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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請求返還的民事判決
分享一則頗具啟發的虛擬資產請求返還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623號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114%2c%e8%a8%b4%2c5623%2c20251226%2c1 💡重點節錄: 1️⃣ 按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寄託物返還之期限,雖經約定,寄託人仍得隨時請求返還。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589條第1項、第597條、第602條第1項、第603條、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 參據ACE Exchange使用者條款前言第1點:「ACE Exchange透過虛擬通貨交易平台https:
陳建佑律師
13小时前讀畢需時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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