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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陳建佑律師

【 淺談網路著作權 】


「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人對其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創作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人格權與財產權,或稱為「網際網路中的數位著作權」。此種用數位化技術(將著作轉化成0、1二進位制的電子數據)所產生的數位著作或資訊著作,被利用在網路中,就被稱為「網路著作」,並儲存與呈現在某些載體或媒介(電腦、手機、平板等)上。

其實與「網路買賣」的概念相似。網路買賣就是有關「民法」上買賣契約的相關規定,但由於在網路上從事交易,該網路交易的過程、方式與實體世界的型態略有差異,所以在民法「契約」相關規定的適用或解釋上會有點不同。

而「網路著作權」當然是適用「著作權法」,只要在網路上所呈現的作品具有「原創性」,作者就具有網路著作權。例如YouTuber或網紅在其影片內所呈現的各種內容或「多媒體著作」,包括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等不同種類著作的一整體呈現。

不過由於數位著作以電子型態呈現的性質或形式,很容易被「重製」,例如上網時所為的轉貼、複製貼上、上傳或下載等都是「重製」的行為;在網路上傳與彼此傳輸文章、照片、音樂或影片等檔案,也都是「公開傳輸」的行為,公開傳輸是以具有互動性的電腦或網路傳輸型態為特色,只要處於可得傳輸或接收的狀態就足夠。

網路著作權人就其著作擁有「人格權」與「財產權」,前者包括「姓名表示權」與「同一性保持權」等,後者包括「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等。因此,若他人想將上開著作在網路上提供給大眾瀏覽時,要同時取得權利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的授權或同意,除非有合乎「合理使用」的相關規範,否則就有侵權的疑慮。

在網路環境中的著作保護,除了上面所述的權利外,著作權法也特別規定「權利管理電子資訊」,這是指在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諸如在網頁上標示著作人的姓名或註明「版權所有,禁止轉載」等文字);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也是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例如「創用CC」—Creative Commons Taiwan,正是以四種核心標示作為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方法。他人原則上都不得移除或變更這些電子資訊。

另有類似的概念,也就是「防盜拷措施」,或稱「科技保護措施」,例如鎖定數位著作的密碼、電子浮水印、電腦程式序號等防盜拷技術,在未經權利人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不能擅自破解上開措施,進而接觸或利用這些著作。

違反權利管理電子資訊、防盜拷措施的行為,應負民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90-3條、第96-1條)。如果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若符合刑法第358條的構成要件,也是可能受到刑罰。這些都是對於網路著作權人的相關保護,他人在網路上有關著作的上傳行為,實在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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