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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陳建佑律師

電子簽章的現在與未來

已更新:2023年6月13日




身為一個執業律師,從以前到現在、不論民眾、企業主到公部門,都常被問一個法律基本問題:「數位的簽名或蓋章有法律效力嗎?」,或是「有所謂電子文件嗎?上頭的簽章有效力嗎?」其實這些問題可大可小,雖然是大哉問,但主要涉及事實證據的問題,也就是如何證明相關的人事時地物。關於這些疑問,本文就從基本法律概念、電子簽章法、區塊鏈技術的應用說起。


電子簽章的技術不算新穎,但在台灣電子簽章法的適用或實際使用層度或機率其實很低,因為依照該法的規定,企業不僅要導入電子簽章作法,更要透過中華電信業者的數位憑證技術認可,才能符合身分認證、驗證簽署人的身分(不光只是簽名或用印本身的驗證),有實用性高低與預算成本上的考量。這就是電子簽章法第10、11條規定的門檻與障礙,即對於數位簽章要求須使用範圍內、效期內,由合法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才可以使用。

又參考電子簽章法第4條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652號刑事判決意旨,重點不是電子文件本身,而是使用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所核發的GCA憑證(Government Certification Authority, GCA),主要著重在電子簽章辨識的制度,以確保文件不被竄改。數位簽章就是一種「非對稱密碼學」,區塊鏈技術這種非對稱式加密、共識驗證的運用,以公鑰密碼學為擔保,就符合電子簽章法第2條第3款數位簽章的規定。

也就是說,要符合電子簽章法,必須達到電子文件+數位簽章+合法憑證,這些中心化監管的方法;但要符合區塊鏈的監管方式,只要達到電子文件+數位簽章的要件,就能達成「共識驗證」的效果。由此顯見,電子簽章法實在有些過時落後且實用性不高。例如,陳建佑律師與客戶簽署法律顧問合約,利用電子文件去簽署用印,加上使用或具備區塊鏈的驗證功能,就可以達到前述合約有效、具有證據資格與證明力,因為這份數位證據具有「驗真性」與「同一性」,效率不言可喻!事實上,目前坊間的文書處理軟體工具,或是契約生命週期管理系統(Contract Lifecycle Management, CLM)等服務,可能都早已置入這樣的數位簽章,以取代或替代電子簽章法及其相關服務的使用。所以,從現在的區塊鏈技術應用來看電子文件甚至公文處理流程,我國的電子簽章法實在必須修改或調適,才能符合未來的生態與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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