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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淺談RWA資產代幣化的法律問題

    [前言] 我日前去講了一場「NFT與DAO的發展——論金融服務如何區塊鏈化」,QA時間被問到:除資訊分享系統(聯盟鏈平台)外,區塊鏈金融目前的趨勢潮流是什麼?我回答:穩定幣、CBDC、代幣化或RWA等玩法。然後就看到一則新聞《香港金管局:正在建立數位港元、穩定幣監管框架,推動銀行存款代幣化》應證這個說法。 特別的是,有一位先進是區塊鏈及創投顧問就說:除台灣外,有建議到哪裡(境外或哪個國家)設立公司,比較好搞RWA嗎?我們討論了香港、日本、南韓、杜拜、新加坡之後,有一個結論是:香港很難說喔,畢竟它背後是中國(笑)。 我看了一整年都是RWA的報導,先前參加線上小聚「現實資產代幣化討論會」當與談人,分享自己對於RWA的法律意見,不禁讓我再三重新反思:到底什麼是RWA?為何要將資產代幣化?他們背後又有什麼法律風險與問題存在呢?本文拋磚引玉來討論看看。 [RWA的定義與案例] 一、RWA定義與概念 RWA(Real World Asset,現實世界資產)是泛指具體存在於現實世界中(一切與數位原生無關)的實物或資產,例如金融(股票或債券)、實體(房地產、藝術品、收藏品或消費品)與無形資產(碳權)等。RWA之目的是為了擴大DeFi(去中心化金融)等新興金融的資產規模與類型,並為傳統金融提供更高效、更透明、更靈活的解決方案,也優化與節省處理流程的時間與成本。 而RWA通常是將上述資產做一個「代幣化」(Tokenization)的處理,即將現實世界的資產透過區塊鏈技術以代幣的形式(FT或NFT),使其可在鏈上進行交易與流通的過程。簡言之,就是把各種資產權益的資訊上鏈,轉化成代幣的形式,來表彰與證明其所有權、使用權、債權與收益權。 資產代幣化是如何實現的呢?其概念與框架看似簡單,但實際上卻十分複雜。首先必須要有現實世界的資產存在,接著透過結構化與財務工程的設計,將資產各式權益轉化為可代幣對應之合約或標的,在法務層面需綁定合約或標的後,最後運用智能合約進行代幣發行、向投資人募資與維運資產。簡單說,RWA需要整合法務、財務、會計、程式開發、行銷、募資承銷、基金維運等各專業領域,更需要建立在區塊鏈的基礎設施上,根據資產的相關數據、代幣化平台應用、金融機構協作。 美國聯準會在近期也列舉代幣化資產的五個要素:(1)區塊鏈、(2)參考資產 (RWA)、(3)評估參考資產價值的機制、(4)參考資產的託管和/或儲存方法、(5)代幣和/或參考資產的贖回機制。該份聯準會報告對RWA的結論是:現實資產代幣化優點多,但仍有金融穩定風險。無獨有偶,全球跨境支付傳遞系統龍頭Swift,也透過與多家金融機構的共同實驗,證明其基礎設施可無縫地促進跨多個公共和私有區塊鏈的代幣化價值轉移。 二、RWA的案例 關於資產代幣化的發展,早於2015年開始就有案例,就是Tether發行首個以美元支撐的美元穩定幣,算是RWA的濫觴。在2018年的Aspen Resort是第一個房地產代幣化,2019年RealT的房地產代幣平台上線、Mirror是第一個股票代幣化的協議,Circle發行美元穩定幣USDC。2020年摩根大通將自家的Onyx區塊鏈網路平台上線,在2021年有GoldFinch的無抵押貸款協議上線(但這個由a16z領投的去中心化借貸協議Goldfinch在今年連續爆出兩次壞帳,卻也令不少人失去信心)。 2023年債券代幣化平台Ondo上線、香港發行首個代幣化綠色債券、新加坡元宇宙綠色交易所有實驗運行碳權的代幣化(碳權貨幣化)。除了穩定幣是目前最成功的案例外,近年最熱門的就是OpenEden美國國債代幣化,即美國國債代幣化的市值從2023年初至今成長約6億美元。另有一個案例是BlablaBlock。它是基於Web3的交易基礎設施,透過結合DAO組織的治理、代幣經濟、數據驅動,來推動加密資產管理服務。 [RWA的風起雲湧] 一、Tangible發行以房地產支持的美元穩定幣USDR USDR是著眼於現實世界資產(RWA)的去中心化金融(DeFi)協議 Tangible,於 2022 年 8 月部署在公鏈 Polygon 網路上,由實體房地產支持的美元穩定幣。根據該項目的白皮書,USDR 可以隨時以 1:1 的比例兌換為 DAI,同時 USDR 也將通過超額抵押房地產來發行代幣,並將收益分配給代幣持有者,以此抵消其掛鉤貨幣的貶值部分。USDR有「配息式穩定幣」之稱號。 USDR有兩個特色,主要以房地產為儲備,並將儲備獲利反饋使用者。有報告關注Tangible發行的USDR穩定幣,強調以下重點: 1. Tangible提出在Polygon上的USDR/am3CRV池中添加CRV激勵的提案,已經其DAO投票通過。 2. Tangible建立一個真實世界資產(RWA)入口和交易平台,將實物資產如金條、手錶和房地產Token化成有形的NFT。 3.TNGBL是用於激勵Tangible產品使用的Token,但目前不是治理Token。 4. Tangible發行穩定幣USDR,它以美元為錨定,由NFTs、DAI和TNGBL進行抵押,帶有內在收益。 5. USDR依賴中心化流程和真實世界託管,存在估值和清算風險。 6. Tangible的項目相當野心勃勃,但技術複雜,並依賴於創始團隊,存在單點故障風險,託管和管理仍然集中,因此具有高風險。 總括來說,該報告強調Tangible的穩定幣和RWA Token化項目,及其中存在的法律和風險方面的考慮。然而在2023年10月11是多資產抵押的美元穩定幣$USDR(Real USD)大幅脫鉤,其鏈上的流動性開始不足以支持約 $60m 的發行量,USDR價格最低一度逼近 0.5 美元,價值砍半(跌幅達50%)。對於大幅脫鉤的狀況,Tangible項目方表示脫鉤原因是因為短時間內有大量 DAI 遭贖回,但強調背後支援儲備的房地產仍存在,已努力研究解決方案。 這樣的「金融商品」會不會重演類似2008年金融海嘯的次級房貸風暴?我不是專家,這我就略過不評論。 二、摩根大通(JPMorgan)的資產代幣化之路 摩根大通自2020年起就推出自己的Onyx區塊鏈網路,是早期即擁抱區塊鏈技術的傳統金融機構,他們並發行自己的存款代幣JPM Coin ,以 1:1 錨定美元。並用Onyx Digital Assets的技術,實現不同類型的數位資產交換。 摩根大通的代幣化抵押網路(Tokenized Collateral Network, TCN)是一個讓投資者能夠利用資產作為抵押品的應用程式,在其自行開發的Onyx區塊鏈上運行。從貨幣市場基金開始,利用區塊鏈技術轉移抵押品所有權,提高透明度、減少手動處理對帳程序,並降低結算時間。而未來也計劃擴大資產範圍,將股票和債券納入其中。 摩根大通已發展出要用來運作支付新平台所需的底層基礎設施,研發「區塊鏈存款代幣」,探索區塊鏈數位存款代幣,希望能藉此加速跨境支付和結算。這種存款代幣並沒有設計成可用於購買加密貨幣,或取代USDT等穩定幣,僅適用於傳統的金融體系內,用於付款、結算與類似功能。 三、長期研究區塊鏈與RWA的花旗銀行 不只JPMorgan計劃發行數位存款代幣,花旗集團在近期也推出代幣服務 (Citi Token Services),這是向其機構客戶提供數位資產計劃的一部分。 花旗銀行更在今年6月發佈長達160頁的研究,標題是《貨幣、代幣和遊戲:區塊鏈下一個數十億用戶和數兆美元的價值》,其表示區塊鏈產業接近轉捩點,而下一次加密技術的大規模採用將由中央銀行數字貨幣 (CBDC) 的興起及RWA代幣化來推動。該報告也大幅解析DAO的運行與智能法律合約在未來合規的可能樣貌。 三、OpenEden與渣打銀行子公司Zodia Custody合作提供機構客戶加密資產收益 OpenEden是於2022年初成立的加密新創公司,並於今年四月推出 OpenEden T-Bill 金庫,讓USDC美穩定幣持有者鑄造 TBILL 代幣並獲取美國國庫券的收益。OpenEden是第一個由受監管的金融機構管理的智能合約金庫,可在破產隔離的特殊目的工具 (SPV) 中提供直接造訪美國國庫券的權限。 Zodia Custody 是英國渣打銀行的子公司,其與OpenEden合作,將託管的加密資產與現實世界的收益連結起來,讓其機構客戶也能接觸到質押服務。 四、MakerDAO的穩定幣DAI、治理代幣MKR 不過,最常和RWA一起出現在新聞的,就是美元穩定幣DAI背後的發行組織MakerDAO。它不僅是幣圈的RWA始祖,近期DAI的流通量、治理代幣MKR價格也因為RWA有顯著增長。 MakerDAO的策略是藉由增加RWA來讓抵押品的類型變得更加多樣化。而在這項提案中,RWA 被廣泛定義為任何類型的證券、債券、股票、代幣、貸款、票據、抵押或擔保權益。 MakerDAO藉由 DAI 儲蓄利率將收益回饋給持有者,將 DAI 包裝成一款可以獲得 RWA 收益的美元穩定幣。MakerDAO將 DAI 儲蓄年利率調升至 5%。不過,區塊勢作者許明恩就在他最近的文章指出,這讓他想到已經死亡的美元穩定幣 UST,和當時主打年化收益 20% 的 Anchor Protocol。當年 UST 就是靠著 Anchor 的 20% 收益快速崛起,在市場上叱吒風雲,最後卻因為 LUNA 幣價下跌,引發 UST 價格死亡螺旋而倒下。許明恩認為MakerDAO正在打造類似的機制,差別在於 DAI 背後是由美債、公司債共同組成的 RWA 當成儲備。 五、幣圈代幣化資產聯盟 近期由幣圈知名組織Aave、 Circle、 Coinbase 、Centrifuge、Base、Credix、Goldfinch 和 RWA.xyz,共同組成「代幣化資產聯盟」 (Tokenized Asset Coalition) ,倡導採用公共區塊鏈、資產代幣化和機構DeFi,改變資本在鏈上形成、投資和管理的方式,為投資者建立一個更加開放、公平和透明的系統,旨在解決傳統金融體系固有的低效率、缺乏透明度和碎片化問題。 Coinbase的CEO—Brian Armstrong就看好RWA未來的發展方向,其認為像 USDC 這樣以 1:1 的比例支持的法定貨幣穩定幣是最早的在鏈上實現的「現實世界資產」,相信隨著時間的推移,許多形式的資產可以和將會在開放的、無許可的區塊鏈網路上實現,從而創造出新的具備編程能力、可組合性,及信任最小化結算等特點的金融基礎設施。許多項目正在致力於在此領域探索方法,涉及債券、國庫券、商品、應收帳款或高端奢侈品。 [RWA的法律問題及初步認知] 然而,RWA(現實世界的資產)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是什麼呢?這實在是大哉問,所以我問了一下Bing、Bard和ChatGPT。 Bing說: 一、 資產權屬的確認和轉移 RWA 需要在鏈上和鏈下同時確保資產權屬的一致性,並在資產轉移時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例如,房地產的代幣化需要在鏈下完成登記手續,並在鏈上更新代幣持有人的資訊。這可能涉及到不同司法轄區的法律差異和衝突,以及代幣持有人和實際資產擁有人之間的信任問題。 二、資產評價和抵押 RWA 的價值通常受到市場供需、政策變化、信用風險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因此需要有可靠的評價機制來確定其鏈上代表的價值。此外,RWA 作為抵押品時,還需要考慮其流動性、變現能力、折扣率等因素,以確保抵押品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三、資產監管和稅務 RWA 的代幣化和交易可能觸及到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監管要求,例如證券法、反洗錢法、隱私法等。RWA 的參與者需要遵守相關的監管規則,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RWA 的代幣化和交易也可能產生稅務義務,例如增值稅、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等。RWA 的參與者需要了解不同司法轄區的稅務政策,並按規定繳納稅款。 Bard說: 一、法律定義問題 RWA的法律定義尚不清晰,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可能存在差異。這可能導致RWA的法律地位不確定,影響其交易和流通。在台灣,現實世界資產是否屬於金融商品尚有爭議。如果現實世界資產被認定為金融商品,則需要遵守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例如證券交易法、金融商品交易法等。 二、監管問題 RWA可能涉及多種法律領域,例如證券法、金融法、稅法等。不同法律領域的監管要求可能存在差異,這可能增加RWA的法律成本和風險。現實世界資產的監管尚不完善。在台灣,現實世界資產的監管主要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然而,現實世界資產的種類繁多,監管難度較大。RWA可能面臨的具體法律問題: 1.證券法問題: RWA的法律性質可能被視為證券,因此可能受到證券法的規範。這可能導致RWA發行人和投資者面臨更高的法律責任。 2.金融法問題: RWA的交易可能涉及金融產品或服務,因此可能受到金融法的規範。這可能導致RWA的發行人和交易商面臨更嚴格的監管要求。 3.稅法問題: RWA的交易可能涉及稅收問題,例如交易稅、所得稅等。這可能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收益。 4.智慧財產權問題: RWA可能涉及智慧財產權,例如商標、專利、著作權等。如果RWA發行人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可能會面臨侵權訴訟。 此外,現實世界資產的交易可能存在詐欺行為。如果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受到欺騙,可能導致投資損失。現實世界資產可能被用於洗錢。如果投資者使用現實世界資產進行洗錢活動,可能會受到法律制裁。 三、爭議解決問題 RWA交易可能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如果發生爭議,可能難以解決。在台灣,現實世界資產的糾紛主要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然而,民事訴訟程序較為繁瑣,成本較高。現實世界資產的交易可能涉及多方當事人,如資產持有人、交易平台、交易中介等。如果發生糾紛,可能需要通過訴訟或仲裁等方式解決,這可能會產生較高的成本和時間。 這些都可能影響投資者的信心,阻礙RWA的發展。以下是為降低RWA的法律風險,相關發行人和投資者應採取以下措施: 1.了解RWA的法律定義和監管要求: 發行人和投資者應了解RWA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地位,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2.做好風險評估: 發行人和投資者應對RWA的法律風險進行充分的評估,並採取措施防範風險。投資者應選擇正規的機構進行現實世界資產的交易。 3.選擇合適的法律顧問: 發行人和投資者應聘請合適的法律顧問,為其提供法律諮詢和服務。 隨著RWA技術的發展,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也將不斷完善。開發商和平台應密切關注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變化,並採取積極措施防範風險。 ChatGPT說: 1. 所有權爭議: 有可能存在爭議,關於誰擁有或控制特定的現實世界資產。這可能涉及土地、建築物、自然資源等。 2. 遺產規劃和繼承: 當個人去世時,他們的現實世界資產可能需要進行繼承或遺產規劃。這可能牽涉到遺囑、法庭程序和稅務事務。 3. 土地使用和規劃法規: 在許多地方,土地使用受到嚴格的法規和規劃限制。持有和管理土地的人可能需要遵守當地的規範,以確保合法性。 4. 環境法規: 如果資產涉及環境影響,例如工業場地或自然資源開採,則需要遵守相關的環境法規。 5. 買賣和租賃合同: 資產的買賣或租賃交易可能需要簽訂合同,並遵守契約條款。合同爭議可能導致法律問題。 6. 資產維護和安全: 確保資產的安全和維護可能需要遵守建築安全、防火和保險等法律標準。 7. 稅務法規: 擁有和操作現實世界資產可能會產生各種稅務負擔,包括財產稅、所得稅和價值增值稅。 我說(代結論): RWA除流動性與風險問題外,市場考驗、接受度與合規都是問題。 政府是否願意為加密貨幣訂定專法,給予某程度的去中心化空間,將會是影響DeFi項目與投資RWA是否能夠發展的關鍵因素。穩定幣的發展應用,是RWA創新的先鋒與支柱,台灣政府應加快腳步學習國外許多立法例或實驗項目。 雖然2018年當時ICO或STO已玩過一波,很多項目也都掛了,但2023年可以看到一些合規審查正在進行,監管法規也在研究或落地的路上,各大機構包括傳統金融都投入大量時間與資源參與RWA的試行,這在三年內會是一股不可逆的趨勢。 另依照美國《21 世紀金融創新和技術法案》草案內容認為,數位資產若是作為投資合約中的一部分被出售,資產本身並不會因此而被認定為證券。RWA的代幣化資產,也可能不會落入「證券」,而會被歸類為「治理型」、「支付型」或「功能型」的代幣,或穩定幣。 代幣經濟總市值上升,同時形成代幣或加密經濟圈的生態系與條件也漸趨成熟,這表示有越來越多資金會從法定經濟圈流入加密經濟圈,且兩個圈圈內的資產循環已成一個大規模的現象與總體經濟流動,加密經濟圈更有DeFi、DAO與FT、NFT工具可運用。 我認為RWA之後有幾個生態系統演變的可能性: 1.新興金融的創新業者與專業技術,依附到傳統金融的體系架構。 2.新興金融業者得到新的法律與許可,合規變成「純」金融科技業務與產業。 3.新興金融業者一樣在離岸或離地的狀態下運行。 傳統金融業挾帶認證許可與大眾信賴等優勢,再加上擁抱技術與後續法律通融,就搞得好像新興科技業(加密經濟圈的社群或DeFi)在幫TradFi作嫁,炒熱氣氛、努力炒好一盤菜肉,最後TradFi整盤端走,這些技術業者或新創機構也終究變成隸屬或被收編在TradFi旗下或法幣經濟圈的一環。這不一定是壞事,但就不是加密經濟圈社群的想像與希望的結果。 目前世界各國針對真實世界的監管趨勢,都是本地國或政府去監管落地(境內)且中心化的業者、環境與交易行為。那離岸(境外)線上且中心化的,本地國或政府監管不到;就算採取「斷金流」(例如明令禁止與當地銀行開帳號建立金流業務、禁止國內金融機構對境外平台提供服務、限制信用卡交易)或執行網域封鎖(DNS RPZ,即停止解析網址,直接讓用戶無法解析境外網站或app),可能還是有離地的(去中心化)DeFi仍在鏈上抗審查,狂放不羈、自在逍遙,例如Compound的治理代幣COMP、MakerDAO的穩定幣DAI與治理代幣MKR、UniSwap的治理代幣UNI,以及Lido DAO的治理代幣LDO等。 換言之,真實世界的法規監管與措施,充其量只是抑制加密世界「出圈」或幣圈交易活躍、流動、互通到真實世界與傳統金融市場,無法使絕大多數的公眾受惠於更自由的「金融」(貨幣流通、信用活動,及與其相聯繫的經濟活動)。 我的看法與預測是:離岸或離地的業者、交易所,可能會走向另一個極端情形,也就是遠離或根本不甩中心化機構,繼續西部拓荒,使用「演算法穩定幣」(因與法幣掛鉤的穩定幣已被監管;演算法穩定幣是透過演算法控制穩定幣的發行量,維持穩定幣的價值,但在UST、Luna幣陷入死亡螺旋的事件後,可知其加密貨幣交易市場風險非常高)、Defi、DAO(非如美國佛蒙特州或懷俄明州那種實體法人的中心化組織),及去中心化域名(可以避免遭到DNS RPZ)。 我認為Crypto或Web3如何管制的問題,不論它是透過鏈上或鏈下的律法為之,或許可往某些方向或技術去探索,例如「智能法律合約(Smart Legal Contract)」、「DAO的法制」、「分散式紛爭解決機制」、「DID 、SBT或ZKP等數位身份議題」,才可能根本解決區塊鏈世界的糾紛,因為真實世界法規監管是不能完全監管到離地的區塊鏈金融世界。

  • XRP或im.B在P2P網路平台的法制啟示錄

    [前言] 最近XRP監管判決與im.B詐騙等事件,分別再次引發就加密貨幣及P2P網路借貸平台及臺灣現行自律的監管力道等討論。本文就來簡評這些事件所帶來法制面的啟示。 [XRP監管判決的啟示] 瑞波幣(Ripple,又稱XRP)是OpenCoin公司(幕後發行公司是Ripple Labs)在2012年所發行的加密貨幣,是相當「古早」的幣圈物種,甚至早於2014年以太坊(Ethereum)所發行的以太幣(Ether),是世界上第一個開放的支付網路,透過這個支付網路可快速在全球移轉或轉帳數十種不同的貨幣,普遍認為瑞波幣交易系統更安全且手續費更低。 瑞波幣的特色在於如同交易間兩種法定貨幣的橋樑,人民或企業甚至金融機構可使用瑞波幣在全球執行所需的資金流動,且不需要支付額外的費用,甚至也具有P2P兌換與支付、P2P網路信貸等功能。 Ripple Labs公司目的是要將瑞波幣打造成跨國轉帳的中間橋樑,讓人們不須要再使用又貴又慢的SWIFT系統。然而,在2020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將瑞波幣的幕後發行公司Ripple Labs告上法院,主張Ripple Labs發行、販售瑞波幣本質,依照「Howey Test」標準,實質上就是違法發行證券的金融行為。Howey Test(豪威測試)符合證券的法定要件為:1.投資人投入金錢。2.投入至少一個共同事業。3.投資人預期會獲利。4.獲利來自發起人或其他第三者的努力。 經過3年來纏訟,一審法官Torres做出的判決認為瑞波幣既是證券也不是證券,關鍵在於Ripple Labs把瑞波幣賣給誰。 全文連結: https://bit.ly/44DB9Hn

  • 鏈上紛爭解決機制的實務法理

    [前言] 之前我寫過一篇文章在說明與介紹「去中心化法庭」的鏈上紛爭解決機制專案項目,它叫做「Kleros」,創辦人兼CEO是一位名為Federico Ast的法國人,活躍於Telegram、Twitter與Discord等國外幣圈社群。Federico認為,要成為一個可解決爭議的去中心化司法系統,應符合三個條件:(1)建構與運作一個社群治理的DAO、(2)設計一個代幣經濟獎勵機制的生態圈、(3)產生公平感或公正性。 隨著區塊鏈技術及加密貨幣的日益普及,使得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的新興機制再度成為話題。這種新興的方法,由於其去中心化的特質,就被稱為「去中心化司法」或「分散式正義」,甚至有「陪審員區塊鏈網路」,使ODR的效率大幅增加。我在觀察這些動向發展後,決定要來提出一些實務與法理的介紹說明。 [ODR就是線上紛爭解決機制] (略) [Kleros的實務運作說明] (略) [Kleros的法理評析] (略) [網路國家理論的興起–代結論] (部分略) 隨著區塊鏈和智慧合約應用的出現,相關糾紛的爭議解決機制或專案項目也受到高度關注。 其中,眾包解決方案平臺如Kleros、Aragon與Jur.io,以人群的智慧與分散的正義為特色,成為聚光燈。 因此,如何從法律上描述這種新出現的爭議解決成為國際爭議解決法中的一個有爭議的話題。 我與Matters鏈上作家Denken,都很在意Web3上仲裁的過程與結果,是否都有全面公開供檢視,類似法院的相關機制,這樣才有省視改革前進的基石。畢竟在Web2最大的問題,就是平台裁決的權力中心化,譬如為何被停權、如何判斷與處置,乃至於 App Store 審查品質優劣不一等等,都無法供眾人檢視。 而這些還在早期發展中的鏈上紛爭解決機制,正在努力改善中。期待未來網路國家的成形,或Web3世界的成熟,整個生態環境也能讓Kleros這樣的鏈上紛爭解決機制有一天可成為大家線上的完美眾包解決方案平臺,實現人群智慧與分散式正義! 全文連結: https://vocus.cc/article/64b13b17fd89780001285ed1

  • AI音樂與聲音之法律爭議

    2023上半年,你可以看到一堆AI「鬼故事」,包括AI孫燕姿翻唱他人歌曲、AI德瑞克(Drake)與AI威肯(The Weekend)合唱新歌等事件,造成全球空前劇烈的關注,當然也衍生諸多討論與爭議。若我們把AI應用從「音樂」升至「聲音」的維度中討論,遇到的不只是「像不像歌手本人」或「是否侵犯著作權」等法律問題,可能提高到「人格權」層次的討論,如同程式語言不只是著作權保護問題,更像英文或德文等語言一樣,應受到言論自由或「基本權利」的保障。 (詳全文: bit.ly/3NOjYgv ) 假以時日,在數位人格權的觀念與法制逐漸成熟,及累績相當的立法例之下,例如個人的聲音或聲紋等資料是否會被納入「聲音權」的保護,可能值得我們持續關注,如同隨著時代演進,像性自主的保護或deepfake深偽這些情況,在法律概念與演進上都從物理、心理,發展到線上或虛擬世界了,我認為聲音的保護可能也會像肖像一樣,變成人格權保護的一種類型。 就AI音樂與聲音所引發的爭議而言,短期內能確定的是,不要侵害到原本作品的著作權、影響本人的肖像權、人格權或名聲、形象,倒是還好。簡單說,除著作權的問題外,就是類似DeepFake那樣(GAN),不要冒用、讓人誤會或侵犯到他人。但長期來說,就是著作權制度、商業模式、生態環境,甚至是數位人格權的演進了。

  • 論個資、數據與AI應用的法制趨勢

    近年來,隨著大數據和人工智慧的應用不斷增加,相關的法制趨勢也逐漸浮現。舉例來說,ChatGPT的隱私政策應遵守歐盟GDPR和美國CCPA等法規,並進行數據安全審核。使用者可以行使拒絕和刪除權限,並需留意資訊外洩或違反保密義務的風險。此外,義大利政府曾禁止使用ChatGPT,恰逢歐盟出台AI法案(AIA)來規範AI技術和數據應用,特別針對操縱行為提出規範方式。歐盟AIA強調倫理層面的監管,以防止操縱和侵害個人自主。同時,也有論者呼籲加強法律和倫理規範,以確保大數據和人工智慧在可信賴的範圍內運作。克里斯多福.懷利則提出四大監理原則,希望科技公司能承擔更多責任,程式設計師需遵循道德規範,且大型網路平台需接受公共事業監管。這些法制趨勢旨在維護隱私和個人自主,以確保大數據和AI的適當使用。 有不少論者認為,人工智慧(AI)將透過大數據(Big Data),足以實質影響人類世界。在技術上使社會資訊傳遞的結構改變,也對我們在憲法上的言論自由,以及意見自由的市場競爭,產生重大衝擊! 台灣對於演算法所撰寫的內容農場或AI的自動推文,是否受到與自然人表意相同的憲法保障?涉及民主憲政秩序中的核心元素:公民偏好的形成、審議程序、民主價值,是否會遭到大數據淹沒而造成傾斜或扭曲? 美國學界自1990年代起已預言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將隨之出現「典範轉移」。美國網路法權威學者Lawrence Lessig教授自早年起到近期都指出:未來的言論審查與控制,將存在於網際網路及其主要應用程式包括AI的設計。也有不少學者認為:言論的審查將透過基礎設施或主要平台(例如入口網站、搜尋引擎或社群媒體)及AI,並對當代民主產生重大影響。 爲能捍衛台灣民主憲政秩序中的核心元素:公民偏好的形成、民主價值,並避免其遭大數據淹沒而造成傾斜或扭曲。我們必須對於AI應用帶來的影響與衝擊,做出立法的因應與準備。我就問:2024總統大選,我們準備好了嗎?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XeKUZF

  • DAO治理可否取代公司或合夥制度?

    最近我發現我的Podcast節目《NoMoreLaw》關於談論「DAO」(Distribut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中文是「分散式自治組織」)的收聽數上升了,這某層度也反映或透出一個訊息:大家對於「DAO」越來越關注,或是「DAO」的議題越來越活躍。即使不是幣圈仔,相信也漸漸發現媒體上常出現「DAO」這個名詞,而不光是元宇宙、Web3或NFT這些熱門字眼。 舉兩個例子來說,首先是台灣的數位發展部有個部門單位叫做「多元宇宙科」,裡頭其中一個核心業務為:參與全球「DAO」活動;再來,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聲稱「DAO治理」的所有參與者都必須為「DAO」的行為負責。 關於DAO的相關說明與介紹,建議讀者有興趣可參考我的《DAO是什麼?》與《再探DAO的法制》等文章或Podcast節目內容,茲不贅述。本文想來討論:DAO治理能否取代公司或合夥制度?因為以太坊共同創辦人Vitalik(V神)曾語出驚人說20年後只有DAO制度,而無公司法人制度….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CoMePC

  • 文創、NFT與元宇宙法律

    從筆者身為專業法律人的角度來看,關於「NFT」、「元宇宙」與「文化創意」產業與蓬勃發展中的生態圈與市場,涉及到太多法律層面,諸如:民法、消費者保護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甚至還有刑法、證券交易法、洗錢防制法、公司法、有限合夥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中最有趣的是傳統合約與智能合約在文創產業的應用與影響,因為NFT背後所表彰的實質權益內容、元宇宙環境的推波助瀾,均牽涉重大價值與利益。 科技應用與創新研發均能夠促進商業發展,常常基於幾個因素:減少成本、增加效率或擴大收益。區塊鏈技之所以能加速文創或藝術發展是,因為其鏈上的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一個重要功能,解決文創工作者及藝術作品買家的痛點。由區塊鏈「以太坊」(Ethereum)率先引入ERC-721標準的智能合約,即以加密方式儲存NFT的交易紀錄、擁有權、加密貨幣錢包地址等資料,所以能夠為數位資產的憑證。甚至透過智能合約設定條款,使NFT具備自動分潤功能,明訂文創者或藝術家將於每次交易時獲得一定比例的利潤。如此去中心化、去中間(介)者的商業模式,都是智能合約取代傳統合約與以往通路後的嶄新面貌。 NFT的應用與元宇宙的概念,對台灣影音視及文創產業,非常重要且影響力甚鉅,我認為也期許法律與智能合約等方面能夠成為一股很大的助力,而非阻礙,如此才能讓台灣的軟實力衝向國際。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h8cFSQ

  • 期盼數位市場法(DMA)推動Web3的發展!

    在2023年《數位市場法》上路後,或許能將「Web3」概念真的具體實踐,第一步就從「去中心化社交或通訊軟體」開始,讓我們逐漸擺脫監控資本主義,成功掌握數位自主權。 假以時日,我們若厭倦Facebook這類的社交工具,透過《數位市場法》(DMA)的規範,讓我們可以「打包搬家」到Web3社交通訊軟體(如上所述之Lens、Damus或Tribes),我們接近完全掌握數位自主權的日子也就近了。 我看到某媒體文章的這段敘述:「2022年全球花費在Facebook及抖音的小時數相近,似乎意味Facebook這種傳統媒體已走到巔峰。然而,儘管抖音成長速度傲視群雄,在2022年抖音僅佔搜尋、影音及社群廣告市場份額的2%(約100億美元)。此部分市場份額仍以Facebook為最高(約1,000億美元),其次則為Youtube(約500億美元)。」其實有點感慨。 不僅因為在許多網路法律事件或類型(如網路犯罪),如今看來也是算「傳統」態樣。現在,雖然我們很難低估人們切換市占率高且慣用的社群、即時通訊軟體(如FB、Line)的困難度,但想擺脫Web2中心化的新型社群、通訊軟體(如Lens、Damus、Tribes)仍不斷橫空出世,我們期待這種去中心化的Web3工具能有爆擊或爆紅的發展,也關注後續對這世界帶來新的影響與衝擊。或許在2023年的《數位市場法》(DMA)可以推波助瀾,讓DMA推動Web3的發展! 全文連結: https://vocus.cc/article/63e06f1bfd897800014b1dea

  • 電子簽章的現在與未來

    身為一個執業律師,從以前到現在、不論民眾、企業主到公部門,都常被問一個法律基本問題:「數位的簽名或蓋章有法律效力嗎?」,或是「有所謂電子文件嗎?上頭的簽章有效力嗎?」其實這些問題可大可小,雖然是大哉問,但主要涉及事實證據的問題,也就是如何證明相關的人事時地物。關於這些疑問,本文就從基本法律概念、電子簽章法、區塊鏈技術的應用說起。 電子簽章的技術不算新穎,但在台灣電子簽章法的適用或實際使用層度或機率其實很低,因為依照該法的規定,企業不僅要導入電子簽章作法,更要透過中華電信業者的數位憑證技術認可,才能符合身分認證、驗證簽署人的身分(不光只是簽名或用印本身的驗證),有實用性高低與預算成本上的考量。這就是電子簽章法第10、11條規定的門檻與障礙,即對於數位簽章要求須使用範圍內、效期內,由合法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才可以使用。 又參考電子簽章法第4條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652號刑事判決意旨,重點不是電子文件本身,而是使用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所核發的GCA憑證(Government Certification Authority, GCA),主要著重在電子簽章辨識的制度,以確保文件不被竄改。數位簽章就是一種「非對稱密碼學」,區塊鏈技術這種非對稱式加密、共識驗證的運用,以公鑰密碼學為擔保,就符合電子簽章法第2條第3款數位簽章的規定。 也就是說,要符合電子簽章法,必須達到電子文件+數位簽章+合法憑證,這些中心化監管的方法;但要符合區塊鏈的監管方式,只要達到電子文件+數位簽章的要件,就能達成「共識驗證」的效果。由此顯見,電子簽章法實在有些過時落後且實用性不高。例如,陳建佑律師與客戶簽署法律顧問合約,利用電子文件去簽署用印,加上使用或具備區塊鏈的驗證功能,就可以達到前述合約有效、具有證據資格與證明力,因為這份數位證據具有「驗真性」與「同一性」,效率不言可喻!事實上,目前坊間的文書處理軟體工具,或是契約生命週期管理系統(Contract Lifecycle Management, CLM)等服務,可能都早已置入這樣的數位簽章,以取代或替代電子簽章法及其相關服務的使用。所以,從現在的區塊鏈技術應用來看電子文件甚至公文處理流程,我國的電子簽章法實在必須修改或調適,才能符合未來的生態與潮流。 全文連結: http://bit.ly/3OFcLOz

  • 我們在AI新世代的巧妙玩法

    從MidJourney的AI生成算圖(繪圖)工具(可)讓人參賽得獎,到Open AI的Chat GPT聊天機器人(可回答、翻譯、寫程式、寫文章、藝文創作等),在2022年間讓我們普羅大眾玩得不亦樂乎,蹦出新滋味與玩法,彷彿AI這玩意兒又往人類想像的科技未來目標推進了好幾碼。 當人類還在苦惱與糾結AI生成出的內容及其權利歸屬,究竟有無智慧財產權(例如著作權、專利權等)、該權利是否屬於AI的製造商、編碼者、AI的使用人或AI本身;是否侵害相關權利;嘗試釐清風險容許、舉證問題與責任歸屬(例如自駕車發生事故);甚至是否應賦予AI有權利義務主體或法律上的身分地位的諸多討論時,AI的發展從不間斷,持續衍生各種商用與尚未商用的產品與服務,等待人類的政策或法規去做監管措施。 美國的AI RMF(風險管理架構)與白宮的AI權利法案,及歐盟的可信賴AI指導原則、人工智慧法草案,均將諸如司法這種相關項目列為AI高風險管制,他們的策略方向大致相同,即「以人為本」:以人類為主體、本位,這種「高風險」的AI運用,僅得作為輔助人類的工具去使用。另外有一點很重要的是,不論AI的風險等級如何,都不能傷害與欺騙人類(例如機器人三大法則),且在使用AI工具時,例如政府、企業或人類在使用MidJourney繪圖或Chat GPT創作任何內容時,絕對要向對方或大眾事先表明這是AI的使用。 說真的,讀者可能也分不清楚這篇文章到底是筆者我自己寫的,或是Chat GPT幫我生成的(笑)。筆者之後會好好問Chat GPT「能否幫我寫法律XX服務的智能合約?」請各位放心,我會向大家事先表明這是AI協作的啦!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HxiYuj

  • 去中心化法庭

    [從近來的幣圈風暴與去中心化法庭說起] 大家的虛擬通貨或數位資產都還好嗎?希望在這波FTX事件風暴後大家仍可以好好活著。全球包括台灣有許多受災戶揚言要集體訴訟狀告申請破產重組的FTX交易所(包含其公司分別設立登記於美國的美國版及英國的國際版)及其前執行長SBF,但此事件從實體與程序法而言都重重阻礙,且縱使花了大把時間、心力、金錢向其求償、最終告贏官司,也極可能分不到半毛錢。 其實像現在FTX或幣安這種中心化的加密貨幣交易所,要透過管轄法院程序或相關法規讓用戶受到賠償,其實比登天還難。更別提2014年Mt. Gox比特幣交易所遭受駭客攻擊後損失約 85 萬顆比特幣,就暫停交易、關閉網站,隨即申請破產,在距離Mt. Gox破產至今快10年的現在,眾多受災戶仍未收到賠款。假設下次崩掉的是像Uniswap這樣的去中心化交易所,我們更是完全束手無策。 從歷史上可以看到凡事要變成主流,除要撐過投機潮外,重點均在於如何透過相關制度的建構或調適,最後達成降低整體風險並取得大眾的信任。假如在2022年熊市這三波幣圈風暴(Luna、三箭資本、FTX的連環爆)後,我們在法制方面—不論是各國實體的法規制度,或是Web3.0世界的程式碼之治(the Rule of Code;code as law),都能有所進展,也算是泡沫化後的重生。 想要在破滅後的區塊鏈世界再贏回「信任」,除要提高與揭露儲備資金與美元資產擔保外,更要有可信賴的功能與保障機制投入配套措施。事實上在理論與實務方面,有幾項去中心化社會((Decentralized Society, DeSoc)實驗都在進行中,包括所謂的「Kleros」(去中心化法庭)、「SBT」(靈魂綁定代幣)與「DID」(去中心化身分)(均詳如後述),就算無法強化公眾的信賴,但如果對於人(主體與原、被告)、事(權益影響)、時(時間戳記或POAP NFT)、地(線上、法院或結果地)、物(數位資產)進行有效率地處理爭端(免除繁雜難解的實體與程序法律),也是一種具有誘因的解決方法、生態系統或商業模式。如果幣圈或鏈圈的糾紛,能都留在圈內自行認證與處理,或許這是一種最佳方法,但這也是相當前衛與新興的法學領域與理論研究。 [如果我們真有去中心化法庭的話呢?] 乍聽之下,讀者可能會覺得矛盾、衝突或弔詭:區塊鏈講求去中心化、抗審查,怎麼又會出現看似中心化的「法庭」來審理幣圈或鏈圈的爭議呢?這點目前已有Kleros(去中心化法庭)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Federico Ast、巴黎第二大學的法律與經濟學教授Bruno Deffains共同研究論文指出,藉由討論區塊鏈法學的運作,去透過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即「線上紛爭解決制度」)、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即「分散式自治組織」),建構所謂的「去中心化司法」。 ODR雖源自於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裁判外紛爭解決制度」如調解或仲裁等法院外的程序),主要建立在當事人合意的基礎上,但另含有其網路與數位化等特性。廣義的ODR涵蓋國家或國際法院程序的線上數位化,惟本文是集中討論在幣圈或鏈圈紛爭解決機制的議題(狹義的ODR),即主要建立在智能合約或DAO持有代幣者的共識基礎上。如台灣政府或相關產業能參考國外實務發展狀況,應能進一步探討實體法院外的ODR制度(去中心化法庭)特色、案例及在我國的建置與運作可能性。 雖然筆者承認我自己很習慣凡事都是中心化的運作(例如現代金融的基礎—銀行,或是現代司法的基石—法院),也確實較為方便,且相當程度是具有保障的(主要是指經過國家合法合規的事前監管且具有擔保機制,或是基於相當民意基礎而立法與事後審理),甚至出事時也希望能藉由中心化機構去討回資產(例如2016年The DAO事件產生的硬分叉,就是違反完全去中心化、不應有中介或監管存在的精神,而將駭客所盜走的以太幣給取回),但2008年雷曼兄弟破產、2022年FTX破產,分別都引起全球金融海嘯、幣圈風暴,想透過法院求償的舉動也彷彿淪為可笑的無稽之談,值得「信任」之中心化機構蕩然無存。此時,區塊鏈技術仍是一個可供創造信任的真理機器或世界電腦,它可讓人們在互不信任且無中立機構的情況下做到相互信任與相互協作。如果我們真有去中心化法庭的話,或許能達成一種信任與共識。本文就來說明「去中心化法庭」的區塊鏈概念運作。 [ 什麼是去中心化法庭? ] 全文連結: http://bit.ly/3tql0En

  • 2023的世界一樣持續建構Web3

    對於2023年的展望,有人說「Web3」很多概念與議題都過於空泛,乾脆不要再用這個名詞了,但在2021年的牛市尾巴被吸引進來幣圈、卻隨即套在熊市的我,仍認為這是一段很值得大家建購We3的關鍵時期。我們之後再談歐盟DMA(數位市場法)與MiCA(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對Web3的影響,本文先淺談幾項關鍵基礎建設(DID、SBT、ZKP、DAO)的應用。 Bankless預測在2023大多數搞DAO的會持續迷航、營運虧損。 2023的日本正如火如荼研擬將DAO變成法人的法制草案。 雖然DAO的發展仍屬初期,但其法制政策與法律性質已被各國政府討論甚至用立法做出調適。 #2023Dao了 本文連結: https://bit.ly/3jRTl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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