與技術偷渡就必然會發生。」當法院如 Smith 法官所倡導,善用 AI 進行訴狀快速摘要與行政初篩時,不肖當事人或代理人便可能藉由「白字提示詞」、「隱形標籤」等資安攻擊手法,將偏頗指令植入審查流程,意圖「駭入法官助理或法官的數位大腦」。這已經不再只是資安層級的防禦漏洞,而是對現代訴訟制度「公開審理、武器平等、誠信真實」三大基石的直接破壞。


三、對台灣司法界與律師執業的深層啟示借鏡美國經驗,這對台灣目前正在推動的「智慧司法」以及律師使用生成式 AI 的執業實務,帶來極為重要的警示與反思:


1. 司法院與法院端:智慧司法輔助工具的邊界與資安防禦


  • 建構防範「提示詞注入」的技術過濾機制:司法院未來若擴大推動「書類編輯輔助」、「訴狀爭點初篩與摘要」等生成式 AI 工具,系統端必須具備過濾隱形文字、異常標籤及提示詞注入攻擊的安全防護能力,避免法官助理或書記官在參酌 AI 摘要時受到惡意誤導。

  • 嚴守審判獨立與心證專屬原則:如同《人工智慧基本法》所揭櫫之「人類自主與人為可控」原則,司法裁判的核心價值在於法官本於良知與經驗法則形成的確信心證,AI 生成的摘要與分析永遠只能定位為「參考草稿」,不可實質讓渡裁判核心。


2. 律師執業端:嚴守《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的紅線


在訴狀中埋入隱形提示詞或未經驗證逕行引用 AI 內容,在台灣現行法下將直接觸犯多重倫理規範:


  • 違反真實陳述義務與法庭誠信、違反維護法庭尊嚴與程序正義(《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律師法》第35條第2項):


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故意為不實陳述、隱匿重要事實或偽造變造證據。在書狀中蓄意夾帶

人眼不可見但能誘導 AI 的指令,本質上就是一種「訴訟欺罔行為」,直接踩踏法庭誠信底線。

企圖以技術後門干擾法庭的審查程序與心證形成,已構成妨害司法公正。依《律師法》第 73 條規定(違反《律師法》第35條第2項「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執行職務時,應遵守法庭或偵查庭之秩序。」),違背律師倫理情節重大者,將依法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議處。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實質查核責任(《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


即便律師未為惡意攻擊,但若全盤依賴 AI 起草書狀而未經獨立檢驗,導致「虛構判決字號(Hallucination)」或錯誤法條送入法庭,同樣屬於怠於履行專業注意義務,難辭其咎。


  • 對所屬受雇律師與助理之督導責任(《律師倫理規範》第 15 條第2項、《律師法》第 36 條):


事務所主持律師應制定明確的內部生成式 AI 使用政策(AUP),嚴禁助理或同仁在未受控的情況下將未經審核的提示詞或機密卷證資料上傳至公開外部模型,並建立嚴格的雙重覆核(Peer Review)機制。


四、Leo 結語:科技是翅膀,倫理是韁繩


在生成式 AI 與 Agent 技術突飛猛進的時代,法律人擁抱科技工具以提升效率是必然趨勢;然而,「科技可以提高產出的速度,但無法替代倫理的重量」。法律專業之所以受到社會信賴,不在於產出字數的多寡,而在於對當事人權益的忠實維護、對事實真相的探求,以及對法庭誠信與程序正義的終極守護。無論未來的法律科技如何演進,身為法律人,心證在己、查證在手、誠信在胸,永遠是不可妥協的職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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