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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鋒 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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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信託受託人而持有客戶虛擬資產,是否受《虛擬資產服務法》納管?
原則上不會被納管。 律師純粹因擔任遺囑執行人或信託受託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為他人持有、保管虛擬資產,並非《虛擬資產服務法》所要管制的「虛擬資產保管商」。因為新法管制的核心是「以營業為目的、對客戶提供虛擬資產保管服務並以此為業」的事業,而律師的執行人/受託人身分,是附隨於遺產管理或信託本旨的一次性受任職務,性質上不是「經營保管業務」。
但有一條紅線。 如果律師把「代客保管虛擬資產」發展成一項常態性、反覆性、對不特定客戶收費提供的獨立業務,就可能從「附隨的受任職務」滑向「經營虛擬資產保管業務」,屆時就有被認定為未經許可經營、觸犯刑責(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的風險。
陳建佑律師
3天前讀畢需時 5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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