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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I音樂與聲音之法律爭議
2023上半年,你可以看到一堆AI「鬼故事」,包括AI孫燕姿翻唱他人歌曲、AI德瑞克(Drake)與AI威肯(The Weekend)合唱新歌等事件,造成全球空前劇烈的關注,當然也衍生諸多討論與爭議。若我們把AI應用從「音樂」升至「聲音」的維度中討論,遇到的不只是「像不像歌手本人」或「是否侵犯著作權」等法律問題,可能提高到「人格權」層次的討論,如同程式語言不只是著作權保護問題,更像英文或德文等語言一樣,應受到言論自由或「基本權利」的保障。 (詳全文: bit.ly/3NOjYgv ) 假以時日,在數位人格權的觀念與法制逐漸成熟,及累績相當的立法例之下,例如個人的聲音或聲紋等資料是否會被納入「聲音權」的保護,可能值得我們持續關注,如同隨著時代演進,像性自主的保護或deepfake深偽這些情況,在法律概念與演進上都從物理、心理,發展到線上或虛擬世界了,我認為聲音的保護可能也會像肖像一樣,變成人格權保護的一種類型。 就AI音樂與聲音所引發的爭議而言,短期內能確定的是,不要侵害到原本作品的著作權、影響本人的肖像權、人格權或名聲、形象,倒是還好。簡單說,除著作權的問題外,就是類似DeepFake那樣(GAN),不要冒用、讓人誤會或侵犯到他人。但長期來說,就是著作權制度、商業模式、生態環境,甚至是數位人格權的演進了。
- 論個資、數據與AI應用的法制趨勢
近年來,隨著大數據和人工智慧的應用不斷增加,相關的法制趨勢也逐漸浮現。舉例來說,ChatGPT的隱私政策應遵守歐盟GDPR和美國CCPA等法規,並進行數據安全審核。使用者可以行使拒絕和刪除權限,並需留意資訊外洩或違反保密義務的風險。此外,義大利政府曾禁止使用ChatGPT,恰逢歐盟出台AI法案(AIA)來規範AI技術和數據應用,特別針對操縱行為提出規範方式。歐盟AIA強調倫理層面的監管,以防止操縱和侵害個人自主。同時,也有論者呼籲加強法律和倫理規範,以確保大數據和人工智慧在可信賴的範圍內運作。克里斯多福.懷利則提出四大監理原則,希望科技公司能承擔更多責任,程式設計師需遵循道德規範,且大型網路平台需接受公共事業監管。這些法制趨勢旨在維護隱私和個人自主,以確保大數據和AI的適當使用。 有不少論者認為,人工智慧(AI)將透過大數據(Big Data),足以實質影響人類世界。在技術上使社會資訊傳遞的結構改變,也對我們在憲法上的言論自由,以及意見自由的市場競爭,產生重大衝擊! 台灣對於演算法所撰寫的內容農場或AI的自動推文,是否受到與自然人表意相同的憲法保障?涉及民主憲政秩序中的核心元素:公民偏好的形成、審議程序、民主價值,是否會遭到大數據淹沒而造成傾斜或扭曲? 美國學界自1990年代起已預言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將隨之出現「典範轉移」。美國網路法權威學者Lawrence Lessig教授自早年起到近期都指出:未來的言論審查與控制,將存在於網際網路及其主要應用程式包括AI的設計。也有不少學者認為:言論的審查將透過基礎設施或主要平台(例如入口網站、搜尋引擎或社群媒體)及AI,並對當代民主產生重大影響。 爲能捍衛台灣民主憲政秩序中的核心元素:公民偏好的形成、民主價值,並避免其遭大數據淹沒而造成傾斜或扭曲。我們必須對於AI應用帶來的影響與衝擊,做出立法的因應與準備。我就問:2024總統大選,我們準備好了嗎?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XeKUZF
- DAO治理可否取代公司或合夥制度?
最近我發現我的Podcast節目《NoMoreLaw》關於談論「DAO」(Distribut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中文是「分散式自治組織」)的收聽數上升了,這某層度也反映或透出一個訊息:大家對於「DAO」越來越關注,或是「DAO」的議題越來越活躍。即使不是幣圈仔,相信也漸漸發現媒體上常出現「DAO」這個名詞,而不光是元宇宙、Web3或NFT這些熱門字眼。 舉兩個例子來說,首先是台灣的數位發展部有個部門單位叫做「多元宇宙科」,裡頭其中一個核心業務為:參與全球「DAO」活動;再來,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聲稱「DAO治理」的所有參與者都必須為「DAO」的行為負責。 關於DAO的相關說明與介紹,建議讀者有興趣可參考我的《DAO是什麼?》與《再探DAO的法制》等文章或Podcast節目內容,茲不贅述。本文想來討論:DAO治理能否取代公司或合夥制度?因為以太坊共同創辦人Vitalik(V神)曾語出驚人說20年後只有DAO制度,而無公司法人制度….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CoMePC
- 文創、NFT與元宇宙法律
從筆者身為專業法律人的角度來看,關於「NFT」、「元宇宙」與「文化創意」產業與蓬勃發展中的生態圈與市場,涉及到太多法律層面,諸如:民法、消費者保護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甚至還有刑法、證券交易法、洗錢防制法、公司法、有限合夥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中最有趣的是傳統合約與智能合約在文創產業的應用與影響,因為NFT背後所表彰的實質權益內容、元宇宙環境的推波助瀾,均牽涉重大價值與利益。 科技應用與創新研發均能夠促進商業發展,常常基於幾個因素:減少成本、增加效率或擴大收益。區塊鏈技之所以能加速文創或藝術發展是,因為其鏈上的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一個重要功能,解決文創工作者及藝術作品買家的痛點。由區塊鏈「以太坊」(Ethereum)率先引入ERC-721標準的智能合約,即以加密方式儲存NFT的交易紀錄、擁有權、加密貨幣錢包地址等資料,所以能夠為數位資產的憑證。甚至透過智能合約設定條款,使NFT具備自動分潤功能,明訂文創者或藝術家將於每次交易時獲得一定比例的利潤。如此去中心化、去中間(介)者的商業模式,都是智能合約取代傳統合約與以往通路後的嶄新面貌。 NFT的應用與元宇宙的概念,對台灣影音視及文創產業,非常重要且影響力甚鉅,我認為也期許法律與智能合約等方面能夠成為一股很大的助力,而非阻礙,如此才能讓台灣的軟實力衝向國際。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h8cFSQ
- 期盼數位市場法(DMA)推動Web3的發展!
在2023年《數位市場法》上路後,或許能將「Web3」概念真的具體實踐,第一步就從「去中心化社交或通訊軟體」開始,讓我們逐漸擺脫監控資本主義,成功掌握數位自主權。 假以時日,我們若厭倦Facebook這類的社交工具,透過《數位市場法》(DMA)的規範,讓我們可以「打包搬家」到Web3社交通訊軟體(如上所述之Lens、Damus或Tribes),我們接近完全掌握數位自主權的日子也就近了。 我看到某媒體文章的這段敘述:「2022年全球花費在Facebook及抖音的小時數相近,似乎意味Facebook這種傳統媒體已走到巔峰。然而,儘管抖音成長速度傲視群雄,在2022年抖音僅佔搜尋、影音及社群廣告市場份額的2%(約100億美元)。此部分市場份額仍以Facebook為最高(約1,000億美元),其次則為Youtube(約500億美元)。」其實有點感慨。 不僅因為在許多網路法律事件或類型(如網路犯罪),如今看來也是算「傳統」態樣。現在,雖然我們很難低估人們切換市占率高且慣用的社群、即時通訊軟體(如FB、Line)的困難度,但想擺脫Web2中心化的新型社群、通訊軟體(如Lens、Damus、Tribes)仍不斷橫空出世,我們期待這種去中心化的Web3工具能有爆擊或爆紅的發展,也關注後續對這世界帶來新的影響與衝擊。或許在2023年的《數位市場法》(DMA)可以推波助瀾,讓DMA推動Web3的發展! 全文連結: https://vocus.cc/article/63e06f1bfd897800014b1dea
- 電子簽章的現在與未來
身為一個執業律師,從以前到現在、不論民眾、企業主到公部門,都常被問一個法律基本問題:「數位的簽名或蓋章有法律效力嗎?」,或是「有所謂電子文件嗎?上頭的簽章有效力嗎?」其實這些問題可大可小,雖然是大哉問,但主要涉及事實證據的問題,也就是如何證明相關的人事時地物。關於這些疑問,本文就從基本法律概念、電子簽章法、區塊鏈技術的應用說起。 電子簽章的技術不算新穎,但在台灣電子簽章法的適用或實際使用層度或機率其實很低,因為依照該法的規定,企業不僅要導入電子簽章作法,更要透過中華電信業者的數位憑證技術認可,才能符合身分認證、驗證簽署人的身分(不光只是簽名或用印本身的驗證),有實用性高低與預算成本上的考量。這就是電子簽章法第10、11條規定的門檻與障礙,即對於數位簽章要求須使用範圍內、效期內,由合法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才可以使用。 又參考電子簽章法第4條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652號刑事判決意旨,重點不是電子文件本身,而是使用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所核發的GCA憑證(Government Certification Authority, GCA),主要著重在電子簽章辨識的制度,以確保文件不被竄改。數位簽章就是一種「非對稱密碼學」,區塊鏈技術這種非對稱式加密、共識驗證的運用,以公鑰密碼學為擔保,就符合電子簽章法第2條第3款數位簽章的規定。 也就是說,要符合電子簽章法,必須達到電子文件+數位簽章+合法憑證,這些中心化監管的方法;但要符合區塊鏈的監管方式,只要達到電子文件+數位簽章的要件,就能達成「共識驗證」的效果。由此顯見,電子簽章法實在有些過時落後且實用性不高。例如,陳建佑律師與客戶簽署法律顧問合約,利用電子文件去簽署用印,加上使用或具備區塊鏈的驗證功能,就可以達到前述合約有效、具有證據資格與證明力,因為這份數位證據具有「驗真性」與「同一性」,效率不言可喻!事實上,目前坊間的文書處理軟體工具,或是契約生命週期管理系統(Contract Lifecycle Management, CLM)等服務,可能都早已置入這樣的數位簽章,以取代或替代電子簽章法及其相關服務的使用。所以,從現在的區塊鏈技術應用來看電子文件甚至公文處理流程,我國的電子簽章法實在必須修改或調適,才能符合未來的生態與潮流。 全文連結: http://bit.ly/3OFcLOz
- 我們在AI新世代的巧妙玩法
從MidJourney的AI生成算圖(繪圖)工具(可)讓人參賽得獎,到Open AI的Chat GPT聊天機器人(可回答、翻譯、寫程式、寫文章、藝文創作等),在2022年間讓我們普羅大眾玩得不亦樂乎,蹦出新滋味與玩法,彷彿AI這玩意兒又往人類想像的科技未來目標推進了好幾碼。 當人類還在苦惱與糾結AI生成出的內容及其權利歸屬,究竟有無智慧財產權(例如著作權、專利權等)、該權利是否屬於AI的製造商、編碼者、AI的使用人或AI本身;是否侵害相關權利;嘗試釐清風險容許、舉證問題與責任歸屬(例如自駕車發生事故);甚至是否應賦予AI有權利義務主體或法律上的身分地位的諸多討論時,AI的發展從不間斷,持續衍生各種商用與尚未商用的產品與服務,等待人類的政策或法規去做監管措施。 美國的AI RMF(風險管理架構)與白宮的AI權利法案,及歐盟的可信賴AI指導原則、人工智慧法草案,均將諸如司法這種相關項目列為AI高風險管制,他們的策略方向大致相同,即「以人為本」:以人類為主體、本位,這種「高風險」的AI運用,僅得作為輔助人類的工具去使用。另外有一點很重要的是,不論AI的風險等級如何,都不能傷害與欺騙人類(例如機器人三大法則),且在使用AI工具時,例如政府、企業或人類在使用MidJourney繪圖或Chat GPT創作任何內容時,絕對要向對方或大眾事先表明這是AI的使用。 說真的,讀者可能也分不清楚這篇文章到底是筆者我自己寫的,或是Chat GPT幫我生成的(笑)。筆者之後會好好問Chat GPT「能否幫我寫法律XX服務的智能合約?」請各位放心,我會向大家事先表明這是AI協作的啦!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HxiYuj
- 去中心化法庭
[從近來的幣圈風暴與去中心化法庭說起] 大家的虛擬通貨或數位資產都還好嗎?希望在這波FTX事件風暴後大家仍可以好好活著。全球包括台灣有許多受災戶揚言要集體訴訟狀告申請破產重組的FTX交易所(包含其公司分別設立登記於美國的美國版及英國的國際版)及其前執行長SBF,但此事件從實體與程序法而言都重重阻礙,且縱使花了大把時間、心力、金錢向其求償、最終告贏官司,也極可能分不到半毛錢。 其實像現在FTX或幣安這種中心化的加密貨幣交易所,要透過管轄法院程序或相關法規讓用戶受到賠償,其實比登天還難。更別提2014年Mt. Gox比特幣交易所遭受駭客攻擊後損失約 85 萬顆比特幣,就暫停交易、關閉網站,隨即申請破產,在距離Mt. Gox破產至今快10年的現在,眾多受災戶仍未收到賠款。假設下次崩掉的是像Uniswap這樣的去中心化交易所,我們更是完全束手無策。 從歷史上可以看到凡事要變成主流,除要撐過投機潮外,重點均在於如何透過相關制度的建構或調適,最後達成降低整體風險並取得大眾的信任。假如在2022年熊市這三波幣圈風暴(Luna、三箭資本、FTX的連環爆)後,我們在法制方面—不論是各國實體的法規制度,或是Web3.0世界的程式碼之治(the Rule of Code;code as law),都能有所進展,也算是泡沫化後的重生。 想要在破滅後的區塊鏈世界再贏回「信任」,除要提高與揭露儲備資金與美元資產擔保外,更要有可信賴的功能與保障機制投入配套措施。事實上在理論與實務方面,有幾項去中心化社會((Decentralized Society, DeSoc)實驗都在進行中,包括所謂的「Kleros」(去中心化法庭)、「SBT」(靈魂綁定代幣)與「DID」(去中心化身分)(均詳如後述),就算無法強化公眾的信賴,但如果對於人(主體與原、被告)、事(權益影響)、時(時間戳記或POAP NFT)、地(線上、法院或結果地)、物(數位資產)進行有效率地處理爭端(免除繁雜難解的實體與程序法律),也是一種具有誘因的解決方法、生態系統或商業模式。如果幣圈或鏈圈的糾紛,能都留在圈內自行認證與處理,或許這是一種最佳方法,但這也是相當前衛與新興的法學領域與理論研究。 [如果我們真有去中心化法庭的話呢?] 乍聽之下,讀者可能會覺得矛盾、衝突或弔詭:區塊鏈講求去中心化、抗審查,怎麼又會出現看似中心化的「法庭」來審理幣圈或鏈圈的爭議呢?這點目前已有Kleros(去中心化法庭)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Federico Ast、巴黎第二大學的法律與經濟學教授Bruno Deffains共同研究論文指出,藉由討論區塊鏈法學的運作,去透過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即「線上紛爭解決制度」)、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即「分散式自治組織」),建構所謂的「去中心化司法」。 ODR雖源自於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裁判外紛爭解決制度」如調解或仲裁等法院外的程序),主要建立在當事人合意的基礎上,但另含有其網路與數位化等特性。廣義的ODR涵蓋國家或國際法院程序的線上數位化,惟本文是集中討論在幣圈或鏈圈紛爭解決機制的議題(狹義的ODR),即主要建立在智能合約或DAO持有代幣者的共識基礎上。如台灣政府或相關產業能參考國外實務發展狀況,應能進一步探討實體法院外的ODR制度(去中心化法庭)特色、案例及在我國的建置與運作可能性。 雖然筆者承認我自己很習慣凡事都是中心化的運作(例如現代金融的基礎—銀行,或是現代司法的基石—法院),也確實較為方便,且相當程度是具有保障的(主要是指經過國家合法合規的事前監管且具有擔保機制,或是基於相當民意基礎而立法與事後審理),甚至出事時也希望能藉由中心化機構去討回資產(例如2016年The DAO事件產生的硬分叉,就是違反完全去中心化、不應有中介或監管存在的精神,而將駭客所盜走的以太幣給取回),但2008年雷曼兄弟破產、2022年FTX破產,分別都引起全球金融海嘯、幣圈風暴,想透過法院求償的舉動也彷彿淪為可笑的無稽之談,值得「信任」之中心化機構蕩然無存。此時,區塊鏈技術仍是一個可供創造信任的真理機器或世界電腦,它可讓人們在互不信任且無中立機構的情況下做到相互信任與相互協作。如果我們真有去中心化法庭的話,或許能達成一種信任與共識。本文就來說明「去中心化法庭」的區塊鏈概念運作。 [ 什麼是去中心化法庭? ] 全文連結: http://bit.ly/3tql0En
- 2023的世界一樣持續建構Web3
對於2023年的展望,有人說「Web3」很多概念與議題都過於空泛,乾脆不要再用這個名詞了,但在2021年的牛市尾巴被吸引進來幣圈、卻隨即套在熊市的我,仍認為這是一段很值得大家建購We3的關鍵時期。我們之後再談歐盟DMA(數位市場法)與MiCA(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對Web3的影響,本文先淺談幾項關鍵基礎建設(DID、SBT、ZKP、DAO)的應用。 Bankless預測在2023大多數搞DAO的會持續迷航、營運虧損。 2023的日本正如火如荼研擬將DAO變成法人的法制草案。 雖然DAO的發展仍屬初期,但其法制政策與法律性質已被各國政府討論甚至用立法做出調適。 #2023Dao了 本文連結: https://bit.ly/3jRTlui
- 離地的Web3不歸真實世界監管?
[前言] 儘管我對金融法規(包括加密產業合規化)沒有特別的興趣,但因為對於資訊法、Web3、區塊鏈或Crypto Law有研究的興趣,始終還是會被一波波浪潮推向FinTech(金融科技)、RegTech(監管科技)或加密資產相關領域或論壇,如同AI的影響,它會滲透到每個領域與層面,最後沒有人會是局外人,因為這世界早已是虛實與科際整合的年代。 然而真實世界的各國政府或區域經濟體加強虛擬資產的監管力道,但能否對Web3世界(去中心化金融, DeFi)有所規範?或讓Web3也被收編到真實世界、同步接軌或做到法規調適與融合?都有待觀察。Web3最有可能的結果,落地(境內)且中心化的歸當地政府監管,那離岸(境外)線上且中心化的,或離地的(去中心化)仍在鏈上抗審查,狂放不羈、自在逍遙。 [離岸、離地?] 所謂的Web3就是基建在區塊鏈技術運用的網路領域,其特色包括去中心化、抗審查、透明化、去信任、無需許可、去中介性。在此發展出「去中心化金融」(DeFi)的交易世界,充滿加密資產(Crypto-assets),例如比特幣、以太幣與各種穩定幣等。 落地或境內的就無須多做解釋。相較於「本地」,就有相對概念的「離岸」與「離地」。所謂境外(離岸, offshore)的加密貨幣服務業者或交易所,是指未在特定國家或地區登記設立實體公司,或取得執照、符合當地法規者,而是用戶自行下載App(線上或DApp)使用。相當於選擇地表上另一套或另一國度的法律體系,彷彿「資產移民」。之所以會選擇將資產存在離岸帳戶,理由大多是因為:當地條件比較優惠、服務較好、法律體制較完善。 在幣圈裡,開立加密錢包(Metamask小狐狸錢包)就如同開通「離地帳戶」,即用戶使用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戶頭(密碼學原理的貨幣帳號),相應的資產紀錄,就是鏈上的公開帳本(分散式帳本技術, DLT),好比脫離地表上所有國家民族法律體制的岸。 「離地」意味著必須完全自主管理各種加密貨幣資產,自行保管密鑰(私鑰),以私鑰核實用戶或持有者的真實身份。當然也可以選擇先讓資產離開身處當地的體制,用「離岸」的方式去管理資產,例如美元穩定幣(USDT)。使用離岸美元穩定幣,其實就是到境外的註冊合法交易所(例如美國的Coinbase)去註冊帳戶,把資產或法幣兌換成美元穩定幣,託管在該交易所,以此加密貨幣型態的美元去儲存價值。 [風起雲湧的監管趨勢] 我在今年(2023年)2月間陸續參加幣安學院與政大法學院合辦的「數位資產現況與挑戰」沙龍講座、在飛地書店舉辦的「加密管不管—蹦蹦跳跳律師大亂鬥」讀書會,以及臺灣金融科技協會舉辦的2023金融科技趨勢論壇—「虛擬資產國際監理趨勢」。大致上可知目前國際主要國家已逐漸加強虛擬資產監管,而現在台灣的金管會與法務部僅管理虛擬通貨業者的洗錢防制,只要不涉及洗錢、未違反國內營業登記與通報機制者,金管會及經濟部均無法可管。 大多數的專家們(產官學)均聚焦應如何管理,包括參考他國的監管或證照制度,主要都是金融方面的法制,包括資本適足率、反洗錢報告、風險控管,是否以既有規範或催生專屬機制為之。幣安對於中心化平台有三個層面可思考:是否具有可持續性的商業模式、用戶資產如何保護、犯罪如何防制,包括採用「zk-SNARKs」技術將儲備證明(PoR)升級,以解決資產負餘額等問題。 美國、歐盟、新加坡、香港、日本等國的立法例或法制規範,都是相當值得討論與參考。必須先瞭解真實世界的法規範對加密資產的影響,才能知道這樣的監管規範是否會逐步拓展到DeFi、NFT、DAO等領域,甚至是Web3世界。 需注意的是,在2022年充滿挑戰及嚴峻的宏觀經濟環境下,迫使去中心化穩定幣協議「MakerDAO」轉向現實世界資產(RWA)的持分及額度越來越大,包括美國國庫券ETF的交易,MakerDAO維持其穩定幣「DAI」的錨定效果,成功藉由RWA的投資,保持該組織的投資獲利。這部分的現象似乎較少被監理趨勢所提及與討論。 承上,我認為不免還是需要先從「加密資產的屬性」去釐清與探討,再來是大家或各國法制都討論到的「資產透明度」應如何做到與監管(傳統金融、DeFi與Web3都強調這個關鍵點)。此外,我也認為Crypto或Web3如何管制的問題,或許可往比較不同方向去探索,例如「DID 、SBT或ZKP等數位身份議題」、「去中心化法庭Kleros」、「李嘉圖合約(Ricardian Contract)」、「DAO的法制」.... 全文連結: https://vocus.cc/article/640383d6fd89780001e4cfae
- 數位轉型-ESG & Blockchain:淺談永續報告書之罪與罰
數位發展部有許多部門,包括數位產業署、多元宇宙科、數位策略科、韌性建設科、資通安全署等,主要在協助產業「數位轉型」,扮演橫向聯繫與媒合資源的角色,協助公、私部門找到能強化韌性、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的數位工具,幫助產業更順利地導入數位轉型,協助企業省時省力且快速有效的達到減碳的目標。 例如永豐餘集團為面對氣候變遷議題、落實「ESG」推動,在數位轉型持續創新,建立全台第一個「區塊鏈供應鏈金融平台」,將區塊鏈金融科技運用在其核心本業的實際業務場域,提升上下游供應商在融資與風險控管的效率,強化供應鏈永續韌性,創造企業、銀行、供應商或客戶多贏互信的金融平台。 筆者身為「中華亞太智慧物聯發展協會」理事及其ESG顧問,針對企業進行數位轉型的過程所面對到許多法律議題,因此有感而發分享本文心得,尤其是「區塊鏈」技術的實際運用案例,及ESG相關的「永續報告書」,更是存有某些程度的法律風險。 本文認為ESG與區塊鏈技術應用在數位轉型與永續報告書等資訊揭露要求的發展下,今後的相關法規與部門將會是綜合適用與監管,也包括促進數位產業的數位發展部,絕對不光只是金管會或經濟部的推動與監理。筆者身為一個法律人與區塊鏈的信仰者,衷心希望與建議政府在證交法上應儘早明文規範永續報告書的相關定義,且國外在區塊鏈技術應用的實際案例,包括採納Web3圈的Hypercerts公益NFT影響力憑證,其不僅如同碳權機制,更可套用在其他領域,能以事後追認成效的方式,獎勵取得正面影響的專案,使得這個世界可能更加美好,且符合數位發展部多元宇宙科的核心業務—實際推動Web3業務與參與世界上的DAO!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WuX4NW
- 數位證據近年實務發展與趨勢
近年AI可生成出偽造且不實的任何數位資料,技術上除以AI相對應去做鑑定或驗證其真實性外,區塊鏈技術應用在證據保全越趨普遍及成熟。但這些前提都必須建立在我們對於什麼是「數位證據」的定義、特性、舉證責任、配套與未來規範。 而刑事程序法對於所謂的「數位證據」最為嚴謹,因為它涉及到作為證據的資格(證據能力)、是否經過合法調查,甚至取得證據(搜索扣押、科技定位監控、木馬入侵、鑑識分析)與保管證據(監管鏈)的方式,更會與實質的辯護方向息息相關,所以常常也會受其他法律領域的參考,本文從資訊法的角度整理近年來最重要的實務見解,一窺數位證據的法規適用發展與趨勢。 全文連結: https://vocus.cc/article/6482b8ccfd8978000102152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