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著作權的產業現況,在2019年的統計資料顯示,關於著作權密集的相關產業產值為每年1950億歐元,佔歐盟整體GDP 6.8%,提供11.65億個工作機會。然而根據世界新聞網的綜合報導,許多傳統新聞媒體苦於發行量持續萎縮,谷歌卻靠著新聞搜尋結果伴隨的廣告利益,賺進數以百萬計美元,導致沒有從中分到一杯羹的新聞媒體長期不滿。因此,法國巴黎上訴法院在2020年10月曾判決,谷歌需就針對所謂「#鄰接權」(neighbouring rights)制定的新規定,和媒體機構展開協商。這個新規定之目的在確保當新聞機構的內容顯示於網站、搜尋引擎和社群媒體平台,就能獲得報償(俗稱「版權費」)。
由此顯現,傳統媒體被科技網站平台侵蝕得很嚴重,不得不透過政策或法律去重新做一個利益分配。筆者在2020年12月2日參與「#臺歐網路著作權保護研討會」,討論議題包括台灣網路著作權保護法制面、執行面的最新發展,以及歐盟網路著作權關於「#2019年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或俗稱「數位版權法」),就再次接觸到「歐盟2019年著作權指令」這個爭議問題。
歐盟2019年著作權指令之目的,主要在於達成著作權市場的良好運行,以及創造更具選擇性的跨境線上內容利用環境。該指令第1條就開宗明義:尋求數位環境下不同利益者間的權衡,並特別針對受保護內容的數位與跨境使用。為此,該指令第15條規定了「新聞出版品的數位使用權」,俗稱「#連結報酬」,以解決原有的爭議:新聞出版品發行者(Press Publication)是否得對平台業者請求報酬?尤其在對新聞訂閱與追蹤頻道大量利用新聞媒體所產生之內容(包括新聞內容的縮圖或摘錄)建構其平台的情況。
歐盟2019年著作權指令第15條即決定:
1. 賦予新聞出版品發行者一個「#特別的權利」,使其得以對資訊社會服務提供者線上使用其新聞出版品一事,主張「重製權」與「鄰接權」(對公眾提供的權利)。
2. 但不及於 #超連結行為(Hyperlink),且不及於新聞出版品之個別詞彙或極短摘錄使用(very short extracts of a press publiction)。也就是說,如果只是轉貼新聞媒體機構網站的連結,並未轉貼其網站上的新聞內容,Google就不用支付版權費。
3. 權利保護期間為新聞出版品發行後2年,期間計算為出版品發行日後次年一月一日起。
4. 新聞出版者須分配適當部分利益於作者。
這是由於歐盟2019年著作權指令逐步發酵,以及法國人的堅持,使得Google只能就範,使雙方達成一個利益分配的平衡。「著作權法」不是保護著作權的法律,而是一部關於 #利益分配的法律。如果Google有使用到新聞媒體機構所製作的新聞而獲利,就應該與該媒體機構進行利益分配,不論Google是如何使用新聞機構的著作。也可看出Google認為法國市場很重要,若沒有法文新聞,Google將可能會喪失在法國的搜尋市場。如今,歐盟以其「著作權指令」一致對外,Google很難在歐盟市場佔到便宜。將利益適當地做好分配,就是Google務實的應對方案,否則將會使其目前的市場優勢,拱手讓給歐盟內部的搜尋引擎競爭對手。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之前西班牙也幹過類似的抗衡,後來以失敗收場,因為Google當時態度強硬,直接撤掉或移除所有新聞媒體機構網站的連結;在法國Google先前也拒絕遵守著作權指令,並聲稱這些媒體早已因數百萬名瀏覽網站的訪客而有獲利。現今在法國,Google卻就範,法國就成為率先實施歐盟2019年著作權指令的國家。可見每個區域或國家政策是利益爭取分配的最大力量,才能保障該國新聞媒體回收內容投資、維護媒體自由與多元發展,以及達到永續經營之目的! 方格子好讀版: https://vocus.cc/@leochentechlaw/5fc8a0c7fd89780001898d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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