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資鋒法律事務所
INFOFRONTIER
LAW FIRM

搜尋


【 電商平台業者的法律責任?】
或許台灣可以參考中國的規範或美國法院的判例,使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方平台業者,具有防止網購糾紛的責任,才能給予消費者更多的保障。
陳建佑律師
2020年8月18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 法庭上最夯的派生證據–Line截圖 】
通訊軟體所留存歷史對話之電磁紀錄,係以科學機械方式生成,如其所呈現之譯文書面(學理上稱為派生證據),其真實性無虞時,對於事實之還原,較諸證人事後根據其體驗所為之供述,因受限於個人記憶、認知、觀察、表達能力及意願等,難免無法期待毫無錯漏者,應屬優勢證據,而具較高之證據價值。
陳建佑律師
2020年8月14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 自駕車對AI規範的立法意義 】
在AI時代自駕車的法律規範直接涉及AI立法的核心,所有AI應用的領域都有類似的爭議。當AI由輔助人類開始到未來將全自動化運作的情形,筆者認為若以本文第1、2、3點的處理原則或規範,應能達到符合AI發展的產業與社會需求的平衡。
陳建佑律師
2020年8月7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 GAN! Face-Off有什麼法律問題? 】
從深度學習、卷積神經網路(CNN)到生成對抗網路(GAN)等AI技術的發展應用,產生的圖片或影像的創作或結果,導致法律應如何因應的問題,例如:DeepFake涉及什麼法律問題,是否應訂立專法處理。
陳建佑律師
2020年7月30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 面子問題-肖像也是個資 】
每每涉及到「臉部」的最新科技問世或流行,就會有「面子之爭」-關於臉部的個資隱私或肖像權利的控制與自主決定爭議,廣受討論。尤其是否受權利人的同意、使用他人臉部資料的行為是否違法、是否超過特定目的範圍等問題,常常會就個案去考量社會文化、人格價值、言論自由、商業利用。
陳建佑律師
2020年7月8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白帽的駭客任務!
用「契約」委請白帽駭客執行任務,以持續改進資安管理,主要的精神在於鼓勵外界參與。所以「契約」建構的機制,必須納入安全港條款(Safe Harbor Rule),明定白帽駭客履行良好的誠信原則或符合法規所定義的標準,即可減少或免除其法律責任或義務。
陳建佑律師
2020年6月29日讀畢需時 3 分鐘


【 淺談股東會電子投票 】
台灣引進書面、電子方式投票,以及視訊會議進行表決,關係到我國公司治理的成敗與公司經營生態。甚至涉及公司經營權的爭奪戰,相對於委任書的徵求,決戰於千里且屬間接的長期戰線;書面或電子投票則是決戰於彈指之間,迅速而直接,吾人不容輕忽重要性!
陳建佑律師
2020年5月28日讀畢需時 5 分鐘


【 駭客不是我!】
從實務對木馬抗辯的見解可知:
法官除透過鑑識專家進行「數位鑑識」的數位證據外,也藉由「情況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或「補強證據」(Reinforcing Evidence)去認定或補充直接證據不足的事實。
這是被告與檢察官在訴訟的攻防重點!
陳建佑律師
2020年5月20日讀畢需時 4 分鐘


【 當AI出包時,我們該怎麼看待AI?】
大家都說我們已經進入AI的時代。彷彿山也AI,海也AI,什麼都能AI,不論您買的洗衣機,甚至是「律師」Ross,都是AI。但當AI出包時,我們該怎麼看待或處理AI?首先就要知道AI是什麼。
陳建佑律師
2020年5月12日讀畢需時 4 分鐘


【 網域名稱(Domain Name) 的扣押 】
透過刑事扣押或沒收域名的程序,不僅可增加犯罪者的經營成本,進而減少國內盜版影音網站出現的可能性,也可成功解決短時間內對網路盜版侵權束手無策的囧境,故可謂我國刑事扣押程序上的一大進步!
陳建佑律師
2020年4月27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 淺談電磁紀錄的搜索與扣押 】
電腦或手機裡各種通訊軟體的資訊,其中電腦或手機等硬體設備屬於「載具」或「載體」,上頭的資訊即為「電磁紀錄」。
因此,關於「搜索與扣押電磁紀錄」,檢警機關是否得合法以載體內的電磁紀錄作為關鍵證據,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就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刑事程序議題,因攸關電磁紀錄有無證據能力的問題。
陳建佑律師
2020年4月20日讀畢需時 4 分鐘


【 數位遺產的現在與未來 】
數位資產不只有其實質經濟價值,更具有其精神價值,尤其是網路帳戶使用人死亡後,往往留給親友們的回憶,遠勝於任何經濟利益。
問題來了,死者已不在世上,但其留下的「 #數位遺產 」該如何處置?如何在虛擬的數位空間中,維護帳戶所有人的隱私與資訊保護,並兼顧數位遺產的保障。
陳建佑律師
2020年4月11日讀畢需時 8 分鐘


網路犯罪的刑事管轄問題
在今日這個網路無弗屆的世界,經由網路犯罪之情形,依刑訴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為地、結果發生地。如此應得出「舉凡網絡可及之地,可視為犯罪行為的結果發生地」之結論,在理論上想當然爾,但偵查實務不一定如此...
陳建佑律師
2020年4月1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資訊法領域的證據與程序-數位鑑識】
「數位鑑識」在資訊法領域的定位:證據法、程序法。所謂的「資訊法」,大多是提及實體法的部分,例如著作權法、個資法、民法、消保法、刑法等,但較少有介紹或論及其相關的程序法,也就是如何採集「數位證據」的證據法,它的方法有個正式名稱叫做「數位鑑識」(Digital Forensics)。
陳建佑律師
2020年3月17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淺談網路契約與電子簽章】
網路交易的性質是民法上的「契約」(大多為買賣契約),但由於交易的過程、方式與實體世界的型態略有差異,所以在民法「契約」相關規定的適用上,有點不同。網路契約大多是「定型化契約」,就是「線上定型化契約」,「按鈕包裹契約」也是其中一種,也都要通過民法及消保法的考驗!
陳建佑律師
2020年3月11日讀畢需時 7 分鐘


【當隱私遇到商業,是互看不爽,還是兩情相悅!?】
台灣行銷公司就在隱私及商業兩者間取得平衡點,不論是對於網路使用者的隱私保護,或者是在客戶所要求的廣告投放上都發展出相得益彰的效果,值得相關業者參考喔!
陳建佑律師
2020年3月3日讀畢需時 4 分鐘


【民事法新紀元:「意思表示」與「智能合約」】
就法律及其他實務者而言,必須了解最新技術層面的操作所帶來的法律問題,才能適切解決相關的法律爭議,甚至為新型商業模式營造更佳的發展環境。以下我將針對「自動回覆軟體系統」的意思表示,以及「智能合約」,分別以「傳統民法上 #意思表示 概念受到新時代的挑戰」及「 #智能合約 對於民事法的
陳建佑律師
2020年2月10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翻群」是有法律責任的!
前陣子我撰寫一篇「淺論刑法上的電腦犯罪」,文中提到「妨害電腦使用」有四種犯罪行為的態樣。結果沒多久就有行銷業界的朋友向我諮詢:關於他所經營的Line群組,竟遭他人「翻群」,這樣對方有無法律責任?
陳建佑律師
2020年2月3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個人資料上傳雲端空間的法律風險】
對於許多雲端服務使用者或資料主體來說,一方面降低其組織內部或個人成本,無需搭建平台即可享受雲端服務,甚至達到「敏捷」(Agility)的效果;然同時卻對雲端服務使用者或資訊主體的資訊隱私權可能產生嚴重衝擊或法律風險,因一旦資料脫離內網被共享至網際網路上,就無法通過物理隔離和...
陳建佑律師
2020年1月21日讀畢需時 1 分鐘


【大數據、言論自由與民主價值】
有不少論者認為,人工智能(AI)將透過巨量資料(Big Data),足以實質影響人類世界。在技術上使社會資訊傳遞的結構改變,也對吾人在憲法上的言論自由,以及意見自由的市場競爭,產生重大衝擊! 台灣對於演算法所撰寫的內容農場或AI的自動推文,是否受到與自然人表意相同的憲法...
陳建佑律師
2020年1月7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