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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I著作權之法律問題解析 】

    AI 生成的作品在台灣有著作權嗎?企業用 AI 創作要注意什麼? 依台灣著作權法,著作人限於自然人或法人,純由 AI 生成且無人類創作介入的內容,目前不受著作權保護。若人類對 AI 輸出有實質選擇、編排或創意貢獻,該部分可能受保護。企業使用 AI 創作商業素材,應在合約中明確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並確認 AI 工具輸出條款是否限制商業用途。 AI著作權之法律問題解析 Section 1. AI的發展及創作(上) Section 2. AI的發展及創作(下) Section 3. AI著作權的歸屬 Section 4. AI著作重製及合理使用(上) Section 5. AI著作重製及合理使用(下) Section 1. AI的發展及創作(上) 我們早已進入了AI時代,每天都看得到AI這個字眼,但什麼是AI?它所創造出來的作品,在著作權法上又衍生什麼樣的新問題呢? 付費的全文連結如下: https://vocus.cc/cyberlaw/5ffd8ba8fd89780001d61120

  • 法院關於慰撫金的量定

    有民眾詢問陳建佑律師:什麼是慰撫金?有量定其數額的標準嗎?以下我們就來簡單聊聊吧! 所謂的慰撫金,就是體現於精神或肉體痛苦(不能依金錢計算的損害/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金(參見王澤鑑教授的[損害賠償]一書,第270、304頁,關於慰撫金的量定,其照片翻攝於書中第294頁)。就此,在台灣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94條、第195條等有特別規定,在特別法如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15條等規定也有使用到慰撫金的概念。 但說到如何量定慰撫金的相當數額,就是實務上最為困難的問題。台灣最高法院判決所採用的主要量定因素為:1.加害程度。2.被害人的身分地位(包括名譽受損害等情形)。3.雙方經濟能力。4.其他情形(包括被害人受到侵害的人格法益種類、被害人是否也有過失、加害人是故意或過失、加害人侵害後所獲的利益)。 我們可來看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易字第20號]的案例事實及其意旨,就可大概知道實務是如何操作慰撫金的量定:「 1.按慰撫金之賠償要件,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仍得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法院斟酌行為人之加害情形、被害人之學歷、資產和所受精神上之痛苦,以及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後,得酌定適當之精神慰撫金,並駁回超過適當部分之請求。 2.A男與B男有糾紛,為欲教訓B男,旋命A男友人C男將B男約公園碰面,A男乃夥同4人前往現場,雙方因意見爭執,A男隨即徒手毆打B男,致B難受有頭臉部多處挫傷、耳郭之開放性傷口約3公分及鼻血等傷害,B男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A男負損害賠償責任。 3.查B男因A男上開傷害行為,致使精神受有相當之痛苦,自得請求B男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已如上述。又B男現讀高中,及雙方各無其他不動產,是本院斟酌A男加害情形、B男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後,認B男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以8萬元為相當,逾此部分所為請求,尚嫌過高,不應准許。」。 另學者張永健、李宗憲在[身體健康侵害慰撫金之實證研究]一文中,提出具有參考價值的發現: 1.法院是以被害人的傷勢作為量定慰撫金的主要考量。 2.法院可能運用慰撫金的裁定空間,填補原告在財產方面的不足。 3.台灣各地方法院法官基本上係一致且穩定地給予適當的慰撫金,因為法官在決定慰撫金時,會詢問同院資深法官、參考上級法院裁判,量定出類似先前案例的慰撫金額,故整體而言有清楚脈絡可循。 陳建佑律師認為,若未來的法院判決書能提供更多的相關資訊,將更有助於從事量化研究,從事有系統的侵害人格法益類型案例比較,建立類型化的量定標準,始能增強判決的可預見性。就此,應列入司法革新的重點之一,以促進訴訟前的和解、節省司法資源並提升法院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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