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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陳建佑律師

淺談民法上的隱私權


在資訊化的社會,隱私權的保護最為重要。因網路科技造成資訊傳播迅速的發展,使個人資料被以不同的方式蒐集、儲存、組合,甚至用以預測個人的行為模式、政治態度或消費習慣,作為一個商品、服務或資源,也就是資訊經濟時代的到來。 〖憲法上的隱私權〗 在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也從憲法層面的高度,創設隱私權的概念,使其逐漸形成一個法律規範體系或領域。換言之,在台灣可用憲法上的人格權為基礎,以私密領域(個人私生活領域,釋字第535號解釋參照)與資訊自主(得自主決定是否及如何公開關於個人隱私,#釋字第603號解釋 參照)兩概念為隱私權的核心部分,建構我國隱私權的法律位階規範體系,具體落實於民法、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銀行法、醫療法、稅捐稽徵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規範。 〖民法上的隱私權〗 在民法上提到的隱私權,主要就是關於侵權行為法上的保護要件及救濟方法,以保障個人隱私不受第三人的侵害。而上述核心概念-#私密領域及資訊自主,都涵蓋在 #民法第195條第1項 所規定「隱私」的人格法益裡面。所以,舉凡 #民法第18條 規定所稱的人格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規定所稱的權利,都包括隱私權。 簡單說,所謂的隱私,就是指個人可自主決定其私生活的形成,及對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 特別說明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8、29條為民法的特別規定,具有特別侵權行為法的性質,蓋個資法所保護的人格權,不只資訊自主權(隱私權),更包含名譽權及信用權。 〖民法對於隱私權的保障〗 在民法上的隱私權主要在於依侵權行為法保護個人隱私不受第三人的侵害,其核心問題:怎麼調和個人隱私保護與言論自由。 這個涉及隱私權侵害的違法性、阻卻違法等問題,亦即:隱私權保護及言論自由的界限,也就是對隱私的合理期待。司法院大法官第689號解釋(新聞採訪跟追與隱私權保護)有提出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的判斷基準。 因此,在侵權行為法上,則以違法性的衡量利益,判斷侵害行為的不法性。簡言之,是否具有違法性,也就成為調和隱私權保護與言論(新聞)自由的基準。 若當事人是屬於公眾人物、政治人物或公職人員,該事件的議題涉及新聞價值或公益性質,在光譜的認定基準上,隱私權的主張就可能偏向不受合理期待,而不具有違法性,也就是言論(新聞)自由較受到保障;反之則否,而有侵權行為法之保護。 〖偷拍-隱私權受侵犯〗 最後舉例操作說明一下: 若隱私權被他人侵害,得依民法第184條等規定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也得依民法第18條請求法院除去或防止行為人之侵害,且可以民法第195條主張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慰撫金)。 A男某夜瞥見B女與C男一起進入摩鐵,竟將該二人的幽會情節錄影,頻頻對B女透露上情,B女不堪其擾,精神痛苦不已,請求A男賠償其慰撫金。 關於上開案例,依照我國實務見解認為,隱私權所保護的是「私生活不欲人知」——所以依照社會通念來說,B女與C男在摩鐵的幽會,顯然是該二人不欲人知的私生活,應該有合理隱私的期待,不被別人窺探。 故A男未經B女C男二人的同意,將二人幽會的情節竊錄下來的侵權行為,就是屬於「私生活的侵入」類型,已經侵害B女與C男的隱私權,所以B女得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主張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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