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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空白搜尋找到 157 個結果

  • 什麼是數位主權?

    各位聽過「數位主權」(digital sovereignty)嗎?它與「國家主權」(national sovereignty)或「網路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又有什麼關聯呢?本文嘗試來釐清與認識這些概念,因為它們與我們每個人生活上其實息息相關。 全文: https://bit.ly/3kKt9zm

  • 元宇宙的法律規範?

    近來許多人不斷談論「#元宇宙」(Metaverse),此為在現實世界外重建或連結虛擬的世界或時空,過去只存在如電影《#一級玩家》的概念,如今已是現在進行式,全球已有400家企業以「元宇宙」的概念優化產能。然而,在元宇宙的「國度」裡,是否應有良善的法規或政策相對應?或許值得我們做一個前瞻的省思或超前部署,以免又是一個「法律跟不上科技」現象的輪迴重現。 全文: https://bit.ly/3wpypNy

  • 【 電商平台業者的法律責任?】

    上網購買商品或服務,這動作已是現代人生活的日常步驟。網購平台業者藉由提供買方與賣方一個交易空間,提升交易者之間的搜尋或媒合速度,並以評價等信賴機制增加交易成功率;網購平台業者也從中獲取手續費、上架費等收益,不僅有助於經濟發展,也建購電子商務的模式與消費環境。然而,電商平台業者是否有其法律責任呢?就此也成為近代全球法律的熱門議題! 全文: https://bit.ly/3my1MtT #資訊法 #網購 #電商 #商務 #消費者 #平台 #資訊法律師 #科技 #明日世界 #AIOT #中華亞太智慧物聯發展協會理事

  • 新聞出版品的數位使用權?

    據媒體報導,FB、Google等跨國數位平台未有自製新聞內容,卻利用新聞媒體業製作新聞內容的「連結」取得豐厚的廣告收入或,早已引發各國議論。日前台灣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陳耀祥表示,已針對大型數位平台起草「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規範此等議題。 尤其今年(2021年)2月澳洲國會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簡稱「媒體議價法」)要求FB、Google必須與新聞媒體業議價,新聞媒體業者可單獨或集體向此跨國數位平台議價(利用新聞「連結」的行為)請求新聞授權費或「報酬」,換言之,正式在法制上有一個分潤機制。然而,此非有國家或政府首次介入新聞媒體業與科技公司數位平台之間的生態體系,但這是迄今影響最深遠的一項立法例,包括加拿大、美國與台灣均關切注意此發展,並考慮跟進採取類似手段。事實上,在歐盟已有類似的案例......... 全文: https://bit.ly/2YW0Iqm

  • 從傳統隱私權蛻變為數位自主權

    台灣的立委諸公有鑑於數位生活已成為民眾生活的延伸,認為人民的數位權利(digital rights)是政府應積極保障之權利,且人民在數位虛擬環境中仍應享有憲法保障之自由,以及避免受不當侵害權利的保障,因此曾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3條條文草案的「數位自主權」。這個權利的概念是怎麼演變來的?與傳統典型的隱私權又有何不同呢? 全文: https://bit.ly/3A9yRj5

  • NFT的性質、沒收與執行

    NFT,是英語Non-Fungible Token的縮寫,中文被翻譯為「非同質化代幣」或「不可替代代幣」,又因其應用目前盛行於藝文界或著作權的領域,掀起一波「加密藝術」的熱浪與風潮,根據Statista公司的統計,NFT 全球市值來到約 3.3 億美金,衍伸的應用更是百花齊放。不論藝術品或公仔,都有其被投資的可能與價值,透過NFT這樣的區塊鏈(Blockchain)與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ies)技術,成為確保加密藝術品獨一無二的保證機制,造就出其「不可篡改、複製」的特性,也因此被視為值得投資的範疇........... 全文: https://bit.ly/39Cu3rN

  • 【線上搜索合法乎?】

    所謂的「線上搜索」(online search),其實就是國家機器植入木馬程式(Trojan horse program)到犯罪嫌疑人的手機、電腦或其他載具,以達監控與紀錄等偵查目的。也有稱作「遠端電腦搜索」(remote computer searches)。在美國、德國及英國等先進國家均以使用木馬程式作為偵查及證明犯罪行為之用。 訂閱看全文: https://vocus.cc/cyberlaw/6147df5ffd89780001ed9b1b #資訊法 #線上搜索 #科技偵查法

  • 加密無政府主義與程式碼之治

    在現今的網路治理理論中,赫然出現所謂「加密無政府主義」與「程式碼之治」,它們與網路治理、區塊鏈、法律有著什麼樣的關聯?筆者欲藉由本文介紹給讀者們認識與了解這些概念與狀況,且現實上又可能會造成民主法治國家什麼樣的影響。 訂閱後閱讀全文: https://bit.ly/2X7S4nr

  • AI發明人?

    特斯拉公司現在已使用人工智慧(下稱「AI」)去撰寫其商用電腦程式,「DABUS」也是如此。DABUS是美國企業Imagination Engines創始人Stephen Thaler開發的AI系統,一共發明兩項新技術,分別是分形食品容器,以及能引起更大注意力的警示燈。在透過AI系統「自主」研發的發明結果都是AI「自己的創意」或「本身投入的技術貢獻」,所以有認為AI本身應認定為「發明者」,如此也引發全球法學界的熱門話題:「AI可否為專利發明人?」,這涉及AI在法律上的主體適格(資格)。 訂閱看全文: https://bit.ly/3gQ89p5

  • 網路犯罪的刑事管轄問題

    在今日這個網路無弗屆的世界,經由網路犯罪之情形,即使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中「犯罪地」包括了犯罪的行為地、結果發生地。如此推論結果,認為應得出「舉凡網絡可及之地,可視為犯罪行為的結果發生地」之結論,在法學理論上想當然爾是如此。 全文: https://bit.ly/3kvyCJu

  • AIoT數位轉型的法律議題

    本篇架構— AIoT數位轉型的法律議題 (1-1):AIoT數位轉型及其法律議題 (1-2):著作權法議題 (2-1):個資法議題 (2-2):營業秘密法議題 (2-3):契約責任與風險配置議題 (3):消保法商品責任及民法侵權責任議題,兼論自駕車 (4):資通供應鏈安全及溯源管理法制議題 (5):公共運輸法制議題,兼論自駕公車 (6):智慧機器人應用法制議題 - 免費線上/視訊法律諮詢預約開跑: https://fb.com/book/CJYlawoffice/ - 【AIoT數位轉型的法律議題(1-1)】: AIoT數位轉型及其法律議題 全球遭受新冠肺炎(COVID-19)重擊,為在疫情期間持續維持運作,透過數位科技以遠端通訊、遠端協作方式進行內外溝通,成為各國政府、企業與個體的重要措施,也進一步推動數位化的進程。筆者身為「中華亞太智慧物聯發展協會」理事與法律顧問,看見該協會在協助台灣中小企業進行數位轉型的過程中面對到許多法律議題,因此有感而發撰文本系列的心得分享。 訂閱看全文: https://vocus.cc/article/60cf5572fd89780001df57c1 - 【AIoT數位轉型的法律議題(1-2)】: 著作權法議題 企業投入人工智慧產業時應注意著作權的議題並事先規劃,應注意重製行為之合理使用,以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權,以免喪失產出之經濟效益。 訂閱看全文: https://vocus.cc/article/60d946fbfd89780001df08db - 【AIoT數位轉型的法律議題(2-1)】: 個資法議題 資料數據可以多種型態呈現,例如照片、影片、文字或語音等,就會牽涉個人資料保護的態樣與範疇。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採行「當事人知情同意」、「目的拘束」及「資料蒐集最小化」等原則,也就是說: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原則上必須充分告知當事人蒐集之「特定目的」,並經當事人同意;之後的處理及利用也必須在蒐集「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始得合法為之。 但在AIoT數位轉型方面,蒐集個人資料的過程是否能預見並告知(聲明)其利用態樣、特定目的,而使消費者知情並同意;消費者同意的內容或品質是否具有效性,恐怕隨著人工智慧運用場景、科技與商業模式的不斷改變、演進與擴展,都存有變數與挑戰。 訂閱看全文: https://bit.ly/3hyNYvt - 【AIoT數位轉型的法律議題(2-2)】: 營業秘密法議題 在AIoT的工業時代,產品的生產流程,從設計、研發以至於接單客製化生產或一般量產等,都是透過程式系統精密控制,並以自動化模式進行,所有的研發數據與生產規格均以數位方式儲存,並作為自動化生產設備的參數,而這些數據、規格與參數都可能是營業秘密(Trade Secrets)。為符合營業秘密法所定「合理保密措施」,應採取如何之內部權限控管及外部防火牆機制,將成為機密保護的關鍵,例如企業應舉證證明該數據、規格與參數如何成為其營業秘密,包括所採取的保護或管制措施為何。 訂閱看全文: https://bit.ly/3hAD1e5 - 【AIoT數位轉型的法律議題(2-3)】: 契約責任與風險配置議題 關於著作權、個資及營業秘密等法律風險與爭議,所伴隨的責任問題,其實都能透過契約去配置其法律風險,尤其是在「AI軟體開發契約」的情形,也就是關於AI軟體研發的承攬契約,定作人(業主)與承攬人(承包商)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責任歸屬及分險分配,在現行法律規範及實務見解有所欠缺而無從發揮補充功能時,則只能有賴契約明文確實去訂定,才能保障當事人間之權益。 訂閱看全文: https://vocus.cc/article/60f4e519fd8978000169129d - 【AIoT數位轉型的法律議題(3)】: 消保法商品責任及民法侵權責任議題,兼論自駕車 「自動駕駛汽車」不僅全球發燒,在法律界也對此新科技風險的法律容許程度甚感興趣。自駕車的核心技術在於AI,而企業以AI系統或軟體作為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時,消費者有可能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請求負商品責任,或依民法侵權行為等責任規範請求損害賠償。因此,立法上關於AI系統應用於汽車商品或服務時,應留意其結果可能侵害之權利或造成之損害,並為相關之準備或因應。 訂閱看全文: https://bit.ly/2UNiVEH - 【AIoT數位轉型的法律議題(4)】: 資通供應鏈安全及溯源管理法制議題 資通安全階層架構如同金字塔的三層,由上而下依序是:政策管理安全(法令、規範)、系統與應用安全(程式、網路、資料庫、雲端、軟硬體)、基礎安全(密碼學演算法,包括數位簽章、雜湊函數)。所以首當其衝必須了解何謂「資通」?其相關管理安全的法令政策為何?才能得到較保障的資通安全。 訂閱看全文: https://bit.ly/3C6Yt2t - 【AIoT數位轉型的法律議題(5)】: 公共運輸法制議題,兼論自駕公車 台灣立法院利用「監理沙盒」的立法方式,在2018年11月30日三讀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下稱「無人載具條例」),鼓勵產業創新的誘因,並肯定自駕車可能對國家在交通、能源、物流、城市規劃等各方面帶來的正面意義,是我國第一部關於人工智慧研究實驗的法律規範。但自駕車所涉及的法制議題很廣,不僅在行政監理,尚包含刑法爭議、保險法議題、契約關係責任,都需有配套措施。依照無人載具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無人載具就是透過遠端駕駛或自動操作而運行的「無人駕駛交通運輸工具」,包括車輛、船舶、飛機等,都是透過物聯網結合人工智慧(即AIoT)的創新運用,屬於「智慧運輸」的範疇。 訂閱看全文: https://vocus.cc/article/6110b0b7fd897800014619c1 - 【AIoT數位轉型的法律議題(6)】: 智慧機器人應用法制議題 本文主要在講述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機器人風險管控的趨勢與研析,涉及每個國家的競爭力,尤其與AI機器人的政策與法制規範。 訂閱看全文: https://bit.ly/3AIa4TW

  • 【資訊法領域的證據與程序-數位鑑識】

    免費線上法律諮詢預約開跑 https://fb.com/book/CJYlawoffice/ - 所謂的「資訊法」,可說是只要與網路或數位科技相關的法律,就屬於它的範疇(請參閱本人先前所撰寫的「資訊法律-導論」)。大多是提及實體法的部分,例如著作權法、個資法、民法、消保法、刑法等,但較少有介紹或論及其相關的程序法,也就是如何採集數位證據的證據法,它的方法有個正式名稱叫做「數位鑑識」(Digital Forensics)。 全文: 資訊法領域的證據與程序-數位鑑識(上) https://vocus.cc/article/60bc75fbfd8978000180bbf3 資訊法領域的證據與程序-數位鑑識(下) 全文: https://vocus.cc/cyberlaw/60c57be8fd897800010500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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