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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經濟日報的報導,我國行政院擬將科技部改制為國科會,科技部前部長陳良基在個人臉書粉絲專頁發文表示,科技是整個國家社會的基礎建置,恢復專業協助的協調角色,是對的策略;也說,科技相關部會首長都應參與擔任委員,並由政委兼任主委,將規畫和協調推動的權責合一,帶領台灣快速進入未來數位轉型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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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完全表示贊同。因為我們已經要進入5G的世界,在數位時代中的政府角色與人民監督,兩者的參與均舉足輕重,不可偏廢。資訊安全大師布魯斯.施奈爾在其「物聯網生存指南」一書中提倡法律在科技方面的重要性。我們都能夠了解,技術往往是先發展出來,而後就產生管理問題,最後透過政策考量而制定法律規範;但不當的政策或法律,也可能造成管理問題,甚至扼殺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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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對技術變遷,我們雖能推想出新技術可立刻派上用場的用途,但無法掌握新技術在未來會以何種樣貌出現在社會裡。例如當大家知道可利用網路來保持聯絡,卻沒人預料到會出現Facebook臉書這種東西;一次又一次地,在個人數位助理、機器人、比特幣、人工智慧或無人車,都是相同情況。換言之,我們容易落入「技術決定論」的陷阱,當我們以為現在制定的政策與法律可以有效規範(做好資安管理與防禦)時,但早已落後科技發展(科技帶來的風險與攻擊),甚至根本不能預測未來三年、五年或十年科技在根本層面上會出現哪些突破性的進展。於是乎,往往大家都用一句話帶過:「法律跟不上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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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要如何一起想像出未來的情境,以便超前部署,應負現在或未來的風險?而法律真的跟不上科技嗎?讓科技人員與政策制定者能齊聚一堂,合力找出解決方案,才是正確方向;把科技相關的部會首長擔任要職、參與討論,才可達到規畫和協調推動的權責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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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橋分析公司」共同創辦人、「劍橋分析事件」首位吹哨者—克里斯多福.懷利,在其「心智操控」一書的最後提出四大監理原則,也是當作給立法者的一封信,希望能建構「數位監理」的環境,讓網路生態系更加安全。他認為「法律跟不上科技發展」只是美國矽谷規避監理的藉口,若在醫藥、土木、食品、能源、航空、交通等方面都能夠審查或監理,為何科技公司不需要經過審查就能推出新的數位系統?社群媒體已助長極端主義、種族清洗,以及對民主體制的大規模侵略,政府沒有理由不能加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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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多福.懷利所謂的四大監理原則,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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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技公司不能用「使用者條款」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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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必須負責證明自家的產品或服務在民眾大規模使用時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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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程式設計師需要道德規範與法律制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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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讓程式設計師為自己打造出來的東西負責,如同醫生、律師、建築書等倫理規範,以取得人們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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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網路龍頭的監理必須比照一般公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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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Google的搜尋引擎市占率超過90%、Facebook在成年人使用的社群媒體市佔率接近70%,當它們與實體的公共設施一樣變成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消失時,商業與社會往往就無法正常運作。當規模大到足以影響人們的公共利益,此種公共利益就會優先於網路龍頭口袋裡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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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必須架設新的數位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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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聘雇懂技術的權利保護官,代表人民主動檢查像Facebook這樣—號稱免費服務、但使用戶交出個資去換取利潤的數位平台,搞到最後真的是「免費的最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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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兩位技術首屈一指的權威,不約而同地提出一個共同的精神,就是科技與政策法規必須並行,也不要陷入法律跟不上科技的迷思。根據「原則」而非技術,去決定如何監理,才不會被過時的技術或商業模式嵌入監理或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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