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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陳建佑律師

【 借名登記的刑事法律風險 】


借用他人的名義登記不動產、股份、帳戶所衍生的爭議,為我國實務上常見的糾紛。所謂「借名登記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人)將自己的財產以他方(出名人)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的契約。借名登記的案例常見於某甲將其不動產借用某乙的名義去做登記,但也時常發生在股份移轉登記方面。


我國人頭文化充斥,目前仍有為數眾多、名實不符的登記案例與現象,可見借名登記契約仍有其「人頭的地下市場需求」!借名人基於諸多動機(包括規避相關法令)而為借名登記,在民事責任或其法律風險方面,筆者先前有撰擬「簡評我國借名登記的實務見解」一文供讀者參閱。本文就來簡單說說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背信罪」。



「背信罪」規定在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所謂「違背其任務」,除指受任人違背委任關係的義務外,尚包括受託事務處分權限的濫用在內,如此始符合本條規範受任人應誠實信用處理事務的本旨。(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629號裁判意旨參照)。



而背信罪所謂「其他利益」,是指財產利益,但它的涵義很廣,有「財產上現存權利」,也有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也不一樣,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的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的喪失等(消極損害),皆屬於財產或利益的損害(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第3704號判決意旨參照)。



假設某甲為某A公司爭取工程標案,並尋找協力廠商施作,足見甲確實有代某乙(即A公司的實際負責人)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的管理行為。自屬受乙委託為其處理事務,基於其委任關係,具有為乙財產利益計算的權限,故甲就是替乙處理事務的人。



而借名登記委任關係之出名人甲,依約負有於借名登記契約解除或消滅時返還股份給乙的義務,本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履行其信託義務,且委任關係本得隨時終止,相關工程既已完工,甲又沒有為A公司帶來其他案件,借名人乙終止雙方借名登記關係,也符合誠信。



但出名人甲卻在借名人乙請求返還股份時再三推託、置之不理,實有違背出名人任務的行為,足以堪認甲在主觀上有為自己不法利益或損及乙利益的意圖,當屬已著手於背信罪的犯罪行為,導致乙本應持有股份減少(積極損害),以及未來可期待之股東盈餘分配利益喪失(消極損失),故出名人甲應成立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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