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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詐與網路治理規範—論平台商的反詐義務與責任

    一、前言 台灣詐騙集團十分猖獗,總是即時冒用名人肖像(例如台積電創辦人張忠謀妻子張淑芬、輝達執行長黃仁勳等人)在網路平台(尤其是臉書)投放釣魚廣告,進行「假投資、真詐騙」,因此我國祭出「打詐五法」,包括今年(2023年)三讀通過《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修正案。其中《刑法》與《洗錢防制法》均有關於「深偽」影像或聲音(即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禁止規範,前者重點是詐欺罪,後者重點是洗錢之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號)罪。至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則是規範「網路平台業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課予相關義務)、增訂刊播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實行廣告「事前審查」及「事後下架」機制,禁止刊登冒用名人去引誘投資的廣告,否則違規刊登的網路平台業者要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及連續行政罰鍰。 然有論者認為,在實務上網路平台業者多僅是「被動配合」,接到警察機關通知後再「限期下架」,以致警方必須投入更多人力,焚膏繼晷的進行網路通報,而詐欺集團也見招拆招,利用「限期廿四小時加入VIP會員」、「海量釋放短期假廣告」模式,以飢餓行銷方式要求民眾限期加入VIP會員,並將廣告拆分成16-30筆分散投放,設法把民眾拉進詐欺line群組慢慢餵養等候宰殺。因社群媒體不能有效控管網路詐欺假廣告,所以導致警方打詐陷入宛如跟影子對打的困境,永遠抓不到躲在鍵盤後面的真正投放者 。打詐能否成功,關鍵就在社群平台治理(註一)。筆者認為,縱使警方利用阻擋、蓋版或斷網(DNS RPZ)網路詐騙廣告等方式,或數位發展部欲打造數位簽章的數位基礎建設之手法,可能防不勝防或緩不濟急。 固然上開論點有其道理及可取之處,惟筆者認為國家主權與政府應更積極地反求諸己,與其打詐要仰賴社群平台治理,不如在法源方面打好根本基礎,推動一般化法規,賦予平台業者反詐的義務及責任,才能讓「打詐五法」這些配套措施的效果相得益彰! 二、訂定法規政策前,應對科技發展超前部署 正如論者認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規定對於社群平台詐騙廣告的防範顯有不足之處。例如「廣告」的定義並不明確,尤其是「假分享、真廣告」的情形;且對於網路平台責任開了後門:網路平台從廣告投放中獲取收益,卻不需對廣告主投放廣告內容進行審核,僅需事後配合監管機關下架廣告就能規避賠償責任,該條文對於網路平台的連帶責任基本形同虛設。更嚴重的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修正固然能對「證券」類型的投資詐騙進行規管,但卻忽略新型態投資詐騙標的類型,例如:虛擬貨幣、非同質化代幣(NFT)等,皆是近期蓬勃發展的社群媒體投資詐騙類型,但由於不屬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的有價證券類型,網路平台仍能免除賠償責任(註二)。 資訊安全大師布魯斯.施奈爾在其「物聯網生存指南」一書中提倡法律在科技方面的重要性 。我們都能夠了解,技術往往是先發展出來,而後就產生管理問題,最後透過政策考量而制定法律規範;但不當的政策或法律,也可能造成管理問題,甚至扼殺技術發展。在面對技術變遷,我們雖能推想出新技術可立刻派上用場的用途,但無法掌握新技術在未來會以何種樣貌出現在社會裡。例如當大家知道可利用網路來保持聯絡,卻沒人預料到會出現臉書這種東西;一次又一次地,在個人數位助理、機器人、比特幣、人工智慧或無人車,都是相同情況。換言之,我們容易落入「技術決定論」的陷阱,當我們以為現在制定的政策與法律可以有效規範(做好資安管理與防禦)時,但早已落後科技發展(科技帶來的風險與攻擊),甚至根本不能預測未來三年、五年或十年科技在根本層面上會出現哪些突破性的進展。於是乎,往往大家都用一句話帶過:「法律跟不上科技」。(註三) 筆者相當認同上述觀點,尤其是社群媒體或網路平台業者均應承擔其應盡之義務與責任,方能有效保障國人財產安全。不過,最棘手的問題就在於如何劃出一道保障言論自由的界限—違法的假訊息或不實資訊!「假訊息」所造成的恐慌與不安愈趨嚴重,全世界都在慎防「假訊息」,不僅各國政府也紛紛立法遏止之,社群媒體包括臉書與推特均以刪除帳號的方式來制止來自中國的假訊息,阻斷其氾濫與流竄。 三、詐騙就是違法散播假訊息或不實資訊 何謂「假訊息」?其實就是指「出於惡意、虛偽假造、造成危害」的不實訊息。而不實訊息之因應及管制在立法政策上會傾向設計為達到「不法」的程度,始能動用國家機器的大刀,因為不實訊息可能對民主體制造成傷害,是所有當代民主國家面臨的難題,然而維持言論可流通的環境,也是民主國家運作所必須。 而假訊息的個案認定,仍應遵守言論自由的權利保障及其限制的界限,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以免造成寒蟬效應,箝制人民的意見表達。例如之前在台灣鬧得沸沸揚揚的萊豬進口事件,有醫師散佈錯誤的科學資訊,縱使有誤導民眾的可能,然事後經過調查與審理,法院仍認為不構成散佈謠言或不實資訊,頂多是透過法院認證其不夠專業而已,此在在都是為了保障人民的言論表達權利。客觀上的「虛假訊息」是不是有被管制的必要?法律要處罰的是:明知是不實訊息,卻仍執意散佈謠言的行為人,這就是言論自由與假訊息之間的界線,法律不允許惡意提供錯誤訊息的言論或行為,如果允許,等同是扭曲言論自由的價值,更會造成言論市場失靈、言論本身無法交由市場做淘汰。因此,這樣不實的資訊,就會質變為「不法」的言論。 四、在現今網路科技與媒體平台的發展下,打詐與言論自由的保障需遵循網路治理的架構規範 什麼是「網路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多方利害關係人」又是啥?網路世界原本是無疆域或界線的空間,但也是實體世界的延伸,應該導入「自律、他律、法律」的治理精神,否則根本很難有效全面管制,但在各國政府宣示主權加強規範的趨勢、民營企業、網路使用者、非營利組織等參與下,逐漸在網路世界的活動產生各種管制,就逐漸催生「多方利害關係人」根據其角色所制定與實施的「網路治理」需求及規則,包括透過認事用法的法院去爭議解決,以及在網路社群平台上關於數位隱私及言論自由遭受侵犯的使用者,都是「多方利害關係人」模式的重要一環,值得我們多加探討。 而如何推動一般化法規、賦予平台業者反詐的義務及責任,恰好就是網路治理的體現。筆者認為問題主要出於網路平台存在及推波助瀾,因此有必要就此下手立法或修法,才是正辦。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就使用者的直接侵權行為有故意或過失,就可能要負擔「共同侵權行為」的責任。而所謂有故意或過失,就是指「知悉」,即「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況。關於共同、幫助侵權行為,在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不僅在民法,另外在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或著作權法都有相類似的概念或規範。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免責)的平衡機制,例如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不負賠償責任:一、依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二、『知悉』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情事後,『善意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所謂的「善意」,是指網路服務提供者不知道該涉有侵權的內容並未構成侵權的情況。縱使其有過失者,也不用負責,以鼓勵著作權人的正當權益。且也不課予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其所控制或營運的系統或網路上所有活動負有監督及判斷是否構成侵權之義務。只要通知文件內容有形式上備齊,就應立即移除該涉嫌侵權的內容,最後不論對使用者或被害人都是免責。 上面說的構成要件是主觀層面,如果是客觀要件,則是違反審核或防止措施的作為義務,就該當「不法」。參照台灣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理由可知,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應有適當的「審核作為義務」,如有相當理由足認確屬侵害名譽的言論,就有「採取防止措施的作為義務」。如果在經被害人通知後「已知悉」有涉及侵害名譽權的情形,但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未為任何審核,或已有相當理由足認屬侵害名譽之言論而未為任何防止措施,仍讓該侵害名譽的言論繼續存在,自屬違反作為義務,就屬於「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而成立「不作為侵權行為」責任(註四)。但是實務上也有相反見解,而認為網路平台業者應無審核言論之義務及責任 。(註五) 五、網路平台上有詐欺事件發生或不實資訊存在時,該平台是否有法律責任? 從學理探討會有幾個方向: (一)肯定說 如果平台曾接獲投訴或爆料該上架的資訊內容有不實或詐欺疑慮,即「明知」或「可得而知」該狀態恐有不合法的情事,則應課予平台法律責任。 (二)否定說 當法律允許權利人可要求平台提供賠償或承擔法律責任,顯然不利於新興科技之發展應用及商業模式之運作,因為平台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更沒有權限去對平台上的全部內容來源、合法性、內容等進行檢查,也不可能對全部的企業經營者或廣告主進行實質性的審查。 (三)折衷說 為鼓勵與穩定新興科技之發展應用及商業模式之運作,原則上不應課予平台太重的義務,但例外的情形,即平台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或資訊恐有侵權或詐欺情事,或有其資格不合格、未通過審查的情形,則應課予平台須與行為人負相關法律責任,以保護被害人的權益。換言之,平台應對資訊是否不實,盡到一定的審查、管理責任,以保障權利人的權益。 然而,儘管有上開學說之歧異,以及法規與實務見解分別由不同主管機關與法院,依照相關法令去認定平台中個案的言論是否屬於假訊息、是否為詐騙的違法不實訊息,平台或行為人有無責任,但仍需要一部更積極、公平且即時有效處置這類言論的法律,去規範在數位平台的言論與內容,以作為統一標準且可執行運作的準則規範,讓各類網路中介服務業者及其使用者得以預見與遵循。 六、建議透過修訂《刑法》或新訂《數位中介服務法》,規範打詐之一般化法規,賦予平台業者反詐的義務及責任—代結論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使用者的直接侵權行為(逾越言論自由界限的行為),在平台上恐怕也要負擔間接責任,也就是「共同侵權」或「幫助侵權」的責任。而這些概念與法條之立法目的及精神,亦應透過修法或立法適用於打詐之《刑法》或《數位中介服務法》的相關規範裡。換言之,筆者主張,如果要有效打詐,就應套用上開法理,在網站平台業者已明知他人利用其網站詐欺或犯罪,或可得知悉後仍不移除該資訊而縱容散布時,網站平台業者、服務提供者或管理者亦應構成刑法詐欺罪之幫助犯。 參照歐盟《數位服務法》第8條規定要求Facebook這類平台配合政府命令去處理其社群平台上的違法內容。我們應該注意的是:如何呼應社會需求,又避免政府不當擴權。其實不論政府、平台業者或用戶,三方要有「公開透明」的精神與機制,也就是政府要有意識去管理、業者要去管制用戶的違法內容,而所謂的違法內容,其標準通常是「明顯且立即的危險言論」。至於什麼是「明顯且立即的危險言論」,這也是憲法學上經典的適用原則,更是言論自由及其界限的範例,例如規定不可以在戲院喊火災、不可以在飛機上喊恐攻。 而歐盟《數位服務法》、我國《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都是針對臉書等科技平台公司做出監管,課予一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平衡與管制科技巨頭的言論審查權。簡言之,網路平台免責的前提,就是業者必須善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對其服務內的不法內容進行管理,而其有採取管理就因此免責。主要規範範圍僅限於「非法」內容,不處理「有害」(harmful)內容。且採取:通知後下架(notice and takedown);使用者有權對平臺處置提出異議;廣告透明度規範。由使用者負責舉報違法內容的「通知後下架」機制,以及保障使用者內容遭下架後提出異議的權利等,都在賦予平臺使用者更多力量的同時,避免平臺內容審查責任過重,導致過度「自我審查」而衍生侵害言論自由及使用者基本人權的疑慮。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主要規範平台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對平台課責,及要求平台提高透明度,第二部分則著重如何處理違法訊息,法院若核發 「資訊限制令」後,平台必須下架相關內容,學者江雅綺就認為,過去能處理違法內容的情形,此法算是把相關程序明確化。這也呼應長期以來推動網路人權與網路言論自由的美國電子前鋒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所提倡的:我們應該用盡各種力量,要求社群平台除了要讓內容管理的原則與做法更加「公開透明」,讓大家包括用戶都能夠參與改進,更應在管理內容(即言論審查)時採取一致的標準。也剛好符合前述董昱輝先生所提到的社群治理原則,甚至呼應「網路治理」之法制趨勢發展。 最後筆者認為,如能在《刑法》或《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上盡快確立上開精神與原則,完成基本法律規範之內容,透過賦予平台業者反詐的義務及責任,讓「打詐五法」這些配套措施的效果更加相得益彰! 註一:內政部警政署警光雜誌網站,《詐騙廣告被害人應集體向社群媒體求償》,林書立,112年8月28日刊登,最後瀏覽日:112年11月20日。網址: https://police.npa.gov.tw/ch/app/news/view?module=headnews&id=1837&serno=54741e3e-0cf6-46a6-a23b-3ea15f52ca09 。 註二:風傳媒網站,《網路詐騙─政府與社群平台的未盡責任》,董昱輝,112年6月26日刊登,最後瀏覽日:112年6月26日。網址: https://www.storm.mg/article/4810880 。 註三:《物聯網生存指南:5G世界的安全守則》,布魯斯.施奈爾著、但漢敏譯,頁221以下,2020年8月,貓頭鷹出版。 註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理由(節錄摘要整理):「1.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有加害行為,所謂加害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其以不作為侵害他人之權益而成立侵權行為者,必以作為義務之存在為前提。 2.在當事人間無一定之特殊關係之情形下,原則上固無防範損害發生之作為義務,惟如基於法令之規定,或依當事人契約之約定、服務關係(從事一定營業或專門職業之人)、自己危險之前行為、公序良俗而有該作為義務者,亦可成立不作為之侵權行為。 3.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行為人之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 4.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架設網站為一定營業之服務,平台使用者發表文章及資料公布於其網路平台上,得供他人點選,其行為自足以傳播文章作者之言論,倘經平台使用者(被害人)檢舉或告知,網路平台上存在侵害其名譽之言論,請求刪除該言論時,本於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對於該平台有管理及控制權限,並為兼顧平台使用者之表現自由及被害人之權益保護,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應有適當之審核作為義務,如有相當理由足認確屬侵害名譽之言論,更有採取防止措施之作為義務。 5.倘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未為任何審核,或已有相當理由足認屬侵害名譽之言論而未為任何防止措施,猶令該侵害名譽之言論繼續存在,自屬違反作為義務,亦可成立不作為侵權行為。」 註五: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0號民事判決理由(節錄):「查民報基金會提供民報網路平台,為該網路平台之管理人,則網路使用者固可期待民報基金會得以控制、管理民報網路平台上違法言論。惟民報基金會所為係代為將文章管理上架,並無審核文章內容之權限;況倘要求網路平台提供者須先行審查所有刊登在網路平台之文章及資訊,無異係要求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扮演網路警察之角色,不僅有礙網路資訊之傳布,更箝制其他網路使用者實現自我之言論自由。況名譽權之侵害成立與否,事涉多端,究屬言論保障範疇或已侵害他人權利,實難一概要求網路平台提供者,對各該意見均能正確判斷是否移除或為其他處分。則實際判斷網路平台是否應負擔侵權行為責任時,應認對於業經司法機關裁判認定侵害名譽之網路內容,始應於知悉後依法院裁判要旨做適當處分(包括移除侵害之文章及資訊等),而在未經司法機關裁判前,實難認網路平台管理者即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 台灣法官的AI判決即將上線啦!—兼論法律人的AI治理

    我們來關心一下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簡稱AI)近期在台灣司法界的發展情況,此與法律科技(Legal Tech)息息相關。本文討論法官的AI判決系統,我們法律人應如何看待與使用AI,這涉及到法律人AI治理的概念(註1)! 一、AI親權判決預測系統 首先,想先問大家有沒有使用過「AI親權判決預測系統」(註2)?它是由國立清華大學執行科技部AI人社領域計畫的成果展示與測試網頁。該計畫是使用司法院所公開釋出的判決書作為訓練資料,運用AI的自然語言處理技術建立其模型,針對一些司法案件預測可能的判決結果,提供給案件當事人作為參考。也就是說,也就是餵養AI、使AI閱讀大量過往案例,所做出的AI判決預測系統(該系統目前僅處理「離婚後父母雙方爭取孩子撫養權」的相關案例),增加預測結果的可靠度。 筆者使用後發現還蠻有趣的,因為預測結果算精準!通常此類案件,律師會先了解當事人之間經濟工作情況、孩童個人意願、平日相處關係、主要照顧者、居住環境評估、親友支持系統、過往陪伴經驗、友善父母觀念,及其他相關事證,律師始得依其經驗與智識分析與預測法官根據全部事證而依法判給父親、母親或雙方的機率(或可能性)大概是多少(如果這種心證可以量化的話)。筆者在某件承辦案件預測判給母親的機率比較高,然後使用此系統後,其顯示結果也差不多,讓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心情也能坦然,正所謂盡人事聽天命,最後法官也確實朝這樣的結果去裁判。 AI預測系統是告訴我們:如果有什麼狀況,法官通常會怎麼判。如此一來,法官可能也會自我制約而選擇那樣判,而趨向一個統一的判斷標準,才不至於淪為以往的笑話—「台灣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從這樣的AI工具使用在司法環境或體系,對案件當事人、律師與法官之間,確實有其助益,達成AI科技應以人為本之目的,而非凌駕於人類法官或整個司法實務運行系統。 二、AI法官的擬人裁判?人類法官的AI裁判? 綜觀AI在司法實務上的使用或治理,除了剛剛提到的「AI親權判決預測系統」預測父母離婚後子女的親權會判給誰外,美國法院也有運用COMPAS系統推估被告再犯率,愛沙尼亞有著名的AI法官(真的把AI系統當成法官去處理案件裁判,但僅限於處理小型訴訟案件)。而「量刑」是國內外都在積極嘗試的項目。 在諸多審判案件中的事實確定後,其法律適用與解釋存有多義性,且選擇哪一種解釋,也往往涉及價值判斷,這部分似乎很難由AI法官來達成。而較有可能程式化、數位化的審判工作,可由AI法官所取代的部分,似乎就只剩下「量刑」。而台灣司法實務上也確實運行好一陣子的AI量刑系統(註3)。 為何法界希望借助AI作為量刑依據呢?除分擔與消化人類積存已久的案件外,更希望審理具體個案的承審法官,其判斷具有統一的標準,類似的案件能做類似的審判處理與結果,這也是法律所追求的公平!AI量刑系統或判決軟體無法代替人類找到一個完美、唯一或毫無偏見的判決。它畢竟是從經驗創造出來的東西,因為這些資料就是人類社會如何解決各種紛爭的經驗。 如今,台灣司法院也積極建置AI系統來撰擬判決,預計在今年(2023年)9月底前上線,這是司法院委請中華電信公司研發「量刑及裁判書生成」的TMT5語言模型架構,並輸入大量起訴與判決資料供神經網路學習。第一階段先製作刑事酒駕(公共危險罪)、提供人頭帳戶(幫助詐欺罪)兩類判決書,法官只要按下「自動生成」選項,AI就會寫出包含主文、刑度、事實、理由、法條等一篇完整的判決草稿(註4),堪稱我國判決書史上重大變革,而這樣彷彿「AI判決書產生器」的出現也震撼台灣法界。 申言之,法官只要打開審判系統編輯器,點開未結案件會出現「自動生成」選項,點入後勾選「有罪/無罪」、「自白/否認」、「適用法條」、「犯罪事實是否引用起訴書」、「據上論斷包含程序或實體法條」等項目,送出後就會自動寫出判決書。據了解,倘若順利的話,這個「AI判決書產生器」在今年底會繼續試辦毒品罪的案件,而明年將試寫民事類的車禍損害賠償與消債案件。不過應注意的是,這是「人類法官」利用AI系統處理的判決,而不是全然由「AI法官」處理的判決,兩者概念全然不同。 三、法官的AI裁判應以人為本 (一)人類法官應調校AI判決,並以此負責。 事實上,這個AI判決系統只能充當輔助工具,使用AI寫判決在最後仍應由該案承辦法官做審核,並以其為負責任的主體。就此,司法院特別釋明,表示AI系統所生成的刑度僅供法官參考,最後做成的判決書類,還是得經過人類法官如實審核調校,並非全然由AI生成。 也有論者提醒,法官絕不能因過度依賴AI而忽略做基本功,舉凡個資、事實、法條、理由等事項,還是要逐一覆核,否則猶如自動駕駛系統的輔助功能,人類駕駛還是掌舵的負責任主體(註5)。筆者認為,這不僅原本就涉及法官倫理,也因AI技術在應用上原本就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例如量刑關鍵在於人類法官有介入調整的義務,以保持法官審理時的彈性;再來,AI語料來自過往的歷史資料,但這些資料恐存有大量過往的偏見或偏頗,此時仍仰賴人類法官的主觀上的價值判斷。 具體來說,法官所從事審理事證的法律工作,並非在單純查找「知識資料庫」,而要不斷進行「價值判斷」的思考;目前 AI 仍無法取代人類的判斷,這是因為人類的價值觀與判斷標準,是會隨著社會、文化與時間而改變,而這種「典範移轉」是非常複雜又不確定。簡言之,人世間複雜的法律推理將永遠是人類的權限,此亦為目前各國包括台灣所舉辦的人工智慧法律研討會或專論文章書籍的意見與結論,其餘看法仍有: 1.基於專業知識、規則的數據分析,使法律AI具有較高等級與水準。 2.未來AI不會完全取代律師或司法官(檢察官與法官),但I助理與律師、司法官所組成的人機系統,具有無限光明的發展前景。 3.立法應該規定,AI不能擔任法官,以堅守司法是人類爭端解決的最後一道防線。 4.AI法律系統的研究,對於推動法律推理微觀機制的研究、促進司法文明具有積極意義。 (二)國家級「生成式AI參考指引」10大重點(註6) 無獨有偶,在面對這波AI浪潮下,台灣國科會在近日的行政院會報告中,不僅參考各國政府之審慎因應作法、AI技術、法制專家學者及12個相關部會協作,並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g0v的vTaiwan)徵詢民眾意見,終於研訂出一份「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草案),筆者謹將我認為與法院利用AI生成判決書相關的指引臚列幾點於下方: 第1點:為使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使用生成式AI提升行政效率,並避免其可能帶來之國家安全、資訊安全、人權、隱私、倫理及法律等風險,特就各機關使用生成式AI應注意之事項,訂定本參考指引。 第2點:生成式AI產出之資訊,須由業務承辦人就其風險進行客觀且專業之最終判斷,不得取代業務承辦人之自主思維、創造力及人際互動。 第5點:各機關不可完全信任生成式AI產出之資訊,亦不得以未經確認之產出內容直接作成行政行為或作為公務決策之唯一依據。 第6點:各機關使用生成式AI作為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輔助工具時,應適當揭露。 第10點: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以外之機關得參照本參考指引,訂定各該機關使用生成式AI之規範。 筆者認為從這份「生成式AI參考指引」得出一個結論就是,此指引可讓司法官參考,且法官藉由生成式AI系統所產出的判決書類,應由該案件承辦法官進行客觀且專業的最終判斷,不得取代承辦法官的自主思維與道德判斷;法官應將其使用生成式AI作為判決書撰擬的輔助工具。 四、法律人的AI治理—代結論 我們不僅邁向AI時代,更逐漸進入Web3的新世界。在未來許多人類互動可透過AI來實現,歐盟的人工智慧法(AI Act)將禁止某些AI實踐,並要求供應商和使用者遵守與高風險AI系統有關的各種義務。特別是任何AI解釋、操縱人類反應的模擬現實。如果人類與系統的互動是無縫的,並且是由AI驅動,那麼在Web3的新網路世界,利害關係人應該遵守此類監管要求,此亦為現在網路治理的概念。 關於歐盟人工智慧法(AI Act)的立法目的,是對於AI的實行與創新等做出規範,在人們可以信任的狀態下在各個領域運用AI,且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在AI的監管範圍上,該法案基於AI的發展趨勢,設定風險高低的區隔,分為「不可接受的風險」、「高風險」、「有限的風險」、「最小的風險」等。 被認定為「高風險」的AI(僅得作為輔助使用)運用,在所列的第8項用途:利用AI於司法和民主程序。在司法的系統中,關於審判的主體是以「法官」為核心,強調以「人類」依據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以正常邏輯推理及價值判斷,理性地做出合法且合理的裁判。此為人類所專屬,法律的體系不同於數學計算,並非套用一定公式就可以得出必然且絕對的答案,對於事實的合理認定、法律靈活的運用及法律價值的實現,是AI所無法取代的價值。AI的運用僅得在於查找及分析資料所用,或者部分機械式的簡單程序,擔任輔助的角色(註7)。 我們法律人又應如何看待與使用AI呢?筆者相當看好且樂觀以對,認為不管現在或未來科技發展或實際的運用方面(如前述的AI親權判決預測系統、量刑及裁判生成系統),都是朝向一個有利且良善的正確方向邁進,也就是法律AI的治理與使用,都是符合國內生成式AI參考指引,及歐盟人工智慧法(AI Act)的精神。AI不能也無法取代人類法官的存在價值,其運用僅得在於查找及分析資料所用,擔任輔助角色而已。法官所從事審理事證的法律工作及推理,是在這複雜的人世間永遠專屬於人類的權利與義務。 註1:《AI法官OK嗎?人工智慧將如何改寫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52163 。 《法律人眼中的人工智慧治理──臺大劉靜怡:「在AI時代 公民是什麼樣的概念?」》, https://tw.news.yahoo.com/%E6%B3%95%E5%BE%8B%E4%BA%BA%E7%9C%BC%E4%B8%AD%E7%9A%84%E4%BA%BA%E5%B7%A5%E6%99%BA%E6%85%A7%E6%B2%BB%E7%90%86-%E8%87%BA%E5%A4%A7%E5%8A%89%E9%9D%9C%E6%80%A1-%E5%9C%A8ai%E6%99%82%E4%BB%A3-%E5%85%AC%E6%B0%91%E6%98%AF%E4%BB%80%E9%BA%BC%E6%A8%A3%E7%9A%84%E6%A6%82%E5%BF%B5-070605399.html?guccounter=1&guce_referrer=aHR0cHM6Ly9yZXVybC5jYy8&guce_referrer_sig=AQAAALh7IBegx0CWiwxjsciPQM26S7T2h34E7D37QVv-p6scZBCTvGw2L3qE3DmLnOH9OivrBNvMVUFvH3woRtPoa4iQChbUVBy8rO3xAzNcBpiWOZIK9uUw0jI71YuoHko5JztKlVgTfqYtXj5tkIEVp7FFLJ_lV--6KKyqdJp4UPAp&fs=e&s=cl 註2:AI輔助親權判決預測網頁系統, https://custodyprediction.herokuapp.com/userPredict 。 註3:《因應國民法官新制,司法院啟用AI量刑資訊系統》,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806741-d6471-1.html 。 註4:《司法大變革 AI寫判決9月上線》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01577?_gl=1*1mhkq13*_ga*X2dIcUdpZGhoMjVsZlNuUVdSc2FxWGZ0UWtESWs3Um5WRzE1R0hGRmk3dGhNZEJBTlFhX1g5c2hjYzV2ejgwWA.. 註5:《AI寫判決書 法界︰不可過度依賴》 htt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paper/1601582 註6:《國家級「生成式AI參考指引」出爐!禁寫機密文件、不能全信,10大重點一次看》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76550/ai-10-guide 註7:歐盟議會在 2023 年 6 月 13 日三讀通過 AI 的立法規範(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為全球第一部人工智慧監理法規。

  • DAO的奧義

    [前言] 這兩年來我接觸了Crypto,開始認識什麼是Web3與Smart Contract,其中最吸引我的是DAO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去中心化自治組織) 。DAO這個新興的組織型態,將會是人類未來世界的趨勢發展。關於DAO的基本介紹,請參閱我先前在方格子的相關文章,本文將會分享我從旁參與、觀察、研究DAO的心得與想法,嘗試探索DAO的法制、實務與奧義。 [法制] 首先我來介紹與研究DAO的法制面發展。 一、DAO與現行公司組織型態的選擇與採納 原則上DAO是採用區塊鏈上的智能合約,透過民主或高度參與的流程或算法進行管理。在實務的運行上,幾乎任何有網路的地方、持有代幣或NFT的任何人都可以加入DAO,並參與其治理、分享其利潤。 申言之,用DAO試圖把任何一個人的努力以不可篡改的方式記錄在區塊鏈上,並永久保存,任何一個人的貢獻、成果在 DAO 中都將會變成受益終身的通證。這是一種新的企業制度,一種新的激勵方式,也將是未來企業的發展方向。未來區塊鏈將成為一個大型的平台,例如在以太坊這個被譽為「永恆機器」或「世界電腦」的公鏈上頭,任何項目均可透過智能合約,以任務懸賞的形式將工作內容拆分並發布,有能力有意願的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自由地選擇接受任務,實現真正的自由職業。 如同20年前有人預測「以後所有的公司都將是網路公司」,20 年後的今天同樣有人預測 「以後所有的公司都將是 DAO」。DAO本質上是一種顛覆現代公司制度的新型的生產關係—「去中心化合作關係」。 然而,真有這麼理想的可能嗎?DAO在現實中仍處於規則與技術結合的超級早期階段,目前DAO的過程與結果均是分散式或去中心化的,但啟動階段卻是中心化的(或非完全去中心化),所以在初始規則的制定上就容易偏向或集中在創辦團隊的利益。 另外,治理權益的分佈目前來看仍然是不均衡的,事實上也無法做到完全均衡;況且,更為人詬病的,是每個參與DAO的治理者,要嘛各領域如經營、行銷、財務等專業能力不足,或參與工作、投票、表決的時間與程度也不夠投入或專心。如果真的想要推動DAO治理的分散式結構,就必然對投票權設置門檻。因為通過門檻的少數人是否能代表最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始終仍然存疑,一旦出現任何意外,包括駭客入侵或專案運行不順利,則DAO的共識分裂將會非常嚴重,甚至失去運行的作用或整個癱瘓。 或許目前的區塊鏈很難存在一個完全自治的系統,但只要能夠借助中心化的方式去解決問題,即便是非完全的去中心化仍然是值得讚許,且足以立法為之。 儘管DAO可能不會取代現行的傳統公司型態,但已為現有的企業與社會組織提供新的營運解決方案。它們將成為特定專案的首選組織,如同台灣的文創產業或新創團隊,可選擇適用有限合夥(法)或公司法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等組織型態。 換言之,這些組織型態均會受到立法者及各國如何合法看待DAO的影響,如果這種類型的組織具有法人資格並為其成員提供有限責任,則尋求這種法制結構去開展新事業的企業家們就可能更傾向選擇DAO! 二、DAO立法例 2023年的日本正如火如荼研擬將DAO變成法人的法制草案(即如何法人化、賦予法人格)。所以雖然DAO的發展仍屬初期,但其法制政策與法律性質已被各國政府討論甚至用立法做出調適。 一般來說,我們都會提到或知道,在美國佛蒙特州早於2018年5月30日就簽署一項區塊鏈法案,允許成立所謂的「區塊鏈有限責任公司」。然後是最有名的在2021年7月1日美國懷俄明州施行「Wyoming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Supplement」,依其規定,Wyoming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ct適用DAO;換言之,在該州DAO為「有限責任公司」(LLC)。 無獨有偶,馬紹爾群島於2022 年 12 月22 日通過《去中心化自治組織法》(DAO Act),正式承認DAO作為有限責任公司(LLC),而「TEIA DAO」是第一批申請的組織之一。事實上DAO Act與美國懷俄明州的DAO法,內容同出一徹。 不論是美國懷俄明州或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其政府已在法律上承認DAO,並使在該國註冊的法律實體能夠正式採用DAO結構及其「治理工具」。這一發展象徵任何國家在合法化、鼓勵去中心化實體及其相關要件、元素等方面,都有很重要且指標性的參考。這些包括允許營利性DAO、非營利性DAO的註冊;承認DAO治理、投票進程、框架等方法與工具(例如代幣化);為DAO的形成、協議及智能合約的使用提供了相關定義與規定。 三、指標性案例:CFTC打贏Ooki DAO的影響及後果 去中心化自治組織「Ooki DAO」因被美國CFTC(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裁定為沒有牌照的去中心化交易所「bZx」(其開發公司為「bZeroX」)做決策,涉及非法活動,於是控告Ooki DAO的積極參與成員(尤其是bZeroX的兩位創辦人),透過Ooki DAO控制 bZx,因此應對DAO的違法負責。由於此案例的Ooki DAO」在法律上屬於「非法人團體」(未經註冊之特定目的組織),所以導致DAO在法律主體的屬性或定性上備受矚目。 在「CFTC v. Ooki DAO」的案例中,由於Ooki DAO沒有任何「自然人」到法院應訴,就使CFTC取得壓倒式的勝訴,判決中最重要的是法官同意CFTC將DAO定義為「非法人組織」,由此DAO可作為「被訴主體」而承擔法律責任,理由更寫明Ooki DAO是美國《商品交易法》定義下的「人(Person)」。這帶來的法律影響與效果是:在DAO可作為被訴對象後,從此鏈上不再是法外之地,監管執法機構可以以此為突破口,對任何在鏈上DAO項目進行監管,理由是:鏈上DAO等同於「非法人組織(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其法律效果=所有參與DAO治理的成員均有可能承擔DAO的相關連帶責任。 在我看來,這其實算老議題,但隨時間、判例與立法例的演進,DAO化組織與運用再次被翻起討論。換言之,目前的解決之道或方案,就是立法化成法人,或用現行法去解釋(但會有很多爭議或法律上扞格),或包裝DAO。 將去中心化的 DAO、DeFi 項目進行法律包裝(Legal Wrapper),以保障成員的有限責任已然是一個必選項。DAO的法律包裝(Legal Wrapper)是一種專門針對 DAO 的法律框架或法人實體的集合,為 DAO 提供在相關司法轄區下的公認法律地位。它的本質是將 DAO「包裝」在一個法律框架內,從而使DAO能夠與傳統的法律體系進行鏈接,在確保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護 DAO成員有限責任的同時,打通DAO與現實世界交互的橋梁。 未進行註冊 DAO的創辦人和成員將面臨法律風險,特別是法律責任的風險。就像Ooki DAO一樣,一個未進行註冊的 DAO 可被視為普通合夥(General Partnership),一旦DAO被認定為普通合夥,那麼 DAO的每個成員都可能對DAO的所有資產和負債承擔個人連帶法律責任。而一個註冊的DAO能夠單獨作為一個法人實體,一方面能符合註冊地及其他司法轄區的合規要求,更重要的是能夠為DAO成員提供如公司組織形式類似的有限責任。 甚至,DAO的法人實體可註冊為不同組織形式:基金會(Foundations)、協會(Associations)、非營利(Non-Profit LLC)或營利性有限責任公司(For-Profit LLC)。組織形式和司法管轄地的實際選擇取決於 DAO 類型(社群 / 協議、服務、投資)、業務模式、代幣功能和其他因素。決定在哪個司法轄區設立 DAO 時,完全取決於 DAO 的業務模式、法律需求和偏好,通常有三個最主要的判斷標準:(1)DAO 是否希望產生收益,並向成員分配收益?(2)DAO 的去中心化程度;(3)DAO 在未來是否會發售代幣?」 [實務] 接下來介紹一些我從旁參與或觀察DAO的實務運作。 一、HeadDAO DAO的類型很多,包括DeFi、GameFi、SocialFi,也有 Collector的「收藏型 DAO」。在 NFT進入主流後,一些專注於收藏 NFT的Collector DAO就出現了。例如「FlamingoDAO」、「PleasrDAO」 和 「Jenny Metaverse DAO」 都屬於這類型的DAO,是一些專注於NFT收藏的營利性DAO,他們一直在NFT藝術品或投資商品上做積極投資與社群營運。 其中有一個就是HeadDAO。他們HeadDAO在美國及台灣都有社群,是訴求眾籌的力量,成員購買像素頭像NFT或這些像素頭像的轉手抽傭,變成HeadDAO主要資金來源,集合的資金將用來購買頂級藍籌(Blue Chip)NFT例如CloneX或BAYC,讓小資金也可買台積電的感覺,概念上像是購買零股或NFT界的0050。另外,HeadDao NFT以DAO的模式運作且發行「$Head」,使HeadDao NFT的持有者可質押賺幣或提供流動性賺幣。 不過讓我比較驚艷的是,HeadDAO竟然也有發展次組織「SubDAO」。subDAO是在一個更廣泛的DAO中,更小的、自治的工作組和項目。DAO已經是加密貨幣中的一項重大試驗,但subDAO是DAO領域中一個非常新的領域。 在傳統公司中要經過廣泛的招聘過程,才能得到一個有福利的受薪職位。在DAO中,這不會經常發生,我們可簡單地加入一個Discord服務器,開始提供價值並獲得報酬。當公司成長時,他們會在組織中增加新的部門、產品、業務垂直領域、團隊和倡議。subDAO就像這些新的組織結構,除了不遵循等級管理模式外,subDAO在與superDAO保持一致的同時,完全自主地運作。它們更像是子公司的關係。subDAO的執行力為Web3項目鋪開更長遠發展的路徑。當然這一切都建立在團隊有出色執行力的基礎之上。 而台灣的SubDAO是由HeadDAO台灣公會社群成員共同發起,附屬於HeadDAO 的在地化組織,期望通過建設DAO傳遞去中心化精神及進行創新實驗,同時推廣和交流以元宇宙為核心的知識、資訊、技術或相關的項目與經驗,更好地幫助想了解元宇宙的朋友、形成健康的社群,最終期望成為台灣首個以SubDAO概念成立的DAO典範。 台灣HeadDAO公會及SubDAO管理團隊,據了解目前是Kenjisrealm與IOYOI等人,社群成員彼此沒有利益連結,也不以利益出發去打造這個DAO,僅簡單地營造一個可持續、正面的、價值共創與為社群服務的附屬型去中心化自治組織「SubDAO」。 二、FABDAO FAB DAO,全名 Formosa Art Bank DAO,為公益 NFT 自治組織,由發起人黃豆泥、吳哲宇啟動台灣最大公益 NFT 募資專案「百岳計畫 Project % 」,集結跨域組織與個人,開創臺灣 NFT 結合公益、藝術、文化的新篇章。 FABDAO專注於非營利 NFT 鑄造與銷售、藝術家與藏家鏈上社群、區塊鏈體驗與區塊鏈公益普及教育。以良善與永恆為出發點,打造彼此相連的 Web3 元宇宙。藉區塊鏈最好的特質,在真實世界展開最好的行動。 由志同道合的醫師、藝術家、顧問、口譯、地方創生、教育工作者集結在一起,以福爾摩沙藝術銀行(Formosa Art Bank)為名,決定創立扎根於Web3的去中心化慈善組織,它也是 DAO於慈善世界的應用。 FAB DAO 認為,NFT 的價值來自社群共識,而人類文明最長遠的共識,應當是藝術作品、慈善行動、文化記憶。如果非營利組織(NPO, nonprofit organization)能發行、販售自己的 NFT,讓民眾「捐款即收藏」,加上智能合約提供的版稅機制,轉賣 NFT 等同「再捐款」給原本的 NPO。如果「捐款收據」是有價藝術品,捐款與投資的邊界將變得模糊,如果持有者反覆交易這些 NFT,等同替 NPO 們打造捐款永動機。 三、金融業的DAO? DAO可以透過區塊鏈的架構來協助銀行克服常見問題,同時簡化內部工作流程。傳統銀行和金融機構通常是高度中心化的組織,由少數人控制,這使得他們的活動往往缺乏透明度。這種集中化結構容易受到腐敗、欺詐和管理不善等負面影響。利用DAO的去中心化特性,可以增強透明度、降低風險,並提升整體運作效率。 由於DAO體現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透明和安全等特點,它們可幫助解決上述問題,銀行或金融機構的DAO將能夠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務,而無需實體基礎設施,而是依賴 DLT(分散式帳本技術)。 金融科技是一個廣泛的範疇,涵蓋提供金融服務所使用的各種技術,從網路銀行應用程式到線上借貸平台。過去,銀行在採用新技術方面進展緩慢,但COVID-19大流行期間迫使他們加速數位轉型,以保持競爭力。透過這種轉變,銀行能夠更好地適應現代化的金融市場需求,並提供更便捷和先進的服務。 在技術層面上,金融科技和銀行並非相互排斥,實際上眾多銀行現在已轉向金融科技解決方案,以應對各種問題,其中一個選擇是DAO,這對銀行及其客戶都有益。引入全球銀行業DAO意味著實現全面透明、降低成本,並提高公眾獲取金融服務的機會。在這方面,我們還需要觀察這些組織將以多快的速度接受這種新的治理模式。 現今保險理賠程序相當冗長,據估計理賠審核成本佔保費收入的 50%-80%。此外,預防保險詐欺也是個棘手的問題。近來出現了幾個創新的保險方案。「CelsiusPro」專注於農業、畜牧業等產業的保險,利用感測器、物聯網技術和智慧合約,自動化評估是否達到合約約定的損害狀況,並自動補償農民。而「Bento.net」方案則跳過保險業,結合消費者、雇主、牙醫、牙科協會,形成DAO。消費者可透過智慧手機 App 快速購買保險,並享有透明保險計畫、搜尋網路內牙醫、快速估計等功能,同時避免超額計費和意外索賠等問題。這些創新方案為保險業帶來了更高效率和更便利的保險服務。 [奧義] 在我搜尋與參與相關DAO運作時,發現這世上有許多組織與工具,都環繞DAO這個新興趨勢,感覺暨奇幻卻又真實發生,彷彿平行宇宙確實存在且運行著,這些眉眉角角我稱之為「奧義」。 一、DAO* DAO*(或稱DAO star)為 DAO 定義了一個通用接口,類似於 NFT 的 tokenURI,因此各種型態與規模大小的 DAO 都更容易發現,對其成員來說更清晰,並且與未來出現的新型工具更兼容。 許多 DAO 已經以各種方式發布他們的數據。 DAO*已經標準化了這些現有的最佳實踐,使人們可以輕鬆創建和維護新的DAO和DAO工具。 DAO代表網際網路(或Web3)的一種可能未來。 DAO* One 是 DAO 生態系統中主要組織的圓桌會議。 DAO*為 DAO 和 DAO 工具構建可互操作的標準和其他公共基礎設施。每次圓桌會議都包括來自 DAO 生態系統中關鍵組織的代表,每個組織每次會議最多可以派出兩名代表。 DAO 領導人、創始人和首席執行官定期參加私人圓桌會議,討論由專業人士主持和總結。 圓桌會議每月舉行一次。 二、Constitutions of Web3 Constitutions of Web3(或稱Web3憲法)是一個網站,提供對 Web3數據集構成的初步分析。 如果我們屬於或身處在某 DAO 或 Web3的社群裡,可將該社群的章程放在此處,為DAO製定新的憲法或章程。 因此,Web3憲法創建許多素材來幫助我們追求DAO的新憲法。 首先是對 DAO 憲法的分析,包括每個DAO所宣稱的權利和價值觀,並將其DAO憲法置於數位憲法中。第二個是 DAO構成的數據集,Web3憲法預計這些分析和數據集會引起那些尋求更廣泛的DAO章程視角的學者或從業人員的興趣。第三個是製定憲法的指南,通過對憲法的分析和對憲法作者的採訪,Web3憲法提出開始起草憲法的建議,期望這對考慮憲法或處於起草早期階段的組織有用。甚至還有一個最小的憲法模板,當指南和Web3憲法的數據集結合使用時,能將該模板在憲法創建的最初階段會有所幫助。 三、Metagovernance(Metagov) 透過「DAO DAO」這個工具,一個網站與系統工具,可連結加密錢包,創建一個DAO,然後再「DAO生DAO」,藉此衍生與繼續創建、管理新的DAO,達成DAOs之間的彼此治理、互通與制衡,類似聯邦宇宙那樣。 這也是基於「線上治理」(Online Governance)不斷發展所衍生而來的生態。 競爭、意識形態和技術進步為新一代遊戲(例如 Minecraft、Seed)、社交網絡(例如 Mastodon)和協作平台(例如以太坊、Aragon)創造了條件。 新一代的線上社群正在改變線上治理的規則。 在這些世界中,用戶擁有自治權—聚集並組織自己的社會和政治機構的權利,其目標是描述、支持和擴展這一權利。 但在網路治理方面,自治權並不是一種與生俱來的權利或權力,它是由人們交互的平台架構啟用與限制。 同樣的架構還管理著不同的用戶生成機構之間的交互。 元治理(Metagovernance, Metagov)描述了這兩個相關的角色:(1) 啟用和限制用戶創建自己的機構的能力,及(2) 管理不同機構之間的交互,無論它們是Telegram上的小型非正式聊天組、GitHub上的開源社區,區塊鏈上價值數十億美元的協議,或法院與契約等已經轉移到這個數位領域。 四、DAO Harvard DAO 哈佛會議是一個在2023年4月間為期三天的會議,匯集從業者、政策制定者和學者,就DAO的研究、法律和政策考慮進行對話。該會議由哈佛大學貝爾弗中心技術與公共目的項目和哈佛大學埃德蒙與莉莉薩夫拉道德中心共同主辦,。 DAO 哈佛會議匯集學術界、政府和行業的跨學科利益相關者,探討 DAO對社會的各種影響。以下為會議重點概要: 第一天「研究」:聚集多個機構的專家討論正在進行的有關去中心化社交技術的學術研究工作。研究人員將有機會展示他們最近的工作,並協調未來的研究重點。 第二天「法律」:聚集律師、學者和從業者,以確定 DAO 在嘗試與法律體係對接時遇到的當前痛點,了解當前正在嘗試的法律方法,並反思法律框架如何發展以滿足他們的需求。主題包括各個司法管轄區目前如何處理公司註冊(例如懷俄明州 DAO LLC)、責任、稅收等。 第三天「政策」:是政策界、商界和學術界領導人的親密聚會,討論合作社、開源社區和 DAO 等組織在實現公平所有權和針對大型科技造成的一些危害方面所發揮的作用。 DAO 哈佛會議討論這些組織在實現其潛力方面所面臨的障礙,以及像 DAO 這樣的新穎實體如何改善美國的成果。 五、Snapshot 目前DAO的治理機制主要著重於對提案進行投票,透過賦予每位參與者投票權來避免DAO變成獨裁政權或停滯不前的情況。這樣的治理方式可以大致分為兩類:一是鏈上治理,即在區塊鏈上進行投票和決策;二是鏈下治理,通常是透過社群討論、協商和投票來實現,而非直接在區塊鏈上執行。這些不同的治理方式都有助於確保DAO的決策過程是公平且參與廣泛的,以實現更加民主且有效的治理結構。 在鏈上治理完全允許在區塊鏈上進行,利用開源治理合約(例如OpenZeppelin / Governor)依據代幣持有者的投票結果自動執行提案,無需信任第三方的介入,是目前最接近DAO概念的實現方式。然而,鏈上合約需要大量的交易和審計成本,對參與治理產生了極大的抑制,限制了DAO的擴展和增長潛力。這也成為目前DAO發展所面臨的一個重要挑戰。因此,未來的發展需要探索更有效、低成本的治理機制,以更好地推動DAO的進一步發展和應用。 鏈下治理將投票與鏈上執行分離,在鏈下進行投票後,一組可信賴的人(通常是DAO的早期成員或大戶)稱為簽名者,負責在區塊鏈上執行交易以反映投票結果。自從2021年以來,DAO的數量顯著增加。除了其他客觀因素,Snapshot的出現也扮演了關鍵角色,促進了DAO的迅速增長和發展。Snapshot提供了便捷且高效的治理工具,使得參與者能夠更容易地參與DAO的決策過程,進而推動DAO生態系統的持續擴大。 目前Snapshot是DAO中最廣泛使用的鏈下投票平台。它提供了許多可定制和靈活的選項,包括可用投票選項的數量、投票權的計算方式、投票的計算方式、參與投票的條件、代幣的類型,以及投票持續時間等參數。這種高度可定製性使得那些需要隨著時間調整投票方式並且對協議有高度定製需求的DAO特別受益於Snapshot。透過Snapshot,DAO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和特點進行個性化的治理安排,從而更好地達成共識並有效地推動發展。 若一個DAO希望在提案投票方面使用Snapshot,他們需要透過ENS在Snapshot平台上建立一個組織帳戶,也就是所謂的「Space」。這個Space成為與該DAO相關的所有提案的中心,同時也為使用者提供資訊來源。透過這個Space,DAO可以管理成員的角色,並自訂提案和投票的相關設定,為治理過程提供更多彈性與自主權。 對Snapshot的資料分析可以看出DAO的活動趨勢。自 2020 年底以來,Snapshot 已經產生了近 2 萬個Space,超過 5 萬名作者提交近13萬份提案。此外,它還吸引超過 260 萬名投票者,這些投票者投出約 2000 萬張選票。然而,僅在2022年美國新成立的公司數量就達到170萬家,是DAO數量的 100 倍。如同傳統金融之於DeFi,DAO一樣也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六、多簽錢包 在Web3世界中,一個組織需要擁有除了人員之外的資源,其中加密錢包是不可或缺的。DAO目前最廣泛使用的管理數位資產(包括加密貨幣、NFT)工具,是稱為多重簽名錢包的加密錢包,特別是Gnosis safe。 Gnosis safe 是一個在以太坊上運行的多重簽名錢包解決方案,由 Gnosis 於2018年推出。多重簽名錢包(Multi-sig Wallet)是一種需要多個人簽名才能將交易上鏈的錢包。相較於我們熟悉的單點驗證熱錢包,多重簽名錢包的使用體驗較差,需要多個錢包的簽名才能完成交易,但這樣也能保護資產的安全性,即使其中一個私鑰被盜取,資金仍然是安全的。 多重簽名錢包的應用範圍很廣泛,可以用於個人資產的管理、不同類型的 Protocol Treasury 管理,以及在智能合約中擔任重要角色(如擁有者)時,也可以使用多重簽名錢包確保重要功能或運作不會因為私鑰洩露而受到破壞。 [結語] 為何DAO會崛起且帶來新希望?西元1602年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作為現代商業組織—公司法人的化身,奠定現代世界的經濟基礎。但是如今,去中心化的鏈上治理組織「DAO」可能會破壞公司制度的商業模式,就像荷蘭東印度公司當年取代有限合夥制一樣。 儘管DAO可能不會取代現行的公司型態,但已為現有的企業與社會組織提供新的營運解決方案。它們將成為特定專案的首選組織,如同台灣的文創產業或新創團隊,可選擇適用有限合夥(法)或公司法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等組織型態。 DAO的治理設計雖然涉及區塊鏈的技術,但仍需回歸到人類組織結構的基本思路。DAO 僅是通過技術降低組織協調的成本,若我們能掌握治理核心,那DAO創新營運的發展會更加開闊。 _______ 本文另刊登於方格子專欄: https://bit.ly/3QmAFRK

  • 參與GG18後晉升為網路公民的心得文

    [前言] 筆者曾在方格子平台寫過「鏈上人格」、「數位人權」等文章,多次提及ENS、DAO、NFT、DID等概念、技術與應用,自身或多或少有點參與經驗,但自己藉由參與「GG18」更深刻體會Web3世界的樂趣與成就,在社群裡集眾人之力與協助,我連滾帶爬地一口氣提升Web3技能與身份,經過認證取得Gitcoin Passport後晉升為網路公民,更對於鏈上身分與人格在行為主體的真正對應(包括法律上與事實上)有更深的體悟。 在Web3裡的鏈上身份,建立在生物辨識及社交圖譜等基礎建設上,其包含「網路帳號」、「鏈上紀錄」與「人類證明」。在現今法律實務的大多數判決見解均認為,線上是否能成立或形塑「人格」,重點在於事證能否具體特定「行為人」的身份,得將該數位分身與真實世界的身份連結起來,也就是在虛擬世界中能有該角色的真實身分或其他特徵等標誌,去具體特定與連結到真實世界的身分。 如今網際網路已從Web1走向Web3,人們也從「線上」變成「鏈上」,因此線上身份也逐漸衍生所謂的「鏈上人格」。而筆者在參與「GG18」的過程與結果,實際上也在眾多「網路帳號」、「鏈上紀錄」與「人類證明」等方面,淬煉出自己的鏈上身分與人格。 [簡介GG18] 「GG18」是「Gitcoin Grants 18」的簡稱,這是Gitcoin公司的公益捐款專案,已經到了第18輪的「公共資金的大型分配實驗」(每1季舉行1輪),讓大家來參與在Web3世界關於「公共財」的募資活動,支持公共財的維運。本次活動是在以太坊公鏈第二層網路「Optimism」上進行。首先我們會碰到「Gitcoin Passport」這個東西。 「Gitcoin Passport」是一個解決殭屍帳號問題而打造的身分認證機制,參與者每完成一項身分認證,就能拿到身分積分。這輪Gitcoin Grants開放身分積分在20分以上的使用者參與投票,低於這個積分會被歸類為機器人。換言之,Gitcoin Grants為防止網路上任意創建的大量帳號(一堆假帳號、殭屍帳號、女巫)影響零錢投票的立意,所以建立一個名為「Gitcoin Passport」的服務,介面十分簡潔易懂。由於必須收集各項「Stamp」(印章)的身份認證,直到Gitcoin Passport積分達到20分以上的驗證門檻,才能被Gitcoin認證通過、當成一個真正的「人類」,個人的投票捐款才能算入各項公益專案的分配權重。 [參與GG18的心得] 對我的體驗來說,Gitcoin Passport的設計與取得,像是一個真正加入區塊鏈世界的認證與結果,而過程是從我們習以為常的Web2,試圖真正走到Web3。但知易行難,儘管常常自翊為Web3的人類,但總是要身體力行後才知道不容易,在這次GG18公益零錢捐款活動裡,也是吃了不少苦頭,可說是費勁千辛萬苦。這樣取得Passport的過程是相當特別的經驗與歷程,但老實說,其實在體驗上是有些痛苦,因為有些操作上的邏輯、概念與理解是不熟悉的,堪稱遇上「最熟悉的陌生人」。 點進Gitcoin Passport的網站連結,按下「Sign-in with Ethereum」的按鈕後,網站會要求連接自己的加密錢包(我主要持有且有使用的錢包是MetaMask與Coinbase Wallet)。連接錢包、簽章登入後,就能輕鬆獲得一本由Gitcoin所核發的Passport(護照)。但這本Gitcoin Passport剛開始只是一本空白護照,仍進一步必須有各項「機構」(驗證單位)為此本護照「背書」才行。 在Web3社群裡的人們包括我,必須拿著Gitcoin Passport在網路世界跑好幾輪收集印章的闖關遊戲。收集到越多印章,真人分數(Passing Score)會越高,這本護照才有實質上的驗證效力與公信力。如果全部通過所有的驗證單位與項目,真人分數最高為 100 分,但像國家考試一樣有及格就好,這裡只要拿到 20 分就算及格,也就能正式入籍成為Gitcoin國的數位公民,享有基本公民權。未來只要有任何網路服務要求查驗Gitcoin護照,我都可以像本國公民一樣暢行無阻,如同網路國家的概念。 在區塊勢作者許明恩的分類下,這些驗證單位大致上可以分成三大類:「網路帳號」、「鏈上紀錄」,及「人類證明」。我覺得這樣的分類實在很好理解且貼切。像我平常有在持有且使用的Google、Facebook、LinkedIn、Twitter(現在叫做「X」)、Discord等帳號就屬於「網路帳號」類。所以在這類型的驗證要拿到印章與積分非常容易。印象中我瞬間就大概拿到10分左右了。 然後驗證了我的「鏈上紀錄」。由於我以前就事前在加密錢包( MetaMask)內存入一些ETH來支付操作時的礦工手續費(Gas Fee)、曾經買過與持有NFT,但不包括把加密資產放在中心化交易所(例如幣安),我很輕易地就通過驗證,此時我的分數瞬間再度來到15分左右的積分。 當我以為很輕鬆的時候,結果大魔王是操作步驟最多的「人類證明」。理論上它並不困難,只是要讓一些網路服務確認我是人類,過程需要經過一些互動。社群上都以最容易上手的「Civic」為例,共有 3 項驗證項目,分別是驗證碼(CAPTCHA)、獨特性(uniqueness)以及活體(liveness)驗證。以手續費最低的Polygon區塊鏈操作,使用者只要先在錢包裡存入 1 美元等值的MATIC,就能輕鬆通過驗證碼和手機鏡頭(刷人臉的生物辨識)的拍照驗證流程。 但我卻在這邊開始我的第一個卡關。我的MetaMask錢包那邊已有15點多的積分,原本因為操作上在MetaMask跳不出或沒出現「簽署」讓我執行驗證,所以我就另外用了Coinbase的加密錢包,然後通過「Civil」的驗證,取得Civil的5分⋯但這是透過Coinbase的加密錢包操作,它與MetaMask錢包算不同的「身份」,而兩者不能互通互加總計為20分⋯。 當時卡在Civil這關的我正在想:已分別使用小狐狸錢包、Coinbase錢包,頭都洗到一半,接下來要用哪一個錢包把它洗完到20分後做驗證?還有要不要增加ENS等驗證stamp?(因為基於私心我有我想要體驗ENS的理由)所以我必須放棄與移除Coinbase錢包這邊的驗證,包括人臉辨識。然後繼續想辦法用MetaMask錢包闖關「Civil」的印章驗證,以取得積分。 參考社群上的許多秘笈分享,包括小烏鴉(鏈閃)、Denken(Web3Matters馬特週報)、許明恩(區塊勢)、Swiftevo(Matters)、0xYCL(HackMD), 更有社群眾人與DAO友們在Discord與Telegram上頭透過語音與留言的集思廣益、相互拉拔及扶持,尤其在FAB DAO廣場裡,DAO友「Godmaker.eth」將大家拉近「SnapShot」使用提案與投票的方式,通過這個驗證與積分(Snapshot提案一個DAO投票有2.82分,他開了一個DAO,讓我們分數不夠20分的人可加入去提案);Godmaker.eth、「偷偷」與Denken無限熱心地教我「ENS」註冊的眉眉角角,後來我才通過「ENS」取得驗證積分! 弄了好久,我終於變成網路公民,不僅拿到Gitcoin Passport,驗證積分到了22.12。下方連結就是我在GG18投票捐款的網站,其右上角可以選:「Web3 Community and Education」與「Global Chinese Community」兩大類,可分別陸續找到FAB DAO、區塊勢、飛地、馬特週報、W3展報、DHK DAO、Liker Land等,我基於回饋與報恩的心情,用「零錢」投好投滿。由於它是採取所謂的「平方募資法」計分機制,所以重質不重量,多人分散投票(每人每項的捐款金額不用太多)會比少人或一人捐款(捐款金額高)來得重要。 https://explorer.gitcoin.co/?fbclid=IwAR1PpSTi9ZsWt244Fx2fBmxm5hJhJPkHA1JyL5ByUFER-UOs6SgefHdqV1Y#/contributors/0xb633Cdb3e01b13Bf29115588A95050989b83f354 總之,我經過一番淬煉後,終於變成網路公民啦!這次不計時間與成本一口氣提升Web3技能與身份,順道註冊與設定我早就想弄的ENS(如圖所示),也碰到SnapShot的操作,至於Lens、超證與多簽錢包的體驗就等往後有機會再說囉! 如同DAO友「Stanley Leo」說的:「投完票覺得有一種盡到(網路)公民義務的感覺」。我深有同感,我想這都是因為我們對於Web3的信仰與愛。也感謝Stanley的提議,及FAB DAO核心人物—林逸晟的設計與組團,才讓我們這場體驗更加圓滿! [寫在心得後的感想] 一、Web3信仰 Web3信仰者「相信」Web3會為這世界帶來更好的未來。這就是一個「信仰」,這個信仰是無法證明、未曾發生,也還無法被推翻的事物或原理。唯有動手嘗試、做實驗來證明,這個信念才可能發生或確立為真理。 我這邊引用許明恩在區塊勢的「上手Gitcoin Passport:成為雙重國籍的數位公民」文章結尾節錄,表達我認同的心情與理念:「 Gitcoin Passport 不僅是一本數位護照,也是目前網路上最容易上手、有具體使用場景的去中心化數位身分。人們旅遊時出示的紙本護照,代表的是外交部對你的身分認證。但在網路世界出示 Gitcoin Passport,代表的則是 25 個驗證單位對你做出 73 項驗證的身分認證結果。 這些驗證單位、驗證項目以及代表分數還會隨著時間動態調整。不難想像,未來有一天 Gitcoin Passport 可能還會納入掃描眼球虹膜的 Worldcoin 專案—— 如果你曾經掃過眼球虹膜,就能獲得一定分數。甚至要串接政府資料例如台灣的行動自然人憑證,讓台灣公民能在 Gitcoin Passport 上獲得更多分數也不是天方夜譚。 另一方面,我相信未來也會有越來越多網路服務會採用 Gitcoin Passport 的分數,成為防堵女巫攻擊的重要工具。隨著 Gitcoin Passport 發展越成熟,不僅會讓空投獵人越難生存,人們也才終於在網路世界建立一套真正的數位身分體系。從網路服務的使用者,晉升成為網路公民。」 也如同FAB DAO成員Frank與仕東在「區塊勢」Podcast EP218裡所說的,不論如何,只要有這次GG18的嘗試與體驗,我們在Web3世界的技能與理解就更上一層樓了!就我而言,唯有動手嘗試、做實驗來證明,Web3這個信念才可能發生或確立為真理! 如果看到這邊,大家對於Web3感興趣或意猶未盡,我推薦大家可以去看日本網路教父—伊藤穰一(Joichi Ito)的最新大作「Web3趨勢大解讀」,裡頭有說明區塊鏈將對社會、經濟、個人的生存方式帶來重大變革,相信各位一定會有更多收穫與啟發! 二、在Web3世界淬煉出自己的鏈上身分與人格 鏈上身分與人格,與行為主體的真正對應(包括法律上與事實上),我喜歡的解方是在DID下的生物辨識及社交圖譜。關於鏈上人格,在實務運作與司法見解,都是從真實世界或Web2去建構與認知線上或鏈上人格的連結,例如臉書之類的,或是Web3甚至元宇宙(遊戲)世界。 區塊鏈數位身份領域的重要思想家、比特幣基礎架構開發商的研究科學家Chris Allen認為:「身份是人類獨有的概念。那是自我意識中難以言喻的『我』,全世界生活在各種文化人都理解的東西,如同笛卡兒說的,我思故我在。但現在社會弄混了這個身份概念,將國家與企業核發的駕照、身分證或其他憑證,與身份混為一談;難不成若國家與企業撤銷一個人的憑證、甚至是這個人跨越了國境,此人就可能失去其身份。『我思,但我不在』。」,因此,像世界糧食計畫署在阿茲拉克的「區塊鏈試點」實驗計畫,就是國際機構在早年開始探索以區塊鏈解決無身份難民取得糧食問題的例子之一。 我們通常將身份與官方紀錄混為一談,因為國家在證明我們身份上扮演關鍵角色,所以滲透到我們對「自己是誰」的定義之中。但其實並不盡然,就像身分政策專家David Birch認為,身分有三種層次:(1)法律身份:與個人的可辨識性有關。(2)社會身份:這是從我們對外與社會互動、建立的人際關係及散發出自己是誰的信號塑造而成的。(3)個人身份:自我認同。 在現今法律實務的大多數判決見解均認為,線上是否能成立或形塑「人格」,重點在於事證能否具體特定「行為人」的身份,得將該數位分身(或稱虛擬人物、遊戲角色)與真實世界的身份連結起來,也就是在虛擬世界中能有該角色的真實身分或其他特徵等標誌,去具體特定與連結到真實世界的身分。甚至假以時日,在未來的元宇宙更加蓬勃發展或終究成形之時,對於虛擬分身的侮辱可能有構成公然侮辱罪的空間。如今網際網路已從Web1走向Web3,人們也從「線上」變成「鏈上」,因此線上人格也討論到「鏈上人格」。 鏈上人格將會刷新我們的三觀:⑴真實世界與虛擬世界行為主體之間的轉換關係;⑵數位資產與數位交易之辨別模式與安全;⑶資訊安全之要求及隱私權之保障。筆者覺得最有趣且吸引人的地方,在於法律體系精神的根本基礎:「權利主體與資格」。就這點放到元宇宙或Web3,會探討虛擬世界的「人」是否也具有同樣或相對應的「權利主體與資格」(數位人格權)。 一旦NFT、DAO、DID的發展到一定程度而足以撼動與影響法律體系精神的根本基礎,則在元宇宙或Web3可能會衍生虛擬世界的「人」具有相對應的「權利主體與資格」即「數位人格權」。雖然金融、經濟與投資(從ICO、Defi到NFT與DAO)常常變成驅動進步的原動力或火車頭,但在我們邁向Web3的新世界,不論是現實的物理世界,或是在虛實整合、虛擬實境的元宇宙之際,筆者仍十分期待透過相關區塊鏈技術應用所形成的社群生態圈,能在法律上產生數位人格權、靈魂綁定、零知識證明或ENS等新興概念技術的應用。 筆者認為區塊鏈或Web3人格權的發展有兩個可能的方向: 一個是區塊鏈或Web3能夠提供一種去中心化、安全、透明的方式,讓人類在網路上擁有自己的數位身份、數據和財產,並且能夠自由地與其他人或機器進行交互和交易,而不受第三方的干預或審查。這種情況下,人類可能會享受更多的自主權、隱私權和表達權,也可能會參與更多的社群、協作和創新。 另一個是區塊鏈或Web3可能會導致一種新的中心化或不平等的現象,例如少數的創投公司、開發者或礦工控制大部分的資源和權力,或者某些國家或組織利用區塊鏈或Web3來進行監控、操縱或壓迫。這種情況下,人類可能會面臨更多的風險、不信任和衝突,也可能會失去一些基本的權利和自由。 因此,在這兩種方向之間,人類需要找到一種平衡和規範,以確保區塊鏈或Web3能夠真正地服務於人類的利益和價值,而不是被濫用或操控。人們在區塊鏈上的整體活動最終將產生法律認定的人格,這將會是治理與規範虛實世界的重要基礎。 綜上,正因為這些底層邏輯與思維,所以我參與GG18,所以我提倡相關的資訊法律。謝謝大家看到這裡,希望Web3與相關基礎建設、法律規範,能有開花結果的那一天,我們就在那個彼岸相見歡。 (本文另在方格子與Matters皆有上架)

  • 淺談RWA資產代幣化的法律問題

    [前言] 我日前去講了一場「NFT與DAO的發展——論金融服務如何區塊鏈化」,QA時間被問到:除資訊分享系統(聯盟鏈平台)外,區塊鏈金融目前的趨勢潮流是什麼?我回答:穩定幣、CBDC、代幣化或RWA等玩法。然後就看到一則新聞《香港金管局:正在建立數位港元、穩定幣監管框架,推動銀行存款代幣化》應證這個說法。 特別的是,有一位先進是區塊鏈及創投顧問就說:除台灣外,有建議到哪裡(境外或哪個國家)設立公司,比較好搞RWA嗎?我們討論了香港、日本、南韓、杜拜、新加坡之後,有一個結論是:香港很難說喔,畢竟它背後是中國(笑)。 我看了一整年都是RWA的報導,先前參加線上小聚「現實資產代幣化討論會」當與談人,分享自己對於RWA的法律意見,不禁讓我再三重新反思:到底什麼是RWA?為何要將資產代幣化?他們背後又有什麼法律風險與問題存在呢?本文拋磚引玉來討論看看。 [RWA的定義與案例] 一、RWA定義與概念 RWA(Real World Asset,現實世界資產)是泛指具體存在於現實世界中(一切與數位原生無關)的實物或資產,例如金融(股票或債券)、實體(房地產、藝術品、收藏品或消費品)與無形資產(碳權)等。RWA之目的是為了擴大DeFi(去中心化金融)等新興金融的資產規模與類型,並為傳統金融提供更高效、更透明、更靈活的解決方案,也優化與節省處理流程的時間與成本。 而RWA通常是將上述資產做一個「代幣化」(Tokenization)的處理,即將現實世界的資產透過區塊鏈技術以代幣的形式(FT或NFT),使其可在鏈上進行交易與流通的過程。簡言之,就是把各種資產權益的資訊上鏈,轉化成代幣的形式,來表彰與證明其所有權、使用權、債權與收益權。 資產代幣化是如何實現的呢?其概念與框架看似簡單,但實際上卻十分複雜。首先必須要有現實世界的資產存在,接著透過結構化與財務工程的設計,將資產各式權益轉化為可代幣對應之合約或標的,在法務層面需綁定合約或標的後,最後運用智能合約進行代幣發行、向投資人募資與維運資產。簡單說,RWA需要整合法務、財務、會計、程式開發、行銷、募資承銷、基金維運等各專業領域,更需要建立在區塊鏈的基礎設施上,根據資產的相關數據、代幣化平台應用、金融機構協作。 美國聯準會在近期也列舉代幣化資產的五個要素:(1)區塊鏈、(2)參考資產 (RWA)、(3)評估參考資產價值的機制、(4)參考資產的託管和/或儲存方法、(5)代幣和/或參考資產的贖回機制。該份聯準會報告對RWA的結論是:現實資產代幣化優點多,但仍有金融穩定風險。無獨有偶,全球跨境支付傳遞系統龍頭Swift,也透過與多家金融機構的共同實驗,證明其基礎設施可無縫地促進跨多個公共和私有區塊鏈的代幣化價值轉移。 二、RWA的案例 關於資產代幣化的發展,早於2015年開始就有案例,就是Tether發行首個以美元支撐的美元穩定幣,算是RWA的濫觴。在2018年的Aspen Resort是第一個房地產代幣化,2019年RealT的房地產代幣平台上線、Mirror是第一個股票代幣化的協議,Circle發行美元穩定幣USDC。2020年摩根大通將自家的Onyx區塊鏈網路平台上線,在2021年有GoldFinch的無抵押貸款協議上線(但這個由a16z領投的去中心化借貸協議Goldfinch在今年連續爆出兩次壞帳,卻也令不少人失去信心)。 2023年債券代幣化平台Ondo上線、香港發行首個代幣化綠色債券、新加坡元宇宙綠色交易所有實驗運行碳權的代幣化(碳權貨幣化)。除了穩定幣是目前最成功的案例外,近年最熱門的就是OpenEden美國國債代幣化,即美國國債代幣化的市值從2023年初至今成長約6億美元。另有一個案例是BlablaBlock。它是基於Web3的交易基礎設施,透過結合DAO組織的治理、代幣經濟、數據驅動,來推動加密資產管理服務。 [RWA的風起雲湧] 一、Tangible發行以房地產支持的美元穩定幣USDR USDR是著眼於現實世界資產(RWA)的去中心化金融(DeFi)協議 Tangible,於 2022 年 8 月部署在公鏈 Polygon 網路上,由實體房地產支持的美元穩定幣。根據該項目的白皮書,USDR 可以隨時以 1:1 的比例兌換為 DAI,同時 USDR 也將通過超額抵押房地產來發行代幣,並將收益分配給代幣持有者,以此抵消其掛鉤貨幣的貶值部分。USDR有「配息式穩定幣」之稱號。 USDR有兩個特色,主要以房地產為儲備,並將儲備獲利反饋使用者。有報告關注Tangible發行的USDR穩定幣,強調以下重點: 1. Tangible提出在Polygon上的USDR/am3CRV池中添加CRV激勵的提案,已經其DAO投票通過。 2. Tangible建立一個真實世界資產(RWA)入口和交易平台,將實物資產如金條、手錶和房地產Token化成有形的NFT。 3.TNGBL是用於激勵Tangible產品使用的Token,但目前不是治理Token。 4. Tangible發行穩定幣USDR,它以美元為錨定,由NFTs、DAI和TNGBL進行抵押,帶有內在收益。 5. USDR依賴中心化流程和真實世界託管,存在估值和清算風險。 6. Tangible的項目相當野心勃勃,但技術複雜,並依賴於創始團隊,存在單點故障風險,託管和管理仍然集中,因此具有高風險。 總括來說,該報告強調Tangible的穩定幣和RWA Token化項目,及其中存在的法律和風險方面的考慮。然而在2023年10月11是多資產抵押的美元穩定幣$USDR(Real USD)大幅脫鉤,其鏈上的流動性開始不足以支持約 $60m 的發行量,USDR價格最低一度逼近 0.5 美元,價值砍半(跌幅達50%)。對於大幅脫鉤的狀況,Tangible項目方表示脫鉤原因是因為短時間內有大量 DAI 遭贖回,但強調背後支援儲備的房地產仍存在,已努力研究解決方案。 這樣的「金融商品」會不會重演類似2008年金融海嘯的次級房貸風暴?我不是專家,這我就略過不評論。 二、摩根大通(JPMorgan)的資產代幣化之路 摩根大通自2020年起就推出自己的Onyx區塊鏈網路,是早期即擁抱區塊鏈技術的傳統金融機構,他們並發行自己的存款代幣JPM Coin ,以 1:1 錨定美元。並用Onyx Digital Assets的技術,實現不同類型的數位資產交換。 摩根大通的代幣化抵押網路(Tokenized Collateral Network, TCN)是一個讓投資者能夠利用資產作為抵押品的應用程式,在其自行開發的Onyx區塊鏈上運行。從貨幣市場基金開始,利用區塊鏈技術轉移抵押品所有權,提高透明度、減少手動處理對帳程序,並降低結算時間。而未來也計劃擴大資產範圍,將股票和債券納入其中。 摩根大通已發展出要用來運作支付新平台所需的底層基礎設施,研發「區塊鏈存款代幣」,探索區塊鏈數位存款代幣,希望能藉此加速跨境支付和結算。這種存款代幣並沒有設計成可用於購買加密貨幣,或取代USDT等穩定幣,僅適用於傳統的金融體系內,用於付款、結算與類似功能。 三、長期研究區塊鏈與RWA的花旗銀行 不只JPMorgan計劃發行數位存款代幣,花旗集團在近期也推出代幣服務 (Citi Token Services),這是向其機構客戶提供數位資產計劃的一部分。 花旗銀行更在今年6月發佈長達160頁的研究,標題是《貨幣、代幣和遊戲:區塊鏈下一個數十億用戶和數兆美元的價值》,其表示區塊鏈產業接近轉捩點,而下一次加密技術的大規模採用將由中央銀行數字貨幣 (CBDC) 的興起及RWA代幣化來推動。該報告也大幅解析DAO的運行與智能法律合約在未來合規的可能樣貌。 三、OpenEden與渣打銀行子公司Zodia Custody合作提供機構客戶加密資產收益 OpenEden是於2022年初成立的加密新創公司,並於今年四月推出 OpenEden T-Bill 金庫,讓USDC美穩定幣持有者鑄造 TBILL 代幣並獲取美國國庫券的收益。OpenEden是第一個由受監管的金融機構管理的智能合約金庫,可在破產隔離的特殊目的工具 (SPV) 中提供直接造訪美國國庫券的權限。 Zodia Custody 是英國渣打銀行的子公司,其與OpenEden合作,將託管的加密資產與現實世界的收益連結起來,讓其機構客戶也能接觸到質押服務。 四、MakerDAO的穩定幣DAI、治理代幣MKR 不過,最常和RWA一起出現在新聞的,就是美元穩定幣DAI背後的發行組織MakerDAO。它不僅是幣圈的RWA始祖,近期DAI的流通量、治理代幣MKR價格也因為RWA有顯著增長。 MakerDAO的策略是藉由增加RWA來讓抵押品的類型變得更加多樣化。而在這項提案中,RWA 被廣泛定義為任何類型的證券、債券、股票、代幣、貸款、票據、抵押或擔保權益。 MakerDAO藉由 DAI 儲蓄利率將收益回饋給持有者,將 DAI 包裝成一款可以獲得 RWA 收益的美元穩定幣。MakerDAO將 DAI 儲蓄年利率調升至 5%。不過,區塊勢作者許明恩就在他最近的文章指出,這讓他想到已經死亡的美元穩定幣 UST,和當時主打年化收益 20% 的 Anchor Protocol。當年 UST 就是靠著 Anchor 的 20% 收益快速崛起,在市場上叱吒風雲,最後卻因為 LUNA 幣價下跌,引發 UST 價格死亡螺旋而倒下。許明恩認為MakerDAO正在打造類似的機制,差別在於 DAI 背後是由美債、公司債共同組成的 RWA 當成儲備。 五、幣圈代幣化資產聯盟 近期由幣圈知名組織Aave、 Circle、 Coinbase 、Centrifuge、Base、Credix、Goldfinch 和 RWA.xyz,共同組成「代幣化資產聯盟」 (Tokenized Asset Coalition) ,倡導採用公共區塊鏈、資產代幣化和機構DeFi,改變資本在鏈上形成、投資和管理的方式,為投資者建立一個更加開放、公平和透明的系統,旨在解決傳統金融體系固有的低效率、缺乏透明度和碎片化問題。 Coinbase的CEO—Brian Armstrong就看好RWA未來的發展方向,其認為像 USDC 這樣以 1:1 的比例支持的法定貨幣穩定幣是最早的在鏈上實現的「現實世界資產」,相信隨著時間的推移,許多形式的資產可以和將會在開放的、無許可的區塊鏈網路上實現,從而創造出新的具備編程能力、可組合性,及信任最小化結算等特點的金融基礎設施。許多項目正在致力於在此領域探索方法,涉及債券、國庫券、商品、應收帳款或高端奢侈品。 [RWA的法律問題及初步認知] 然而,RWA(現實世界的資產)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是什麼呢?這實在是大哉問,所以我問了一下Bing、Bard和ChatGPT。 Bing說: 一、 資產權屬的確認和轉移 RWA 需要在鏈上和鏈下同時確保資產權屬的一致性,並在資產轉移時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例如,房地產的代幣化需要在鏈下完成登記手續,並在鏈上更新代幣持有人的資訊。這可能涉及到不同司法轄區的法律差異和衝突,以及代幣持有人和實際資產擁有人之間的信任問題。 二、資產評價和抵押 RWA 的價值通常受到市場供需、政策變化、信用風險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因此需要有可靠的評價機制來確定其鏈上代表的價值。此外,RWA 作為抵押品時,還需要考慮其流動性、變現能力、折扣率等因素,以確保抵押品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三、資產監管和稅務 RWA 的代幣化和交易可能觸及到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監管要求,例如證券法、反洗錢法、隱私法等。RWA 的參與者需要遵守相關的監管規則,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RWA 的代幣化和交易也可能產生稅務義務,例如增值稅、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等。RWA 的參與者需要了解不同司法轄區的稅務政策,並按規定繳納稅款。 Bard說: 一、法律定義問題 RWA的法律定義尚不清晰,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可能存在差異。這可能導致RWA的法律地位不確定,影響其交易和流通。在台灣,現實世界資產是否屬於金融商品尚有爭議。如果現實世界資產被認定為金融商品,則需要遵守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例如證券交易法、金融商品交易法等。 二、監管問題 RWA可能涉及多種法律領域,例如證券法、金融法、稅法等。不同法律領域的監管要求可能存在差異,這可能增加RWA的法律成本和風險。現實世界資產的監管尚不完善。在台灣,現實世界資產的監管主要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然而,現實世界資產的種類繁多,監管難度較大。RWA可能面臨的具體法律問題: 1.證券法問題: RWA的法律性質可能被視為證券,因此可能受到證券法的規範。這可能導致RWA發行人和投資者面臨更高的法律責任。 2.金融法問題: RWA的交易可能涉及金融產品或服務,因此可能受到金融法的規範。這可能導致RWA的發行人和交易商面臨更嚴格的監管要求。 3.稅法問題: RWA的交易可能涉及稅收問題,例如交易稅、所得稅等。這可能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收益。 4.智慧財產權問題: RWA可能涉及智慧財產權,例如商標、專利、著作權等。如果RWA發行人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可能會面臨侵權訴訟。 此外,現實世界資產的交易可能存在詐欺行為。如果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受到欺騙,可能導致投資損失。現實世界資產可能被用於洗錢。如果投資者使用現實世界資產進行洗錢活動,可能會受到法律制裁。 三、爭議解決問題 RWA交易可能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如果發生爭議,可能難以解決。在台灣,現實世界資產的糾紛主要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然而,民事訴訟程序較為繁瑣,成本較高。現實世界資產的交易可能涉及多方當事人,如資產持有人、交易平台、交易中介等。如果發生糾紛,可能需要通過訴訟或仲裁等方式解決,這可能會產生較高的成本和時間。 這些都可能影響投資者的信心,阻礙RWA的發展。以下是為降低RWA的法律風險,相關發行人和投資者應採取以下措施: 1.了解RWA的法律定義和監管要求: 發行人和投資者應了解RWA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地位,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2.做好風險評估: 發行人和投資者應對RWA的法律風險進行充分的評估,並採取措施防範風險。投資者應選擇正規的機構進行現實世界資產的交易。 3.選擇合適的法律顧問: 發行人和投資者應聘請合適的法律顧問,為其提供法律諮詢和服務。 隨著RWA技術的發展,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也將不斷完善。開發商和平台應密切關注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變化,並採取積極措施防範風險。 ChatGPT說: 1. 所有權爭議: 有可能存在爭議,關於誰擁有或控制特定的現實世界資產。這可能涉及土地、建築物、自然資源等。 2. 遺產規劃和繼承: 當個人去世時,他們的現實世界資產可能需要進行繼承或遺產規劃。這可能牽涉到遺囑、法庭程序和稅務事務。 3. 土地使用和規劃法規: 在許多地方,土地使用受到嚴格的法規和規劃限制。持有和管理土地的人可能需要遵守當地的規範,以確保合法性。 4. 環境法規: 如果資產涉及環境影響,例如工業場地或自然資源開採,則需要遵守相關的環境法規。 5. 買賣和租賃合同: 資產的買賣或租賃交易可能需要簽訂合同,並遵守契約條款。合同爭議可能導致法律問題。 6. 資產維護和安全: 確保資產的安全和維護可能需要遵守建築安全、防火和保險等法律標準。 7. 稅務法規: 擁有和操作現實世界資產可能會產生各種稅務負擔,包括財產稅、所得稅和價值增值稅。 我說(代結論): RWA除流動性與風險問題外,市場考驗、接受度與合規都是問題。 政府是否願意為加密貨幣訂定專法,給予某程度的去中心化空間,將會是影響DeFi項目與投資RWA是否能夠發展的關鍵因素。穩定幣的發展應用,是RWA創新的先鋒與支柱,台灣政府應加快腳步學習國外許多立法例或實驗項目。 雖然2018年當時ICO或STO已玩過一波,很多項目也都掛了,但2023年可以看到一些合規審查正在進行,監管法規也在研究或落地的路上,各大機構包括傳統金融都投入大量時間與資源參與RWA的試行,這在三年內會是一股不可逆的趨勢。 另依照美國《21 世紀金融創新和技術法案》草案內容認為,數位資產若是作為投資合約中的一部分被出售,資產本身並不會因此而被認定為證券。RWA的代幣化資產,也可能不會落入「證券」,而會被歸類為「治理型」、「支付型」或「功能型」的代幣,或穩定幣。 代幣經濟總市值上升,同時形成代幣或加密經濟圈的生態系與條件也漸趨成熟,這表示有越來越多資金會從法定經濟圈流入加密經濟圈,且兩個圈圈內的資產循環已成一個大規模的現象與總體經濟流動,加密經濟圈更有DeFi、DAO與FT、NFT工具可運用。 我認為RWA之後有幾個生態系統演變的可能性: 1.新興金融的創新業者與專業技術,依附到傳統金融的體系架構。 2.新興金融業者得到新的法律與許可,合規變成「純」金融科技業務與產業。 3.新興金融業者一樣在離岸或離地的狀態下運行。 傳統金融業挾帶認證許可與大眾信賴等優勢,再加上擁抱技術與後續法律通融,就搞得好像新興科技業(加密經濟圈的社群或DeFi)在幫TradFi作嫁,炒熱氣氛、努力炒好一盤菜肉,最後TradFi整盤端走,這些技術業者或新創機構也終究變成隸屬或被收編在TradFi旗下或法幣經濟圈的一環。這不一定是壞事,但就不是加密經濟圈社群的想像與希望的結果。 目前世界各國針對真實世界的監管趨勢,都是本地國或政府去監管落地(境內)且中心化的業者、環境與交易行為。那離岸(境外)線上且中心化的,本地國或政府監管不到;就算採取「斷金流」(例如明令禁止與當地銀行開帳號建立金流業務、禁止國內金融機構對境外平台提供服務、限制信用卡交易)或執行網域封鎖(DNS RPZ,即停止解析網址,直接讓用戶無法解析境外網站或app),可能還是有離地的(去中心化)DeFi仍在鏈上抗審查,狂放不羈、自在逍遙,例如Compound的治理代幣COMP、MakerDAO的穩定幣DAI與治理代幣MKR、UniSwap的治理代幣UNI,以及Lido DAO的治理代幣LDO等。 換言之,真實世界的法規監管與措施,充其量只是抑制加密世界「出圈」或幣圈交易活躍、流動、互通到真實世界與傳統金融市場,無法使絕大多數的公眾受惠於更自由的「金融」(貨幣流通、信用活動,及與其相聯繫的經濟活動)。 我的看法與預測是:離岸或離地的業者、交易所,可能會走向另一個極端情形,也就是遠離或根本不甩中心化機構,繼續西部拓荒,使用「演算法穩定幣」(因與法幣掛鉤的穩定幣已被監管;演算法穩定幣是透過演算法控制穩定幣的發行量,維持穩定幣的價值,但在UST、Luna幣陷入死亡螺旋的事件後,可知其加密貨幣交易市場風險非常高)、Defi、DAO(非如美國佛蒙特州或懷俄明州那種實體法人的中心化組織),及去中心化域名(可以避免遭到DNS RPZ)。 我認為Crypto或Web3如何管制的問題,不論它是透過鏈上或鏈下的律法為之,或許可往某些方向或技術去探索,例如「智能法律合約(Smart Legal Contract)」、「DAO的法制」、「分散式紛爭解決機制」、「DID 、SBT或ZKP等數位身份議題」,才可能根本解決區塊鏈世界的糾紛,因為真實世界法規監管是不能完全監管到離地的區塊鏈金融世界。

  • XRP或im.B在P2P網路平台的法制啟示錄

    [前言] 最近XRP監管判決與im.B詐騙等事件,分別再次引發就加密貨幣及P2P網路借貸平台及臺灣現行自律的監管力道等討論。本文就來簡評這些事件所帶來法制面的啟示。 [XRP監管判決的啟示] 瑞波幣(Ripple,又稱XRP)是OpenCoin公司(幕後發行公司是Ripple Labs)在2012年所發行的加密貨幣,是相當「古早」的幣圈物種,甚至早於2014年以太坊(Ethereum)所發行的以太幣(Ether),是世界上第一個開放的支付網路,透過這個支付網路可快速在全球移轉或轉帳數十種不同的貨幣,普遍認為瑞波幣交易系統更安全且手續費更低。 瑞波幣的特色在於如同交易間兩種法定貨幣的橋樑,人民或企業甚至金融機構可使用瑞波幣在全球執行所需的資金流動,且不需要支付額外的費用,甚至也具有P2P兌換與支付、P2P網路信貸等功能。 Ripple Labs公司目的是要將瑞波幣打造成跨國轉帳的中間橋樑,讓人們不須要再使用又貴又慢的SWIFT系統。然而,在2020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將瑞波幣的幕後發行公司Ripple Labs告上法院,主張Ripple Labs發行、販售瑞波幣本質,依照「Howey Test」標準,實質上就是違法發行證券的金融行為。Howey Test(豪威測試)符合證券的法定要件為:1.投資人投入金錢。2.投入至少一個共同事業。3.投資人預期會獲利。4.獲利來自發起人或其他第三者的努力。 經過3年來纏訟,一審法官Torres做出的判決認為瑞波幣既是證券也不是證券,關鍵在於Ripple Labs把瑞波幣賣給誰。 全文連結: https://bit.ly/44DB9Hn

  • 鏈上紛爭解決機制的實務法理

    [前言] 之前我寫過一篇文章在說明與介紹「去中心化法庭」的鏈上紛爭解決機制專案項目,它叫做「Kleros」,創辦人兼CEO是一位名為Federico Ast的法國人,活躍於Telegram、Twitter與Discord等國外幣圈社群。Federico認為,要成為一個可解決爭議的去中心化司法系統,應符合三個條件:(1)建構與運作一個社群治理的DAO、(2)設計一個代幣經濟獎勵機制的生態圈、(3)產生公平感或公正性。 隨著區塊鏈技術及加密貨幣的日益普及,使得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的新興機制再度成為話題。這種新興的方法,由於其去中心化的特質,就被稱為「去中心化司法」或「分散式正義」,甚至有「陪審員區塊鏈網路」,使ODR的效率大幅增加。我在觀察這些動向發展後,決定要來提出一些實務與法理的介紹說明。 [ODR就是線上紛爭解決機制] (略) [Kleros的實務運作說明] (略) [Kleros的法理評析] (略) [網路國家理論的興起–代結論] (部分略) 隨著區塊鏈和智慧合約應用的出現,相關糾紛的爭議解決機制或專案項目也受到高度關注。 其中,眾包解決方案平臺如Kleros、Aragon與Jur.io,以人群的智慧與分散的正義為特色,成為聚光燈。 因此,如何從法律上描述這種新出現的爭議解決成為國際爭議解決法中的一個有爭議的話題。 我與Matters鏈上作家Denken,都很在意Web3上仲裁的過程與結果,是否都有全面公開供檢視,類似法院的相關機制,這樣才有省視改革前進的基石。畢竟在Web2最大的問題,就是平台裁決的權力中心化,譬如為何被停權、如何判斷與處置,乃至於 App Store 審查品質優劣不一等等,都無法供眾人檢視。 而這些還在早期發展中的鏈上紛爭解決機制,正在努力改善中。期待未來網路國家的成形,或Web3世界的成熟,整個生態環境也能讓Kleros這樣的鏈上紛爭解決機制有一天可成為大家線上的完美眾包解決方案平臺,實現人群智慧與分散式正義! 全文連結: https://vocus.cc/article/64b13b17fd89780001285ed1

  • AI音樂與聲音之法律爭議

    2023上半年,你可以看到一堆AI「鬼故事」,包括AI孫燕姿翻唱他人歌曲、AI德瑞克(Drake)與AI威肯(The Weekend)合唱新歌等事件,造成全球空前劇烈的關注,當然也衍生諸多討論與爭議。若我們把AI應用從「音樂」升至「聲音」的維度中討論,遇到的不只是「像不像歌手本人」或「是否侵犯著作權」等法律問題,可能提高到「人格權」層次的討論,如同程式語言不只是著作權保護問題,更像英文或德文等語言一樣,應受到言論自由或「基本權利」的保障。 (詳全文: bit.ly/3NOjYgv ) 假以時日,在數位人格權的觀念與法制逐漸成熟,及累績相當的立法例之下,例如個人的聲音或聲紋等資料是否會被納入「聲音權」的保護,可能值得我們持續關注,如同隨著時代演進,像性自主的保護或deepfake深偽這些情況,在法律概念與演進上都從物理、心理,發展到線上或虛擬世界了,我認為聲音的保護可能也會像肖像一樣,變成人格權保護的一種類型。 就AI音樂與聲音所引發的爭議而言,短期內能確定的是,不要侵害到原本作品的著作權、影響本人的肖像權、人格權或名聲、形象,倒是還好。簡單說,除著作權的問題外,就是類似DeepFake那樣(GAN),不要冒用、讓人誤會或侵犯到他人。但長期來說,就是著作權制度、商業模式、生態環境,甚至是數位人格權的演進了。

  • 論個資、數據與AI應用的法制趨勢

    近年來,隨著大數據和人工智慧的應用不斷增加,相關的法制趨勢也逐漸浮現。舉例來說,ChatGPT的隱私政策應遵守歐盟GDPR和美國CCPA等法規,並進行數據安全審核。使用者可以行使拒絕和刪除權限,並需留意資訊外洩或違反保密義務的風險。此外,義大利政府曾禁止使用ChatGPT,恰逢歐盟出台AI法案(AIA)來規範AI技術和數據應用,特別針對操縱行為提出規範方式。歐盟AIA強調倫理層面的監管,以防止操縱和侵害個人自主。同時,也有論者呼籲加強法律和倫理規範,以確保大數據和人工智慧在可信賴的範圍內運作。克里斯多福.懷利則提出四大監理原則,希望科技公司能承擔更多責任,程式設計師需遵循道德規範,且大型網路平台需接受公共事業監管。這些法制趨勢旨在維護隱私和個人自主,以確保大數據和AI的適當使用。 有不少論者認為,人工智慧(AI)將透過大數據(Big Data),足以實質影響人類世界。在技術上使社會資訊傳遞的結構改變,也對我們在憲法上的言論自由,以及意見自由的市場競爭,產生重大衝擊! 台灣對於演算法所撰寫的內容農場或AI的自動推文,是否受到與自然人表意相同的憲法保障?涉及民主憲政秩序中的核心元素:公民偏好的形成、審議程序、民主價值,是否會遭到大數據淹沒而造成傾斜或扭曲? 美國學界自1990年代起已預言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將隨之出現「典範轉移」。美國網路法權威學者Lawrence Lessig教授自早年起到近期都指出:未來的言論審查與控制,將存在於網際網路及其主要應用程式包括AI的設計。也有不少學者認為:言論的審查將透過基礎設施或主要平台(例如入口網站、搜尋引擎或社群媒體)及AI,並對當代民主產生重大影響。 爲能捍衛台灣民主憲政秩序中的核心元素:公民偏好的形成、民主價值,並避免其遭大數據淹沒而造成傾斜或扭曲。我們必須對於AI應用帶來的影響與衝擊,做出立法的因應與準備。我就問:2024總統大選,我們準備好了嗎?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XeKUZF

  • DAO治理可否取代公司或合夥制度?

    最近我發現我的Podcast節目《NoMoreLaw》關於談論「DAO」(Distribut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中文是「分散式自治組織」)的收聽數上升了,這某層度也反映或透出一個訊息:大家對於「DAO」越來越關注,或是「DAO」的議題越來越活躍。即使不是幣圈仔,相信也漸漸發現媒體上常出現「DAO」這個名詞,而不光是元宇宙、Web3或NFT這些熱門字眼。 舉兩個例子來說,首先是台灣的數位發展部有個部門單位叫做「多元宇宙科」,裡頭其中一個核心業務為:參與全球「DAO」活動;再來,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聲稱「DAO治理」的所有參與者都必須為「DAO」的行為負責。 關於DAO的相關說明與介紹,建議讀者有興趣可參考我的《DAO是什麼?》與《再探DAO的法制》等文章或Podcast節目內容,茲不贅述。本文想來討論:DAO治理能否取代公司或合夥制度?因為以太坊共同創辦人Vitalik(V神)曾語出驚人說20年後只有DAO制度,而無公司法人制度….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CoMePC

  • 文創、NFT與元宇宙法律

    從筆者身為專業法律人的角度來看,關於「NFT」、「元宇宙」與「文化創意」產業與蓬勃發展中的生態圈與市場,涉及到太多法律層面,諸如:民法、消費者保護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甚至還有刑法、證券交易法、洗錢防制法、公司法、有限合夥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中最有趣的是傳統合約與智能合約在文創產業的應用與影響,因為NFT背後所表彰的實質權益內容、元宇宙環境的推波助瀾,均牽涉重大價值與利益。 科技應用與創新研發均能夠促進商業發展,常常基於幾個因素:減少成本、增加效率或擴大收益。區塊鏈技之所以能加速文創或藝術發展是,因為其鏈上的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一個重要功能,解決文創工作者及藝術作品買家的痛點。由區塊鏈「以太坊」(Ethereum)率先引入ERC-721標準的智能合約,即以加密方式儲存NFT的交易紀錄、擁有權、加密貨幣錢包地址等資料,所以能夠為數位資產的憑證。甚至透過智能合約設定條款,使NFT具備自動分潤功能,明訂文創者或藝術家將於每次交易時獲得一定比例的利潤。如此去中心化、去中間(介)者的商業模式,都是智能合約取代傳統合約與以往通路後的嶄新面貌。 NFT的應用與元宇宙的概念,對台灣影音視及文創產業,非常重要且影響力甚鉅,我認為也期許法律與智能合約等方面能夠成為一股很大的助力,而非阻礙,如此才能讓台灣的軟實力衝向國際。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h8cFSQ

  • 期盼數位市場法(DMA)推動Web3的發展!

    在2023年《數位市場法》上路後,或許能將「Web3」概念真的具體實踐,第一步就從「去中心化社交或通訊軟體」開始,讓我們逐漸擺脫監控資本主義,成功掌握數位自主權。 假以時日,我們若厭倦Facebook這類的社交工具,透過《數位市場法》(DMA)的規範,讓我們可以「打包搬家」到Web3社交通訊軟體(如上所述之Lens、Damus或Tribes),我們接近完全掌握數位自主權的日子也就近了。 我看到某媒體文章的這段敘述:「2022年全球花費在Facebook及抖音的小時數相近,似乎意味Facebook這種傳統媒體已走到巔峰。然而,儘管抖音成長速度傲視群雄,在2022年抖音僅佔搜尋、影音及社群廣告市場份額的2%(約100億美元)。此部分市場份額仍以Facebook為最高(約1,000億美元),其次則為Youtube(約500億美元)。」其實有點感慨。 不僅因為在許多網路法律事件或類型(如網路犯罪),如今看來也是算「傳統」態樣。現在,雖然我們很難低估人們切換市占率高且慣用的社群、即時通訊軟體(如FB、Line)的困難度,但想擺脫Web2中心化的新型社群、通訊軟體(如Lens、Damus、Tribes)仍不斷橫空出世,我們期待這種去中心化的Web3工具能有爆擊或爆紅的發展,也關注後續對這世界帶來新的影響與衝擊。或許在2023年的《數位市場法》(DMA)可以推波助瀾,讓DMA推動Web3的發展! 全文連結: https://vocus.cc/article/63e06f1bfd897800014b1d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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