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鋒 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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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rnado的程式語言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
先前大家為了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是否會箝制言論自由吵翻天,網路言論自由當然也是存在於Web3.0世界與幣圈,放眼現今與未來的Web3.0世界與幣圈,主要的生態系與應用大多在以太坊的智能合約與代幣經濟,而智能合約與代幣都是由程式語言所撰寫建構。但最近幣圈也出現言論自由遭到迫害的案例,也就是撰擬Tornado Cash開源程式的行為本身遭到限制,甚至撰寫其代碼的開發者遭到逮補,引起法界的討論及業界或幣圈人士的撻伐,認為美國政府此種禁止技術使用與發展的舉動已侵害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其實,美國有判決先例認為:程式語言如同英文或德文等語言,應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RWlo83
- 模擬城市遊戲的真實版:數位分身與數位沙盒
筆者日前受邀參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舉辦的「數位分身與沙盒法制環境建構研析」專家座談會,發現新加坡與英國正在進行這樣的「數據模擬分析」專案計畫,實在很像電玩遊戲「模擬城市」(SimCity),其中衍生國家、城市乃至於個人的元宇宙與數位分身(Digital Twin),可應用於分析風險的高低、測試政策的可行性,以及各領域關鍵基礎建設的建構、營運與管理。數位分身技術應用,涉及資料取得與共享、政府資料開放、個資隱私保護、人工智慧及資通安全管理等法制議題,台灣應該要有一套數位沙盒(Digital Sandbox)讓政府或企業實驗與試錯,某程度如同「無人載具條例」第22條規定的「排除法規適用」,所以筆者在與會時提出一個得應用於「國家安全或區域作戰」領域的建議,也可順勢建構出關鍵基礎建設的共通標準與規範。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B5fTgg
- 期盼多元宇宙科能推動Web3.0產業與參與DAO活動
台灣政府在2022年8月27日掛牌的行政院數位發展部,由唐鳳擔任部長。大部分的人都期待與著眼數位發展部能推動數位產業的發展,當作產業服務的油門或加速器,而非阻礙或踩下煞車的監管機關,所以該部的「數位產業署」備受矚目。也有論者建議該部的數位產業署可以針對加密貨幣或相關的虛擬通貨商品(例如比特幣、以太幣或穩定幣),扮演規劃與管理的重要角色。 然而筆者認為,在各國就元宇宙的數位產業發展政策上,無不摩拳擦掌籌備或推動,台灣正好可搭上數位發展部成立的契機,去實際參與或落實Web3.0產業與DAO活動。 數位發展部裡面有個部門單位叫做「多元宇宙科」,其核心業務為: 1.全球Web3.0(網際網路第三代)數位服務之研發、專案規劃與推動。 2.參與全球「分散式自治組織」(Distribut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DAO)活動。 (https://moda.gov.tw/digital-affairs/democracy-network/sections/97 ) 筆者個人相當期盼多元宇宙科能推動Web3.0產業與參與DAO活動。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TEkKxq
- 7-11與國防部被駭—資訊戰事件的法制思維啟發
[前言] 前陣子美國參議院議長裴洛西旋風訪台,隨之而來的是中國軍演與飛彈試射,及中國駭客駭入台灣7-11店面的顯示器、外交部與國防部甚至民視等官網,主因可能是軟硬體是中國貨而有後門的資安漏洞,容易遭受DDoS網路攻擊。這些資訊戰的事件與近來數位發展部的成軍掛牌,可能帶來哪些法制方面的思維啟發呢?本文分為[DDoS攻擊、 IPFS與Web3思維]、[資通法對於網路關鍵基礎設施的標準規範]、[資通法下的白帽駭客抓漏]等篇幅來說明。 一、[DDoS攻擊、 IPFS與Web3思維] 首先,我們先來突破盲點。有人說是因為中國貨有後門的資安漏洞,所以才造成台灣網站被駭。行政院在2019年訂定《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即規定公務機關不得使用中國資通產品,以免危害我國資通安全。然而,不僅公務部門,私人機構也會有採用中國貨等成本考量問題,而且資通產品的整個生產鏈所涉及的各種軟硬體零件,均有可能某一環與中資有關,防不勝防。況且,網軍或駭客大多採用所謂大量的阻斷服務攻擊(DDoS)去癱瘓網站或網路,也不一定與中國貨有直接關係。 以現今大多數所使用的HTTP網路通訊協定(也就是大家所熟悉的 HTTP 開頭網址)而言,中心化伺服器易因大量攻擊或造訪,如同電話占線而導致癱瘓該網路的伺服器;換言之,就是常見的阻斷服務攻擊(DDoS),傳統的解決方式是靠同等質的流量去清洗,需要花大量的時間與人力資源去完成防禦,等同必須與網軍互相抵消流量。 根據在2022年8月27日上任的行政院數位發展部部長唐鳳指出,若善用Web3思維的IPFS,建立不對稱的防禦系統,可有效防治中國網軍DDoS攻擊。而唐鳳所提到的IPFS(InterPlanetary File System,星際檔案系統),是一種「分散式的Web」,與Web3、區塊鏈同樣應用「去中心化」的概念,為點對點的網路傳輸協定,不再將數據、檔案存放於某一平台管理(中心化或集中式)的伺服器裡面。 如改為以去中心化的IPFS處理,等於把重要資訊分散於各個存取節點,並透過加密技術讓內容不易被篡改,所以能抵擋駭客的惡意攻擊。唐鳳透露,採用一個以Web3為主的分散式架構,透過數位發展部試行上線的官網(ipns://moda.gov.tw)啟用新架構,完全排除阻斷性攻擊,數位發展部網站「一秒鐘都沒卡住過」,若這項新技術撐得住所有攻擊,就可推廣到各部會。唐鳳也鼓勵白帽駭客幫忙壓力測試,關於白帽駭客壓力測試的法制詳如後敘。 Web3是以區塊鏈技術構成的網路空間與架構,其應用項目類型包括儲存數據的基礎設施,例如公鏈(公共區塊鏈)與側鏈,是今後網路治理的新趨勢與新思維。自然地,我們在面對資訊戰與法規調適的同時,勢必也要跟上Web3的趨勢與思維,那麼在國家機關與民間機構的網路關鍵基礎設施,其資安的風險管控就顯得格外重要,那就會涉及《資通安全管理法》(下稱資通法)的適用與執行。無論是區塊鏈或 IPFS,Web3科技工具均可為弱勢或少數族群(個人、團體與國家)建立「不對稱防禦系統」。 二、[資通法對於網路關鍵基礎設施的標準規範] 台灣法律科技協會理事長江雅綺表示,政府網站韌性不同,代表政府各單位的數位程度不一,且資安攻擊事件近期明顯增加,數位發展部要如何協助政府與民間因應,提升政府的數位轉型,可有更順暢的資訊串接系統、更好的數位治理基礎架構,也須提高資安意識、培育資安人才,以落實資安法規標準。 資通安全階層架構如同金字塔的三層,由上而下依序是:......(略) 全文連結: (上篇) https://bit.ly/3JVNZXZ (中篇) https://vocus.cc/article/62ff582bfd897800018021a6 (下篇) https://bit.ly/3PTANnV
- 與孩子神遊法院與元宇宙
[前言] 今年(2022年)7月中旬我與太太帶著兩個孩子到台南遊玩,特地到司法博物館去參觀,大人們欣賞這座台南地方法院的百年舊址(現已成國定古蹟)與台灣司法相關的展覽內容,並試圖用深入淺出的方式讓小孩們理解這個世界包括元宇宙法律的輪廓樣貌。 [讓小孩認識這世界司法與律師爸爸工作的模樣] 根據司法博物館裡的志工所述,其實「司法博物館」只是外界給的稱號,正式的編制名稱為「國定古蹟台南地方法院」(即台南地院的舊址)。雖然一般人可能以為這邊會很嚴肅或枯燥無趣,但我會安排此親子行程的動機有三:第一,就是這大概算是台灣法律人會去朝聖的一個景點;第二,司法博物館裡面有「模擬法庭」可供參觀者變裝,大玩辯護人與司法官的角色扮演,以及在拘留室被關等趣味體驗與拍照留念;第三,我想讓7歲與4歲多的孩子們知道自己爸爸的律師工作在幹嘛,甚至讓他們開始接觸與認識司法的模樣。 一進來這個法院會先見到氣派的挑高大廳,四周環繞著巨大的希臘風愛奧尼式柱(濃濃的歐式巴洛克風格),抬頭就有美麗的穹頂,非常壯觀!足以產生想像空間,彷彿司法或民意能夠上達天聽與浩瀚宇宙。對於這個從日據時代至今的古蹟建築與室內設計,除了佩服還是佩服,因為其美感已經遠勝於近代多數台灣法院的建築或設計。 館方有設計安置的一個房間,提供紙筆、模具等材料讓民眾與小孩可臨摹繪出本館的圖畫,我趁太太陪小孩在塗鴉的時間,就去快速瀏覽參觀相關的主題展覽。當然之後就緊接著帶小孩去拘留室裡面拍照玩耍。 先讓小孩知道若可能做了一些壞事或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就會被警察關進這個拘留室喔!體會一下身心與物理空間不自由與不舒服的感受。暫時被關起來後,當然接者要去模擬法庭接受司法審判啦! 由於疫情因素等考量,館方表示模擬法庭目前暫停提供法袍(包括法官袍、檢察官袍與律師袍)給民眾變裝,但仍可入內盡情拍照。雖然我的律師袍有放在車上,但懶得再走去車上拿,且天氣太熱、時間有限,所以我身穿律師袍這件事就作罷。 我自己的小孩時常看到我在家裡、辦公室或室外,使用電腦、平板或手機忙碌,但始終還沒有機會看見我在法庭辯護或進行法庭活動、為當事人主張權益的模樣。畢竟司法制度與法律規範是相當抽象與複雜的事物,律師與司法官的工作內容常常也是與公平正義的概念一樣抽象難懂,想讓小孩們開始認識這世界司法與律師爸爸工作的模樣,免不了要先給他們一些「刻板」的印象與畫面,例如每個角色的位置在哪裡、任務與工作是什麼、代表什麼意思、身穿的衣服長什麼模樣、法槌是給誰敲打用的。這些對於一般民眾或小孩來說,確實只能神遊體會司法或法院,一時半刻也難以言語其中的奧妙,頂多就是從日本電玩與動漫的「逆轉裁判」,裏面的人物、對話(例如:「異議!」)或事物去理解吧! 總而言之,「讓小孩認識這世界司法與律師爸爸工作的模樣」的目的可能是有達到了吧!也就是:這世界理論上要講求一個公平、權利或維持秩序,所以有個法律規定,警察會去抓壞人關起來,之後會送法院來審理,由法官、律師、檢察官來講看看誰對誰錯、到底是好人或壞人。 [元宇宙法律的模樣又是如何?] 實體或物理看得見的世界是這樣的話,那所謂元宇宙的法律規定又應該長得怎麼樣呢? 隨著小孩子長大,我兒子也滿7歲了,已開始接觸網路、AR與VR,包括卡通、遊戲、影片與裝置,是一名漫遊於元宇宙或Web3的數位原住民。所謂的數位原住民(Digital native)指的是從小就生長在有各式數位產品環境的世代;相對的概念為「數位移民」(Digital Immigrant)也就是代表我們1980年代前出生的這一輩,長大後才接觸數位產品或進入Web1.0的族群。而在兒女接觸元宇宙或Web3的環境或世界的成長過程中,常常提出一些大人都不一定知道如何回答的「法律」問題?例如若兒子看到Youtube上關於麥塊(Minecraft)影片有一個虛擬角色在該創造的空間裡做出奇怪的行為,他就問我這個是什麼情況?為何會這樣啊?此時,其實涉及「在元宇宙裡法律如何評價妨害性自主與名譽的行為」等複雜問題。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zyucJB
- 數位中介服務法如何處理違法資訊?
近年來網軍假訊息與仇恨性言論影響著我們的數位世界與實體生活,更衝擊網路言論自由保障的界線,甚至民主國家的正常運作。雖然說既有的法律規範或實務見解在程度上可以處理這個界線或個案事件,但要更進一步完善的話,就必須調適或催生一部新的法律。於是乎,有了歐盟的《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DSA),而台灣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也高度參考該部法律。不過在執行的實務面恐怕有諸多難題尚待考驗。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cgZFrC
- 資訊法律在講什麼?
現代人往往在彈指之間就可以完成數項事務,不論是工作內容的處理、企業營運的掌握、消費交易的進行,乃至於休閒娛樂的安排,都能在網路世界瞬間搞定。但是我們對於網路時代的資訊安全與法律,又知道多少呢?如果能瞭解多一點「資訊法」,不僅能降低個人與企業在網路世界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更可維護我們在網路時代的相關權益。 可到「方格子」看全文: https://vocus.cc/article/5fe886dbfd89780001954c67 什麼是「資訊法」呢?凡是與資訊或網路沾上邊的法律,都可泛稱為「資訊法」(Information Law),也有人稱之為「網路法」(Cyber Law)。所以,只要是與資訊科技或網路領域相關的法規範,尤其關於電子通訊與傳輸(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and transactions),均屬之。資訊法如同「時尚法」、「娛樂法」或「運動法」的概念一樣,都是針對某一特定產業或領域發展所集合而成的法律學科,而非單指某一部法律(例如著作權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 舉例來說,像Amazon、Google、Microsoft、Apple這些科技巨頭常會透過機器設備或裝置去蒐集、分析、運算並存取使用者的個人資料或數據,包括臉部影像資料、網路使用行為紀錄等資料,因此,在科技發展及其商業應用方面,它與消費者隱私權之間的角力與法律爭議就逐漸浮現。在我國雖已有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等規範存在,但前述的法律爭議問題仍有待解決。 前揭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都只是「資訊法」領域的一環。而資訊法要保護的核心,在於確保資訊安全,不僅保護個人隱私權或財產利益,也涉及到企業經營者的資料與商業機密、利益,甚至其資產安全。我們可從以下的架構去說明與理解資訊法如何保障個人與企業的資訊安全。 資訊法的架構包括四大議題,每一議題又分成好幾個主題,往後也會陸續就每個主題撰文介紹: 一、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議題,例如網路著作權、資料庫或電腦程式的保護、網頁連結與標記、網域名稱與商標的爭議處理。 二、與「資訊內容」相關的議題,例如網路上的言論自由、商業言論、網路妨害名譽與詐欺、資訊隱私與個人資料保護、政府資訊公開。 三、與「網路交易」相關的議題,例如網路契約與電子簽章技術、電子商務與新零售、智能合約、雲端或平台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區塊鏈發展、平台或共享經濟等法律管制議題。 四、與「資訊科技發展」相關的議題,例如電腦網路犯罪與管轄、數位鑑識、數位遺產、自駕車發展及其管理規範、深偽(deepfake)規範、因人工智慧所生的著作權及專利權問題、人工智慧法律的現在與未來、資通安全管理規範、資料經濟時代的法規調適、數據的財產性質、元宇宙與Web3法規範。 但每個架構、議題與主題,又時常會相互聯通。例如在著作權法領域,分別從幾個面向闡述科技創新的影響,包括「科技設計圖」、「電腦程式的保護」、「數位化與網路」、「人工智慧 」,及NFT、元宇宙等Web3.0所涉及的著作權議題,筆者均從實務面與法制面加以探討與研究。歡迎大家一起來探索資訊法喔!
- 法律人與AI治理
運用人工智慧的法律實務,法官或律師會被人工智慧所取代嗎? 筆者最近在研究Smart Contract的「李嘉圖合約」(先預告下一篇就是討論這個),但也不忘關懷一下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簡稱AI)近期在司法界的發展情況,因為不論前者關於區塊鏈的法治,或後者關於AI的治理,均與法律人包括法制環境與體系(法律概念、調適、執行與運作)、法律科技與執業(Legal Tech)息息相關。本文就先來討論AI法官與律師的現在與未來,我們法律人又應如何看待與使用AI(即AI治理)! AI親權判決預測系統? 本文連結: https://vocus.cc/article/62b3c542fd89780001f2ce6b
- 靈魂綁定的社群民主
區塊鏈在Web3.0的理想重點在於,對自己的身份識別資訊有自主權(身份自主權,Self-Sovereign),不必仰賴政府或公司來肯定一個人的身。它指向的世界是由人來定義「自己是誰」、「想要對外分享哪些有關自己的資訊」,而不是由Web2.0的集中式機構來定義與決定。透過區塊鏈的技術,設法讓我們從科技巨頭或社群平台的牢籠與囚禁中解放出來。 全文: https://bit.ly/3GtujsJ
- 再探DAO的法制!
筆者先前在「DAO是什麼?我們最好趕快認識它!」及「NFT與IP的交互作用」等文章,有分別介紹與提及DAO可能的法律性質與立法例,及以社群DAO試運去中心化治理NFT的IP。嗣後筆者受邀參與一場專家研討會討論「Web3.0、NFT與DAO的法制發展與建議」時,對於DAO的法律性質與制度發展建議,又有新的觀察與想法,故寫成本文心得分享。 本文連結: https://vocus.cc/article/6285c00cfd8978000120f9d3
- 推特去中心化的言論自由夢
馬斯克說他想打造一個「最高信任度及廣泛包容」的社群平台,人人都有言論自由,不會恣意ban掉任何用戶的推文,最近就大力正式收購推特。就此,推特的創辦人傑克多西(Jack Dorsey)非常看好,認為推特已被華爾街(追求利益的股東們)及能夠獲利的商業廣告模式所佔據,從它們手中奪回是正確的第一步。而傑克多西憑什麼看好馬斯克可能讓推特保障其用戶言論自由呢?或是說能夠怎麼做?答案應該是推特先前的去中心化專案「藍天計畫 (BlueSky)」。 全文: https://vocus.cc/article/6278ce39fd897800012f1e3e
- NFT交易平台的法律責任?
NFT 交易平台在台灣需要負哪些法律責任? NFT 交易平台在台灣目前面臨四大法律風險:著作權侵權幫助責任、消費者保護法下的退款義務、洗錢防制法的 KYC 要求,以及若 NFT 具投資性質時可能適用的證券交易法。平台應備妥 DMCA 式下架機制、明確使用條款及 KYC 驗證流程,以降低主管機關裁罰風險。 如同電商平台的法制環境一樣,台灣目前對於NFT交易平台業者也還沒有專法管理或課予責任義務。在現今NFT交易盛行的時代,釐清平台業者、著作權人、侵權人間的侵權爭議,已顯得迫切需要。尤其在實務上,NFT平台業者都會在其服務條款中聲明:「本平台所協助發行或拍賣場所上架拍賣之 NFT,均為創作者之創作內容,本平台不負保證該創作內容是否存在侵害第三方智慧財產權之責任。」等語,如果NFT交易平台(企業經營者)上有侵害著作權事件發生時,該平台是否也有法律責任呢? 付費訂閱全文: https://vocus.cc/article/626f3792fd89780001bd2e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