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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路服務平台業者的作為義務!

    【網路內容服務的平台業者在處理言論議題上的作為義務!】 A公司是網路平台內容服務提供業者,以經營B網站的網站內容為業。有次,民眾C於該網站上發表以指稱民眾D為庸醫、黑心醫生等內容的言論,同時在留言貼文中附有D涉用違法中國植髮筆、僱用密醫而遭逮捕交保的新聞連結。D發現這樣的情事後,告知A公司在B網站上那些C的留言貼文是侵害D名譽的言論,並要求A公司移除在B網站上的C所指述的相關不實言論,但A公司都不予理會。試問:若A公司不移除留言,對D是否應負民事侵權責任? 《會員限定》 https://bit.ly/3ai2oNH

  • 一次搞懂〈Google與Oracle〉終局之戰的前世今生!

    美國最高法院以 6 比 2 裁定,不僅肯定API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即具有著作權的適格性,為著作權保護的範圍),且認為Google利用Oracle的軟體原始碼開發 Android 操作系統,沒有違反聯邦著作權法。最高法院指出,Google 複製某些 Java API 代碼是合理的使用,讓這場十年之戰劃下終點! 了解這場著作權戰爭的背景與始末 https://bit.ly/3t8Tj0O

  • 網購褲子尺寸不合,可否解約退貨?

    [案例說明] 消費者A在民國109年1月23日於業者B公司網站預購一條運動褲,網站販售時並無褲管的尺寸,而3月18日到貨後,發現褲管尺寸不合,隔日即向B要求換貨。但B表示根據其網站的預購規章規定,預購商品無法因尺寸、顏色不如預期而提供退換貨,除預購商品一收到就有破損、髒污或掉色等現象,B始協助更換瑕疵商品,故拒絕換貨。 [法律分析] A在109年1月23日於B公司網站以網購方式預購運動褲,當時A與B公司之間有成立民法第345條之買賣契約,且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1]與第19條[2]等規定,屬於特種交易的「通訊交易」,A在109年3月18日收到運動褲後的7天內可以無條件地以書面通知或是退回運動褲的方式解除契約。此因網路購物是在收到商品之前,無法接觸商品實體的交易型態,所以賦予消費者有7天的猶豫期間(鑑賞期)檢查商品。 本案的爭點在於:消費者A網購的運動褲褲管「尺寸不合」,是否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規定所謂的「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而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與第2項之規定排除上述解除權之適用?依照該條之立法說明:「第2款規定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例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消費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非屬本款所稱之客製化給付。」,故在立法理由已明確例示僅有選擇顏色和款式並非本準則所規定之客製化服務,本案A從B官網所提供之商品列表中選擇需求數量,非屬本款所稱之客製化給付 申言之,「客製」與「訂製」是不同的概念,參照上開準則第2條第2款的立法理由說明,即便是B公司在A下單後才製作該運動褲,但A僅是從業者提供的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並不屬於客製化給付而屬「訂製」,仍有消保法7天鑑賞期的適用。 再者,就算商品符合前述「客製化」的要件,業者B仍應事先說明該商品排除7天鑑賞期的適用[3],以避免消費者A遭受突襲,否則A仍得依法主張退貨。在本案中,縱使B公司表示根據其預購規章之規定,預購商品無法因尺寸、顏色不如預期而提供退換貨,然A是屬於「訂購」運動褲,故仍得無條件且不附理由,包括基於該條運動褲尺寸不合的考量,而得行使解除權,B公司的上開抗辯應屬無理由,不僅在消保法上站不住腳,且該預購規章之規定也恐怕於法不合而無效。 此外,本案A對B公司基於買賣契約所享有的權利,B公司仍應提供價值、品質與效用都沒有瑕疵的運動褲(民法第354條),否則A可以像在實體店面買到有瑕疵的商品一樣,要求減價、在不會顯失公平的情形下解約,或是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359條、第360條)等。面對適用7日鑑賞期的B公司,即使B公司都沒連絡A做後續退貨解約之處理,而A為減少損失,已將不合用的運動褲低價轉賣,然A也可不選擇退貨解約,而循民法之規定主張其權利。 本案A在上網消費購物的體驗上,雖然遇到不愉快的事情,但遇到了還是可以循求適當合法的途徑解決。而本案關於消費爭議或糾紛在司法實務的救濟途徑上,既然B公司不願意連絡A以處理相關退貨還款程序,也不與A進行協商,建議A循求民事求償制度,提起訴訟走小額程序,透過經濟、迅速的民事法院審理或調解,達到填補損害或解決紛爭。 [註解] [1]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2]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I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III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IV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V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3] 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四、商品或服務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排除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 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嗎?

    「M化車」是什麼?很有動力的車?還是跟M型化社會一樣兩極化?都不是!其實「M化車」是科技偵查的工具,很先進,但恐怕有侵害人民隱私的基本權保障,癥結點在哪裡呢? 看全文: https://vocus.cc/article/60559572fd89780001d45c69

  • 【Facebook的言論審查,ok嗎?】

    我們用戶與Facebook之間算是一個無償或免費的服務契約關係,Facebook同意用戶在其社群平台上傳或發表許多資料或訊息,由於在Facebook上頭的互動很好玩、很好用,所以造成我們集體對Facebook的極度依賴,而在社群平台的應用上,我們似乎沒有其他更好的選擇。而當Facebook在成年人使用的社群媒體市佔率接近70%時,在它們與實體的公共設施一樣變成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消失時,商業與社會往往就無法正常運作,也就是它們規模大到足以影響人們的公共利益。............ 訂閱看全文:http://bit.ly/3a3IwOp

  • 一篇打包軟體的科普、法普知識!

    所謂的「軟體」,在法律上稱之為「電腦程式」,可包括各種應用軟體,以及作業系統軟體。軟體在法律上的保護,包含著作權法、專利法、營業秘密法、刑法、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甚至涉及公平交易法。在本篇介紹軟體抄襲與合理使用的情況,並對於著作權法對於軟體的保護作出反思。 看全文:http://bit.ly/2ZwxTOf

  • 【個人資料上傳雲端空間的法律風險】

    對於許多雲端服務使用者或資料主體來說,一方面降低其組織內部或個人成本,無需搭建平台即可享受雲端服務,甚至達到「敏捷」(Agility)的效果;然同時卻對雲端服務使用者或資訊主體的資訊隱私權可能產生嚴重衝擊或法律風險,因一旦資料脫離內網被共享至網際網路上,就無法通過物理隔離和其他手段防止隱私外洩。所以,許多雲端服務使用者或資料主體就會擔心其隱私權會受到侵犯,相關的機密資訊或個人資料會被洩露和使用。 訂閱看全文: https://bit.ly/3suxhFw

  • 【你說的「個資」到底是不是「個資」?】

    【所謂的「個人資料」可能跟你想像的不一樣!】 我們已身處在「資訊經濟」時代,因網路科技造成資訊傳播迅速的發展,使「個人資料」被以不同的方式蒐集、儲存、組合,甚至用以預測個人的行為模式、政治態度或消費習慣,作為一個商品、服務或資源。 我們已身處在「大數據」時代,因ICT(資訊通信技術)發達,透過各處電子端末裝置或機器,大量蒐集「個人資料」,依運算做快速的分析與處理,且將其結果運用在產業創新、行銷或廣告等方面。 但個人資料的範圍,真的如大海一般寬廣嗎? 文章連結: https://vocus.cc/article/604c335afd89780001076eba

  • 【 101的網域名稱及商標之爭 】

    在資訊法架構下,其中一個領域的內容就是「網域名稱爭議處理」,也就是「域名爭議處理」,此與「智慧財產權」的「商標權」可說是息息相關,也常被援引「公平交易法」一併處理相關法律問題。 【訂閱看全文】 https://vocus.cc/article/6055bfa2fd89780001d49866

  • 【AI著作權之法律問題解析 】

    AI著作權之法律問題解析 Section 1. AI的發展及創作(上) Section 2. AI的發展及創作(下) Section 3. AI著作權的歸屬 Section 4. AI著作重製及合理使用(上) Section 5. AI著作重製及合理使用(下) Section 1. AI的發展及創作(上) 我們早已進入了AI時代,每天都看得到AI這個字眼,但什麼是AI?它所創造出來的作品,在著作權法上又衍生什麼樣的新問題呢? 付費的全文連結如下: https://vocus.cc/cyberlaw/5ffd8ba8fd89780001d61120

  • 「工商秘密」與「營業秘密」的差異?

    刑法第317條所規定的洩漏「工商秘密」罪,其與營業秘密法第2、13-1條所規定的洩漏「營業秘密」罪,二者到底差別在哪裡呢? 常常有人將「工商秘密」與「營業秘密」混為一談,其實兩者的含義並不同,點進來暸解看看吧!http://bit.ly/2NYR6We

  • 雲端儲存服務的法律風險與責任

    在台灣新北市有一名廚師付費給Apple公司取得iCloud雲端儲存服務,紀錄他出國深造期間用手機大量拍攝、努力累積的食譜菜單,但這些珍貴資料竟在一夕間消失不見,Apple公司提出「霸王條款」主張免責拒賠。換言之,在iCloud服務條款(即定型化契約條款)中「II. 功能和服務-C. 備份(Backup)」有明文記載:「在可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蘋果公司不保證或擔保任何您可能經由本服務儲存或使用之內容不會遭受在符合本協議條款下之無意的損害、毀壞、損失或移除。 蘋果公司對該等損害、毀壞、損失或移除之發生不負責任。」,此等內容表示備份內容存在著消失的風險,但Apple公司不負責賠償。............ 請到「方格子」看全文: https://vocus.cc/cyberlaw/5ff47ad3fd89780001847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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