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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陳建佑律師

【 律師辦案出包的民事責任 】


律師對其委任人,除違反其倫理規範、刑事責任(例如違反律師的保密義務等)外,也有可能因為律師辦案出包而成立民事責任。由於律師責任議題可以寫的內容與篇幅太多,我打算略過大部分的內容,直接簡談「辦案」方面的民事故意或過失責任。



先前有民眾來諮詢,說想告之前的委任律師,因為那位律師疑似在受任的某案訴訟程序中,未主張若干重要攻防方法,甚至被另案法官就此在判決書上載明「有違常情」。因而該民眾認為此律師在其委任契約關係中有違約的情形,應負民事故意或過失責任。



在律師委任契約裡,如何該當「故意」或「過失」呢?一般來說,律師受任就會收取酬金,所以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民法第535條參照),除了很明顯的受任卻逾越上訴期間等情況會該當「故意」或「過失」外,必須律師在「明知」或「可得而知」等情況,才會在辦案時成立所謂的「出包」。



那什麼時候律師會是「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況?我們可參照律師倫理規範第26條所謂「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此為律師契約義務的倫理化,某程度似乎可將所有律師的契約義務之履行納入律師倫理審查時的對象,若律師未能忠實履行職務,即難謂其有「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



而對於律師執行委任事務,若因當事人欺瞞或不配合,即使委任人遭受損失,律師若已盡其應盡之告諭及建議義務,即無相關民事責任或倫理問題。例如:律師已要求其委任人提出某項證書,委任人卻遲未提出,以致訴訟遭致敗訴,自不能要求律師負何等責任。反之,若在委任人提出若干重要的攻防方法,甚至就此也經過律師與委任人的開會討論,但律師卻遲未提出上開重要的攻防方法,也沒有說明為何不為其當事人提出該攻防方法於訴訟時(未盡其應盡之告諭及建議義務),以致訴訟遭致敗訴,就可能要求律師負其民事責任。



不過需注意的是,律師辦案能力與結果,涉及其經驗、當事人配合與否、案件本身的性質、體質或難易度,甚至是相關司法人員或機關是否難搞或不友善等因素,不可一概而論,所以告律師也不是一件容易或普遍的現象。雖然台灣已有律師責任保險制度,但適用的情況不太會是本文討論的情況,多半是受任卻逾越上訴期間或其他非常明顯有疏失的情況,就台灣或日本民情而言,相較於美國人常告律師的現象,我國也很少人會去告自己的委任律師。



總之,我就曉諭那位來諮詢的民眾:想告之前的委任律師,還是請您先多多蒐證後再行評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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