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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虛擬資產大未來—紛爭解決暨仲裁規則」研討會之收穫與心得

  • 作家相片: 陳建佑律師
    陳建佑律師
  • 1小时前
  • 讀畢需時 15 分鐘

 

建佑律師報名參加了 2025臺灣仲裁週(Taiwan Arbitration Week 2025) 研討會,這是2025臺灣仲裁週活動結合國內外仲裁與法律專業單位,探討最新的爭議解決趨勢與實務發展。其中我最有興趣的一場就是「虛擬資產大未來-紛爭解決暨仲裁規則」研討會,所以整理了這場與會專家學者的演講報告分享,本文最後也分享一段自己的感想心得與結論,也期許更多人可以一起來探索這塊極具前瞻性的法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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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資訊由陳建佑律師、雅婷逐字稿、Claude AI協作整理)

 

一、專題演講(研究報告)

演講人

(一)劉奕成 (和鼎創投副董事長暨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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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

虛擬貨幣與穩定幣市場法律實務分析摘要

 

一、講者背景與投資立場

 

講者具金融投資銀行(JP Morgan)、商業銀行及悠遊卡董事長經歷,現任和頂創投負責人。創投基金規模約1億美元,專注投資虛擬貨幣相關企業,包括台灣的MaiCoin、NBA的Lux及國際上的SIA等公司。

 

二、虛擬貨幣市場的特殊性質

 

虛擬貨幣市場是少數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遠大於現貨交易的特殊市場,而穩定幣的出現是完成此市場拼圖的最後一塊,使整個市場架構趨於完整。

 

三、Web 3.0在金融領域的應用

 

傳統定義對比

 

- Web 1.0:可上網查詢資訊(如Yahoo)

- Web 2.0:可發表言論與分享(如Facebook、Line),但資料所有權仍在平台公司手上

- Web 3.0:資料所有權在用戶手上,「隨插隨用」

 

金融業的演進

 

- 金融1.0:客戶與銀行一對一往來

- 金融2.0:Open Banking概念,但仍是中心化保管

- 金融3.0:資產保管在用戶自己的冷錢包,隨插隨用於不同金融機構

 

四、穩定幣的法律性質與運作機制

 

核心概念

 

穩定幣類似港幣,是最標準的穩定幣範例。講者特別強調僅相信法幣儲備型穩定幣,對演算法穩定幣持保留態度。

 

主要穩定幣種類

 

1. USDC(USD Coin)

 

- 發行公司Circle已上市

- 90%以上資產公開透明

- 由知名公司擔任託管(custodian)

- 背後的安全技術由台灣SB公司提供

 

2. USDT(Tether)

 

- 源自台灣,由台灣某外籍女婿收購經營

- 後遷至瑞士

- 百分之百儲備資產

 

營運模式

 

穩定幣發行機構收取資金後購買美國公債,以公債利息維持機構運作。依據美國GENIUS法案規定,穩定幣發行機構本身不得直接發放利息給持有人,利息來源應為:

 

- 借貸雙方的利差

- 財富管理服務

- 其他金融中介服務

 

五、實務應用場景

 

1. 跨境支付與結算

 

- 未來消費時可選擇美元、台幣或穩定幣結算

- 信用卡可扣除交易所帳戶中的穩定幣,而非銀行存款

- 台灣進出口貿易企業未來使用穩定幣結算的機率非常大

 

2. 降低交易成本

 

穩定幣可避免:

 

- 鈔票成本

- 結算成本

- 匯兌成本

 

3. 國際貿易優勢

 

台灣本地公司BSO投資的下一輪有Tether參與,台灣企業未來可能使用USDT(Tether的穩定幣)作為貿易結算貨幣。

 

六、台灣市場現況與挑戰

 

法規發展

 

1. 台灣央行已鬆口,但尚未積極推動

2. 金管會負責部門處長已離職,後續態度未明

3. 台灣電子支付草案對外商較為排外,導致國際支付機構較少進入台灣市場

 

台灣特色

 

- 太子集團(誠摯)的營運中心實際在台灣,在台灣豪宅「和平大苑」登記9家公司

- 富邦曾嘗試成立交易所(幣託),但未取得完整交易所登記牌照

 

產業發展方向

 

講者認為台灣穩定幣發展將呈現雙軌制:

 

- 官方版本:類似「台灣Pay」,由央行主導,8家銀行聯盟參與

- 民間版本:類似「Line Pay」,由民間企業推動(暗示其創投投資的項目)

 

七、比特幣投資價值分析

 

投資邏輯

 

當持有某種貨幣時,自然會想投資該貨幣對應的資產。持有穩定幣者,首選投資標的即為比特幣,因為:

 

- 比特幣總量固定為2,100萬顆

- 供給有限,需求增加將推升價格

- 類似黃金的稀缺性價值

 

黃金與比特幣的類比

 

- 黃金供給量有限,本身工業價值有限,但作為投資保值工具

- 黃金是投資品,鑽石是消費品(鑽石購買後立即折價70%)

- 比特幣雖存在於虛擬世界,但具有類似黃金的稀缺性與保值特性

 

市場規模

 

- 虛擬貨幣市場總值達3.6兆台幣,但仍遠低於黃金市場

- 比特幣市值2.15兆,超過整體市場一半以上

 

八、金融機構參與態勢

 

國際動向

 

1. Visa已與台灣主要交易所洽談合作,未來全球布局

2. PayPal推出自有穩定幣,但也開放使用其他穩定幣

3. Stripe已支援USDC

 

台日韓比較

 

- 日本、韓國已成立銀行聯盟推動穩定幣

- 台灣採top-down模式,預期央行主導後將有8家銀行跟進

 

九、法律實務建議

 

1. 資產保管建議

 

建議投資人將虛擬貨幣帳戶開設在台灣交易所,理由:

 

- 台灣財產登記完整,財政部可查詢

- 避免繼承爭議(投資人過世後,家屬無法取得海外交易所帳戶)

- 相較於海外交易所(如Robinhood),台灣交易所受本地法規監管

 

2. 密鑰管理

 

- 助記詞與密鑰的保管至關重要

- 建議存放於保險箱等安全處所

- 講者個人經驗:早期以400美元購買的比特幣因遺失密鑰而無法取回

 

3. 投資心態

 

比特幣應視為長期投資,如同「歐陽妮妮的200塊」,放在錢包中即使忘記也無妨,但務必妥善保管密碼。

 

十、未來展望與風險提示

 

短期應用(2-3年內)

 

1. Line Pay已進入此領域

2. 電商、跨境支付將率先採用

3. Visa與交易所合作,使交易所存款可直接刷卡消費

 

中長期發展

 

1. RWA(Real World Asset)代幣化:房地產、黃金等實體資產代幣化

2. 新台幣數位化:本地穩定幣可能取代部分現金功能

3. 新台幣紙鈔改版:避免成為洗錢工具

 

風險警示

 

穩定幣不會讓投資人賺大錢,USDC、USDT基本上跟美元匯率相同,最多提供較高利率(銀行存美元約4%,穩定幣約6-7%)。

 

警示案例:幣安給予USDA 12%紅利,導致該穩定幣脫鉤,顯示過高利率隱含風險。

 

十一、結論

 

從法律實務觀點,虛擬貨幣與穩定幣市場已進入實質應用階段。台灣律師應關注:

 

1. 虛擬資產繼承與遺產規劃

2. 交易所監管合規

3. 穩定幣發行與流通的法律架構

4. 跨境支付的法律適用

5. 投資人保護機制

 

市場規模預測:虛擬貨幣市場年成長率約30%,隨著美國GENIUS法案等法規完善,成長可能更快。

 

附註:講者一再強調「以上我都沒有講」,顯示此類投資建議在法律上的敏感性,律師在提供相關諮詢時應注意投資建議與法律意見的界限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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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紘宇 (恆業法律事務所科技金融部主任/比特幣及虛擬資產發展協會名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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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

台灣虛擬資產紛爭解決機制研究報告摘要

 

一、台灣虛擬資產監管現況

 

1. 法規架構

 

- 已透過洗錢防制法建立登記制度

- 虛擬資產服務業者須向金管會登記,違者處兩年以下刑責

- 成立「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台灣10年來首個新金融同業公會)

- 虛擬資產服務專法草案現正送行政院審議

 

2. 唯一紛爭解決機制

 

- 目前僅有同業公會的「客戶申訴機制」

- 該機制效力及保障充足性存疑

 

二、台灣虛擬資產訴訟現況分析

 

量化數據(2016-2024)

 

- 案件量自2020年起呈指數型成長

- 2022-2023年後每年成長率超過兩倍

- 總計超過4,000件民事訴訟案件

- 多數案件訴訟標的超過簡易訴訟範圍,審理期間1-1.5年起跳

 

五大紛爭類型

 

1. 損害賠償(最大宗)

 

- 投資詐騙、吸金、洗錢案件

- 代表案例:王牌交易所詐騙案(台灣史上最大規模)

 

2. 返還不當得利

 

- 交易無效、撤銷後的返還請求

- 2023年起空氣幣傳銷案件激增

 

3. 返還借款

 

- 投資委託、共同投資糾紛

- 2020-2024年DeFi市場興起後大幅增加

 

4. 履約糾紛

 

- 投資代操、收益協定爭議

 

5. 追償電費

 

- 台電對挖礦業者的民事追償

 

三、重要指標案例分析

 

1. 幣寶交易所倒閉案(2019)

 

法律爭點:

 

- 裁判管轄權與準據法認定

- 當事人適格(台灣分公司 vs 日本母公司)

- 跨境民刑事程序競合

 

2. Staker吸金案(2020-2024)

 

關鍵判決:

 

- 民事法院率先認定構成銀行法第29條違法吸金

- 突破公司有限責任,判決負責人負連帶責任

- 已有大量假扣押及民事求償進行中

 

啟示:穩定幣收受服務在法規不明確前成為犧牲品

 

3. 空氣幣傳銷案

 

舉證困難:

 

- 如何證明加密貨幣「自始無價值」

- 如何證明傳銷團隊「施用詐術」

 

4. 未進入訴訟的重要案例

 

- Cobinhood交易所:內部經營權糾紛,用戶損失慘重但未進訴訟

- 嘟嘟房NFT案:賦能取消爭議,涉及定型化契約問題

 

四、現行法律適用困境

 

1. 法律保護不足

 

- 公平交易法、消保法、金消法皆不適用

- 過去10年持續如此,消費者/投資人保護嚴重不足

 

2. 專業門檻高

 

- 需要裁判者同時具備法律與技術專業

- 產業快速變化,需與時俱進

 

3. 2022年轉捩點

 

- FTX破產(全球第二大交易所)

- 連環效應:台灣用戶→Staker→FTX,損失慘重

- 促使監管當局重視並推動配套措施

 

五、國際仲裁機制發展

 

(一)英國(最具創新性)

 

1. 實體法層面

 

- 英國議會法律委員會研擬數位資產財產法定性修正案

 

2. 三大紛爭解決組織

 

英國司法管轄特別工作組(2021)

 

- 發布數位爭議解決規則

- 創新:鏈上執行機制(透過智能合約直接執行,無需第三方)

- 極速裁決制度

- 要求仲裁人具技術專業

 

倫敦仲裁院(LCIA)

 

- 2023年報告顯示虛擬資產案件大幅增加

- 可指定具專業背景的仲裁員

- 線上仲裁加速程序

 

倫敦國際仲裁調解商會(LCAM, 2025)

 

- 全球首創「區塊鏈加速仲裁規則」

- 六大特色:

 

1. 專屬虛擬資產/數位資產

2. 針對駭客、平台、NFT、DeFi爭議

3. 加速處理程序

4. 專業仲裁人與技術專家

5. 尊重當事人合意

6. 書面審理與電子送達

 

(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

 

- 2025年修訂規則,強化電子商務與虛擬資產適用性

- 精簡、加速程序,強化緊急仲裁員制度

- 案例:穩定幣跨境爭議(新加坡發幣商 vs 香港供應商),香港法院尊重仲裁條款,停止訴訟

 

(三)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

 

突出表現:

 

- 虛擬資產紛爭已進入案件類型前十名

- 比例遠高於其他仲裁機構

- 案件多為涉外案件(因中國內地禁止虛擬資產交易)

 

成功關鍵:司法支持

 

- 仲裁程序保全與裁決執行可在中國內地法院協助

- 幣安、OKX等大型交易所願意約定香港仲裁

- 2022年制定電子交易仲裁規則

 

(四)MiCA 對虛擬資產申訴機制的規定,主要體現為「雙重保障」:

 

1. 內部強制 (CASP): 強制 CASPs 必須設立一個有效、免費且透明的「內部客訴管道」。

 

2. 外部救濟 (ADR/NCA): 如果內部申訴失敗,客戶有權尋求「外部救濟」,這包括:

• 向各成員國現有的「法庭外爭議解決 (ADR)」機構(如金融申訴專員)尋求調解。

• 向該國的「金融主管機關 (NCA)」檢舉 CASP 的違規行為。

 

六、律師建議與結論

 

從本研究可以看出:

 

1. 台灣急需建立專業ADR機制

 

- 案件量快速成長,法院負荷沉重

- 現行訴訟程序成本高、時間長

- 客戶申訴機制效力不足

 

2. 仲裁制度的關鍵成功因素

 

- 司法與仲裁的協作橋樑

- 專業仲裁人培養

- 程序保全與裁決執行的配套

 

3. 可參考的國際經驗

 

- 英國的創新機制(鏈上執行)

- 新加坡的程序效率

- 香港的司法支持模式

 

4. 迫切性

 

- 消費者/投資人保護嚴重不足

- 產業發展與法律保護失衡

- 需要兼顧個案正義與產業發展

 

建議立法者與主管機關應儘速研議建立專業、高效的虛擬資產紛爭解決機制,以保障權益並促進產業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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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綜合討論

主持人及與談人

林繼恆 (恆業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吳永乾(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

柯之琛 (Wallace Ko、摩根士丹利台灣區董事長兼執行長)

胡浩叡 (Baker & McKenzie 執行合夥律師)

沈冠伶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林盟翔(銘傳大學金融科技學院副教授兼主任)

林紘宇 (比特幣及虛擬資產發展協會名譽理事長)

 

—————

 

沈冠伶老師(與談稿)

重點摘要:

 

一、虛擬資產爭議的特殊性

 

沈教授指出虛擬資產交易與傳統交易最大的差別在於:

 

1. 交易在網路上進行,看不到摸不到

2. 具有跨國性 - 台灣消費者容易在美國等境外平台交易

3. 去中心化趨勢 - 當事人常為匿名,僅有號碼識別

 

二、仲裁機制的優勢與挑戰

 

優勢:

 

- 程序快速且彈性

- 當事人可自行選擇仲裁地、準據法、語言及仲裁人

- 不公開性保護交易隱私

 

挑戰:

 

- 當事人匿名問題 - 無法確認對方身分

- 送達方式 - 需改採電子送達

- 跨境執行困難 - 需他國承認我國仲裁判斷

 

三、消費者保護的法律爭議

 

沈教授特別強調兩個重要案例:

 

1. Versus案(紐約法院)

 

- 平台原本無仲裁條款,2019年新增

- 但消費者先前已概括同意「未來任何變更」

- 紐約法院認定:此種概括同意不合法,2019年仲裁條款不具拘束力

 

2. 英國PAD案

 

- 消費者與美國平台在知名仲裁機構JAMS進行仲裁

- 仲裁判斷欲回英國執行

- 英國法院拒絕承認 - 認為違反英國消費者保護法

 

關鍵問題:「點選同意」(click-through)的仲裁條款效力存疑,特別是歐盟採嚴格態度,要求具體爭議發生後消費者才能真正評估風險後同意。

 

四、三種數位資產仲裁模式

 

沈教授將未來發展方向分為三類:

 

第一類:完全自動化(Code-First)

 

- 完全數位化,由智能合約自動執行

- 在鏈上發生、在鏈上解決、在鏈上執行

- 優點:無需外部機構介入,不涉及承認執行問題

- 缺點:程序保障相對較弱

 

第二類:平台化仲裁

 

- 結合傳統機制,建立專門平台

- 線上申請、文件交換、視訊開庭

- 可運用AI輔助判斷、自動語音轉譯

- 需要投資與政府資助

 

第三類:強化現有仲裁機構(最可行)

畢竟仲裁法規定與承認的仲裁,才是真正司法機關的「仲裁」,講求與強調司法程序正當性與民主性。

 

- 在傳統仲裁架構下調整

- 參考新加坡、香港、ICC等新規則

- 加速審理、視訊進行、數位證據、緊急保全

- 建議發展順序:3→2→1

 

五、對我國仲裁發展的建議

 

1. 程序設計須考量國際承認 - 避免仲裁判斷在外國被拒絕執行

2. 仲裁人專業要求 - 需具備智能合約、區塊鏈技術知識,必要時輔以專家證人

3. 數位證據規則 - 建立虛擬資產相關證據認定標準

4. 仲裁協議有效性 - 特別注意B2C交易中消費者同意的真實性

 

六、結語

 

回顧過去金融評議中心的成功經驗,期許虛擬資產爭議解決機制能朝向專業化、類型化方向發展。特別是在B2C交易中,如何確保消費者「真正理解並同意」仲裁條款,將是未來立法或規則制定時必須審慎處理的核心問題。​​​​​​​​​​​​​​​​

 

—————

 

林盟翔老師(與談稿)

重點摘要:

 

一、核心觀點: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定位

 

林副教授從消費者保護觀點出發,強調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本質上是一種「工具」,用以調和政策立法(樹根)與實際應用(樹冠)之間的關係。這個定位非常關鍵,意味著ADR制度的建立不必然要等待完整立法,可以先行透過機構式運作。

 

二、仲裁人資格的務實見解

 

關於仲裁人是否必須具備區塊鏈專業知識,林副教授提出務實看法:

 

- 不必然要求具備區塊鏈專業,正如律師不必親身經歷所有案件類型

- 雙軌並行建議:

 

1. 盤點現有專業律師人才庫供當事人選擇

2. 與自律組織及相關機構合作,由專家證人協助解決技術問題

 

三、日本經驗的實證分析

 

林副教授補充了研究報告較欠缺的日本制度,提供具體數據:

 

爭議案件成長趨勢:

 

- 2024年比前期增加1,304件爭議

- 主要爭議類型:個別交易契約不公正(65.7%)、諮詢問題(17.9%)

- 2025年第一季又增加52件,年平均超過300件

- 虛擬資產爭議約占整體金融爭議案件的十分之一

 

日本ADR制度特色:

 

- 日本暗號資產取引業協會與東京三個律師公會直接合作

- 官網直接提供紛爭解決機制介紹與雙向連結

- 費用透明化,消費者可清楚了解處理流程

 

四、啟動仲裁的三種途徑

 

林副教授整理日本制度的仲裁啟動條件:

 

1. 消費者對業者說明不滿意,協商不成立

2. 雙方事前有仲裁約定

3. 自律公會處理超過3個月未完成(類似申訴前置主義)

 

五、立即可行的實務建議

 

短期作法(無需立法):

 

- 建議仲裁協會下個月即可組團赴日本考察

- 直接與日本東京律師公會及相關協會開啟合作

- 透過跨國線上仲裁合作提升司法互信

- 善用民間力量先行,無需等待法規完備

 

理由:在法規尚未完備階段,反而是「大展拳腳的機會」,可靈活運用公平合理原則(FOS原則)調和當事人權益。

 

六、立法層面的建議

 

參考2018年虛擬通貨交易自律公約:

 

- 當時已將仲裁及爭議解決程序納入自律公約

- 建議參考證券交易法,納入約定仲裁與強制仲裁條款

- 待行政院版本送立法院時,由仲裁協會或律師公會提出相關條文修正

 

評議中心適用的重要提醒:

 

- 虛擬資產消費者不見得都是非專業投資人

- 若全部案件無分流機制直接進入評議中心,將造成系統癱瘓

- 必須建立收費機制與分流機制

- 仲裁可作為評議前的先行程序

 

七、名詞定義的專業建議

 

林副教授特別強調反對使用「虛擬資產」(Virtual Assets)一詞:

 

- 應採用「虛擬通貨」(Virtual Currency)或加州法規的「Financial Currency」

- 「虛擬資產」是從洗錢防制角度出發,範圍過於廣泛

- 建議突顯金融屬性,避免被傳統資產定義完全涵蓋

 

八、預防重於解決的理念

 

引用愛因斯坦名言作結:「智者解決問題,天才預防問題」

 

- 司法是解決問題

- 仲裁則可更有效預防問題

- 應透過金融教育、消費者權益教育,從源頭減少爭議

 

——————

 

最後是個人觀察(陳建佑律師視角)—

林副教授的發言展現務實的法律人思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

 

1. 不等待立法的行動主義:強調民間先行的重要性

2. 國際合作的可行性:日本經驗可立即借鏡

3. 系統性思考:關注金融消費者保護評議中心承載量,提出分流機制

4. 消費者保護優先:以消基會董事身分,強調儘速建立制度保護消費者

 

我認為這場與談研討會,包括演講人的研究報告、與會專家學者的見解與看法,都已為虛擬資產爭議解決機制提供了清晰的實務路徑圖。​​​​​​​​​​​​​​​​

 

我也認同沈教授說的意思,不管是黑貓白貓(三種模式的哪一種),只要能解決問題的就是好貓好方法!我猜測楊岳平老師也會採相同態度與觀點吧!

 

或許可考慮將仲裁條款嵌入智能合約代碼,預先指定仲裁機構、規則和程序。去中心化仲裁平台如Kleros和Aragon Court利用區塊鏈技術和經濟激勵機制促進爭議解決。裁決可通過智能合約在鏈上自動執行,提供即時性和確定性。

 

進而發展出一種混合模式,即鏈下仲裁與鏈上技術結合,通過預言機連接智能合約與傳統爭議解決機制。結合鏈上元素與鏈下法律承認和執行機制,適用於複雜法律問題。而其中《紐約公約》仍是跨境執行仲裁裁決的關鍵國際法律文書。

 

國際仲裁機構(如 JAMS)開始制定針對智能合約的特定仲裁規則。一些國家(如波蘭)或地區也出現了專門處理區塊鏈爭議的仲裁機構或平台。墨西哥法院與阿根廷法院承認基於區塊鏈爭議解決協議(Kleros)作出的裁決,也顯示了 ADR 與區塊鏈結合的潛力。

 

傳統法院在處理智能合約糾紛時面臨技術理解、管轄權、執行力等多重困境,解決方案可能越來越傾向於在區塊鏈生態系統內部尋求。這催生了「鏈上治理 (On-chain Governance)」和「鏈上爭議解決 (Blockchain-based Dispute Resolution, BDR)」機制的發展。這些機制可能利用智能合約自動執行裁決,或由去中心化的仲裁庭根據協議規則和鏈上數據做出判斷。

 

這種趨勢預示著未來智能合約糾紛的解決可能部分脫離傳統法院體系,轉而在區塊鏈內部完成。這對律師的角色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了傳統的法律分析能力外,律師還需要具備相當的技術素養,能夠讀懂智能合約程式碼、理解協議運作邏輯,甚至可能需要直接參與到鏈上的治理投票或爭議解決流程中。這不僅是知識結構的更新,更是執業方式的潛在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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