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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類指令如強,AI色彩則弱
(我用DALL-E唸咒語召喚出如圖片這隻律師機器人,圖片也放在: https://labs.openai.com/sc/W7NFUCbA3SgtV3phfzAA92z5) [前言] 感謝INSIDE刊登🙏 🔗文章連結如下👇 https://www.inside.com.tw/article/30775-ai-law 其實這個議題其實已存在多年🤖️ 只是隨著AI工具應用的大爆發(一陣一陣的)📰 再次成為熱門焦點⚖️©️ 一、幣圈每天新聞多,AI相關消息近來也不遑多讓,甚至更夯。 若Midjourney生成圖片玩膩了,也有DALL-E可以玩繪圖。ChatGPT聊天機器人可回答問題、協助翻譯、撰寫程式、撰擬小說或文章等,在2022年間讓我們普羅大眾玩得不亦樂乎,蹦出新滋味與玩法,彷彿AI這玩意兒又往人類想像的科技未來目標推進了好幾碼。 大家從2022年12月開始玩,有某加密貨幣社群利用ChatGPT去寫交易機器人 、寫加密貨幣相關論文。到現在2023年2月,甚至有去中心化AI平台SingularityNET代幣AGIX市值也暴漲。微軟與OpenAI的ChatGPT合體後,新版Bing或Edge可直接用AI搜尋最新的資訊或新聞事件,逼得搜尋老大哥Google提出Bard迎戰。 二、AI衍生爭議的新聞也不曾間斷。 微軟與GitHub、OpenAI在2021年6月間發表的AI程式碼編寫工具「Copilot」推出後就引起開發者質疑,並在隔年提起集體訴訟主張侵害程式著作權。Getty Images公司也已正式提告Stability AI公司,指控其濫用圖庫中超過1200萬張的圖像素材,去訓練AI圖像生成系統「Stable Diffusion」。 台灣名人吳淡如最近遭炎上,因為她在臉書上發布一張透過生成式AI程式Midjourney製作的圖畫,不僅稱為「電腦繪圖」,更質疑這樣的圖畫是否能稱為「AI著作」,所以引發眾多藝術創作者的不滿。再次讓我們又有機會省思AI程式對於著作權認知的衝擊。 當年我碩士論文寫AI著作權法,就是覺得這議題有趣,且長年以來都會繼續爭論,也就是幾年內不會過時,果不其然! 三、AI衍生的著作問題需分層探討。 有二個層面的問題: AI訓練過程、機器學習,涉及是否重製著作而侵權、有無合理使用? AI產出之物,是否著作?有無著作權?著作權應歸屬誰或歸屬公共領域? (中間:略) 五、小結—應以最新技術來看著作權問題,至於修法與否就再研究。 台灣AI資深專家尹相志認為,從技術層面來看,認為這世上並沒有AI突然一時靈感來了,就自己開始藝術創作,基本上一定是背後有人類將他創作的意圖用算法間接實現,他可能無法事先預期AI的作品找長什麼樣,但在演算法方面鐵定是有一個完整的邏輯與流程(否則會因為bug而執行終止), 所以只有人類將AI作為藝術創作工具,而沒有AI藝術創作這回事。 就此論點,也與國內著作權法學者章忠信之觀點不盡相同。章忠信老師認為AI所牽涉到的著作權議題,它可以從兩方面去探討。一是現行著作權法制如何適用;二是著作權法制要不要配合新科技的發展進一步調整。AI是人所設計完成之電腦程式著作,本身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但AI所自行完成之成果「不是人之創作」,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AI完成的成果縱使能獲得各種創作競賽獎項,並不等於它可以受到著作權保護,除非,有人將AI完成的成果當作自己的創作,而無人可以證明這是AI完成的成果。 就現行法律體制與規範而言,目前Midjourney、DALL-E、ChatGPT都已到這個「強AI」的科技奇點,很看重透過人類的強力指令,才能讓AI創造出接近人類滿意或想要的作品與結果,人類對AI下指令是強的,則AI的色彩就弱,僅有工具的性質或屬性,該生成作品之著作權自然應歸屬人類。反之,人類的指令過於簡易、粗略或膚淺,則AI純粹是隨機過程生成出作品,缺乏人類抽象思想或想法具體化體現的原創表達形式,所以不符合「著作」的定義。即使AI作品有勉強成立或稱得上「著作」,則由於AI的色彩太強,反而是人類像工具的性質或屬性,該生成作品之著作權可能就歸屬到「公共領域」,進而衍生出更多法律爭議,都是有待我們持續關注與努力研究的方向。 在AI的著作權歸屬,若AI只是創作輔助工具,則著作權就屬於使用者;若AI自主創作比例高,須將AI視為創作主體,但著作權歸屬於使用者。舉凡AI大數據資料蒐集、處理、資料探勘等資料分析技術,只要符合合理使用(Fair Use)原則的轉化性因素(Transformative Factor),就不會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 既然已有使公司等機構具有法人格的普遍立法,則使強AI具有法人地位或法律上的人格權應無不可。而美國律師John Frank Weaver也認為有其必要,且須設立相關配套措施,例如保險制度或基金去撐起AI身為權利主體所應有承擔責任的能力或需要。惟立法賦予強AI具有「電子人格」或權利主體,是否將延伸到智慧財產領域包括著作權,值得觀察,也為吾人建議未來繼續研究之方向與議題。 誠如科技趨勢專家Kevin Kelly所說,不贊成「時機還未成熟就施加規範」,因為大家施加規範的時間點,常常都是我們對這個科技僅有一點點了解的時候:稍微知道一點好處、壞處在哪,就急著想要施加規範,其實這樣做很不適合。在這項科技存在5000天之後,我們才會比較了解它的能耐。施加規範的步調可以慢一點,等更了解科技的能耐之後再行施加。應該慎重地挑選時間點,不要在時機不成熟時施加,這對科技產業才會是好的。 我相信不論AI產業或幣圈脈動,都是同樣道理。或許台灣目前無為而治、能治才治也是可以暫行的方法。
- AI的科普與法律間的影響
[前言] 在我的社群上總是看到一堆人在玩ChatGPT、Midjourney、DALL-E、Stable Diffusion,這些都是「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程式,我們可下指令向AI聊天,AI回答內容,或可下指令讓AI為我們生成繪圖。雖然生活上更添加樂趣,但未來卻也變得更具挑戰,因為簡單重複或繁瑣的事務,在被AI迅速處理後,我們人類面對的是更競爭的生活、產業結構,也使彼此間的法律關係產生衝擊或有待調適。 [科普AI] 開口閉口AI,大家知道這是什麼嗎?一個早已融入我們生活之中的程式,我們還是對AI最好有一個基本認知。 AI是資訊技術(IT)的一環,它是一種系統、程式或演算法(Algorithm),透過程式的設計,使電腦有類似於人類的知識及反應,做到理解人們的表達、學習、推論及解決問題。 AI主要應用的發展技術,我最有興趣的是機器學習(包含深度學習)、語言處理(語音辨識/合成語音/NLP/文本辨識)。 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g, ML)是AI的一個分支,涉及很多領域,包括機率論、統計學等多門學科。ML是指讓電腦具備自我改進能力及自動學習能力,可根據經驗演化它的行為而自動最佳化下次結果。機器透過以往資料的學習,找到資料的特徵規則後,建立數學統計模型,對之後輸入大量的訓練資料(Training Data)進行分析與判斷的一種技術。ML理論主要是設計和分析讓電腦可以自動學習的演算法,從資料中自動分析獲得規律或模型,並利用規律或模型對未知資料進行預測的演算法。 深度學習(Deep Learning, DL)是ML的一支,它在2006年開始發展,為AI最核心之技術,是一種利用模擬人類神經網路的非線性變換複雜架構的演算法,它是源於類神經網路系統(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 ANN)。 儘管ANN的理論從1943年就有數學模型,但後來的發展因為需要大量運算而電腦能力無法跟上,即逐漸被忽視,直到近代因為電腦運算能力增強,彼此合作的多台分散式運算系統架構強大,使如此大量運算而找出模式,變得不再困難。最常用的DL演算法就是卷積神經網路(Convolutional Neural Network, CNN)。若有興趣更了解AI的歷史發展脈絡,可參閱《AI製造商沒說的秘密》一書(時報文化出版)。 正因為CNN的出現,一舉將辨識分類的準確率提升至90%以上,所以AI在2015年之後快速進入商業化,即AI應用落地,甚至從2021年至今,因Midjourney、DALL-E、Stable Diffusion與ChatGPT等工具應用的大爆發,AI再次成為熱門焦點,幾乎每天出現在我們生活之中。 [法普AI—法律體系與規範的衝擊與調適] 全球面對AI時代的存在與發展,對於法制層面及環境上的需求益增,尤其AI在智慧財產法制上的爭議討論度愈來愈熱烈。然而,台灣當前似乎仍欠缺前瞻性的遠見來面對一波波AI的浪潮,我們冀望能透過新的法規範思維來建構適切的實務運作環境,特別是AI的科技法律面分析(政府作為或規範、業界應注意事項或管理方向),需要法律界與各界搭起溝通與討論的橋樑。 AI可透過演算法去自主產出領域知識,且只要輸入資料就或下達指令可達成結果。我們的世界已面臨必須就AI做出的某項決策,該如何描述該AI的意思表示、應由誰去承擔AI決策的風險,或應如何分擔此種風險?此外,AI演算法的監管也迫在眉梢,因為AI生成結果均有可能侵犯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及專利權等)、資訊安全。而隨著AI時代造成資料經濟市場的轉變,也逐漸地改變法律體系及人民的法意識。 尤其AI對於著作的影響與衝擊,最是為人所廣泛討論,因為這涉及不僅人類生活、工作,也與產業生態息息相關。若有興趣更了解「人類下達指令」與「AI生成著作」之間的法律關係,可參閱我在INSIDE網站刊登的《AI 生成的圖片、文字著作權到底該歸誰?這可能取決你的「指令強弱」》一文( https://www.inside.com.tw/article/30775-ai-law )。 [小結—AI對法律人的影響] 法律人總是苦惱與糾結AI生成出的內容及其權利歸屬,究竟有無智慧財產權(例如著作權、專利權等)、該權利是否屬於AI的製造商、編碼者、AI的使用人或AI本身;是否侵害相關權利;嘗試釐清風險容許、舉證問題與責任歸屬(例如自駕車發生事故);甚至是否應賦予AI有權利義務主體或法律上的身分地位的諸多討論。當年我碩士論文寫AI著作權法,就是覺得這議題有趣,且長年以來都會繼續爭論,也就是幾年內不會過時,果不其然! 法律人的思維有好有壞。好處是會建立起一個架構與方向,且後續會以此為準去衍生論述與發展。壞處是可能畫地自限,逃不出一個框架。例如在講AI,通常都是從「AI強弱」為起手式,然後講它應用後生成內容的權利義務等關係,尤其是智慧財產權方面的爭議。從2020年前是如此,到2023年或之後也是會如此。
- 從Steaker事件看「法律意見」在幣圈的重要性
從新創到幣圈,從「X to earn」到DeSoc(Decentralized Society),筆者發現圈內人熱愛智能合約或Web3,卻不愛鳥法律,總覺得法律制度或意見是綁手綁腳的異物。然而,虛擬貨幣關於洗錢防制、證券發行、吸金、詐欺與多層次傳銷等,都是幣圈在現行監管法制上首當其衝的一面,其他還包括智慧財產、消費者保護、公司法與民法,甚至DID(去中心化身份)或SIS(自我主權身份)等層面可探討。 事實上,法律與資訊安全也是網路的基石,「不違反現行法律」這件事,至少能讓新創事業少一道阻礙。如今的「Steaker事件」可看出「法律意見」在幣圈或鏈圈的重要程度,畢竟現實世界的法律就是存在,且規範效力衍生到虛實世界的所有人事物。 從訴訟律師或法律顧問的角度建議如下: 1.Steaker或其他業者,還是可主張高等法院107年金上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的見解,認為比特幣、以太幣與穩定幣等商品,都不是銀行法所謂的資金或款項。且引用多數法律學者學說(或聲請調查證據程序的「法庭之友」—法律專家鑑定報告或意見書)、重要實務見解供參考:刑法的「明確性原則」—除非法律明定,否則不宜任意擴張刑罰的適用範圍,不然朝令夕改、任何人都無法知道自己何時會落入禁止規範中。 2.虛擬貨幣或虛擬遊戲代幣(透過發行虛擬貨幣而換取新台幣)屬銀行法第5條之1所稱之資金或款項,是因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77號刑事判決認為源頭是行為人收受、吸收新台幣或國內外法定貨幣,但Steaker不是如此,而是吸收比特幣、以太幣或穩定幣等「商品」(並非新台幣或國內外法定貨幣),所以不該當銀行法的罪行要件。 3.上面說的都是關於客觀上的事實行為與情狀。在行為人的主觀犯罪故意或意圖要件方面,最後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銀行法規範客觀行為之禁制規定,尚無規定有何主觀犯意」的見解,縱使最後Steaker落入銀行法禁止的客觀行為與情狀要件等範圍內,但Steaker可證明當初在創業或規劃此業務時,有諮詢專業律師的法律意見,甚至律師有出具法律意見書,使團隊成員預見服務或行為是沒有觸犯銀行法的客觀要件,且深信不疑。 換言之,企業經營者去證明在這些技術創新或嶄新的商業模式、在沒有相同的先例等情況下,是經過嚴格且謹慎地向專家查證後,從事與提供服務,也盡力確保該服務或行為符合當時可合理期待或預見的法律規範。只能透過事前的法律意見書,去說明團隊的成員意圖良善,沒有不法故意或意圖。這樣在法庭上的效果,可能產生最後一道保命符的事實或求情效果:主觀的狀態去影響客觀上的認定,進而影響法官所願意採取的法律意見;或至少雖成立吸金最但免除刑責的結果。畢竟,Steaker或Wilson Huang只要不像FTX事件及其前執行長SBF那樣扯,或不像一般吸金或詐欺集團那樣明顯惡質,那通常法官也不樂見實務上惡法或奇怪的法律見解,扼殺台灣新創的發展吧! 最後的最後,先祝Steaker與其他所有新創的業者,都能順利「不違反現行法律」,讓他們的事業少一道阻礙,繼續發光發熱下去。 全文連結: https://vocus.cc/article/63a46d93fd89780001209452
- 飯店語音智能音箱的個資法議題
根據數位時代的報導,犀動智能科技公司(Aiello)憑藉旗下的智能音箱產品—「AI智能語音助理小美犀」成功打入國內飯店服務市場。旅客只要向貼心智能管家「小美犀」開口說話,即可詢問如房務需求、附近景點等資訊,並為飯店提供數位管理平台,達到自動化與數位化的數位轉型需求。「小美犀」能將旅客在住宿期間的各樣需求與使用行為透過數據分析呈現,儼然成為飯店數位轉型的利器。 然而筆者身為律師,當然會想到的就是這些飯店語音智能音箱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議題,與飯店業者是否或如何告知旅客這些個資(聲紋)的蒐集、處理、利用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的同意。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yNRz27
- 以太坊的司法管轄權
[前言] 美國政府近來試圖監管加密貨幣的產業與市場,舉以太坊為例,若將以太幣視為「證券」,則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納管;若將以太幣視為「商品」,則由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納管。後者涉及DAO形式的監管爭議案例,筆者會另外撰文說明;本篇就前者以太坊的司法管轄權做介紹,因為這與網路的刑事管轄權相關,不論這網路是指Web2.0或3.0皆然。 [案例] 美國SEC在2022年9月19日針對加密貨幣投資研究公司Token Metrics創辦人Ian Balina提起訴訟,其指控被告違反「聯邦證券法」,認為其在2018年未針對提供和銷售Sparkster平台代幣「SPRK」向SEC提交註冊聲明,且不適用註冊豁免,也涉嫌在該平台上宣傳SPRK代幣ICO時,未披露自己獲得發行方的報酬。也就是SEC認為被告發行ICO的代幣就是「證券」,但卻未做登記而有刑事責任,所以提起訴訟。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raOxkl
- Tornado的程式語言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
先前大家為了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是否會箝制言論自由吵翻天,網路言論自由當然也是存在於Web3.0世界與幣圈,放眼現今與未來的Web3.0世界與幣圈,主要的生態系與應用大多在以太坊的智能合約與代幣經濟,而智能合約與代幣都是由程式語言所撰寫建構。但最近幣圈也出現言論自由遭到迫害的案例,也就是撰擬Tornado Cash開源程式的行為本身遭到限制,甚至撰寫其代碼的開發者遭到逮補,引起法界的討論及業界或幣圈人士的撻伐,認為美國政府此種禁止技術使用與發展的舉動已侵害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其實,美國有判決先例認為:程式語言如同英文或德文等語言,應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RWlo83
- 模擬城市遊戲的真實版:數位分身與數位沙盒
筆者日前受邀參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舉辦的「數位分身與沙盒法制環境建構研析」專家座談會,發現新加坡與英國正在進行這樣的「數據模擬分析」專案計畫,實在很像電玩遊戲「模擬城市」(SimCity),其中衍生國家、城市乃至於個人的元宇宙與數位分身(Digital Twin),可應用於分析風險的高低、測試政策的可行性,以及各領域關鍵基礎建設的建構、營運與管理。數位分身技術應用,涉及資料取得與共享、政府資料開放、個資隱私保護、人工智慧及資通安全管理等法制議題,台灣應該要有一套數位沙盒(Digital Sandbox)讓政府或企業實驗與試錯,某程度如同「無人載具條例」第22條規定的「排除法規適用」,所以筆者在與會時提出一個得應用於「國家安全或區域作戰」領域的建議,也可順勢建構出關鍵基礎建設的共通標準與規範。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B5fTgg
- 期盼多元宇宙科能推動Web3.0產業與參與DAO活動
台灣政府在2022年8月27日掛牌的行政院數位發展部,由唐鳳擔任部長。大部分的人都期待與著眼數位發展部能推動數位產業的發展,當作產業服務的油門或加速器,而非阻礙或踩下煞車的監管機關,所以該部的「數位產業署」備受矚目。也有論者建議該部的數位產業署可以針對加密貨幣或相關的虛擬通貨商品(例如比特幣、以太幣或穩定幣),扮演規劃與管理的重要角色。 然而筆者認為,在各國就元宇宙的數位產業發展政策上,無不摩拳擦掌籌備或推動,台灣正好可搭上數位發展部成立的契機,去實際參與或落實Web3.0產業與DAO活動。 數位發展部裡面有個部門單位叫做「多元宇宙科」,其核心業務為: 1.全球Web3.0(網際網路第三代)數位服務之研發、專案規劃與推動。 2.參與全球「分散式自治組織」(Distribut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DAO)活動。 (https://moda.gov.tw/digital-affairs/democracy-network/sections/97 ) 筆者個人相當期盼多元宇宙科能推動Web3.0產業與參與DAO活動。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TEkKxq
- 7-11與國防部被駭—資訊戰事件的法制思維啟發
[前言] 前陣子美國參議院議長裴洛西旋風訪台,隨之而來的是中國軍演與飛彈試射,及中國駭客駭入台灣7-11店面的顯示器、外交部與國防部甚至民視等官網,主因可能是軟硬體是中國貨而有後門的資安漏洞,容易遭受DDoS網路攻擊。這些資訊戰的事件與近來數位發展部的成軍掛牌,可能帶來哪些法制方面的思維啟發呢?本文分為[DDoS攻擊、 IPFS與Web3思維]、[資通法對於網路關鍵基礎設施的標準規範]、[資通法下的白帽駭客抓漏]等篇幅來說明。 一、[DDoS攻擊、 IPFS與Web3思維] 首先,我們先來突破盲點。有人說是因為中國貨有後門的資安漏洞,所以才造成台灣網站被駭。行政院在2019年訂定《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即規定公務機關不得使用中國資通產品,以免危害我國資通安全。然而,不僅公務部門,私人機構也會有採用中國貨等成本考量問題,而且資通產品的整個生產鏈所涉及的各種軟硬體零件,均有可能某一環與中資有關,防不勝防。況且,網軍或駭客大多採用所謂大量的阻斷服務攻擊(DDoS)去癱瘓網站或網路,也不一定與中國貨有直接關係。 以現今大多數所使用的HTTP網路通訊協定(也就是大家所熟悉的 HTTP 開頭網址)而言,中心化伺服器易因大量攻擊或造訪,如同電話占線而導致癱瘓該網路的伺服器;換言之,就是常見的阻斷服務攻擊(DDoS),傳統的解決方式是靠同等質的流量去清洗,需要花大量的時間與人力資源去完成防禦,等同必須與網軍互相抵消流量。 根據在2022年8月27日上任的行政院數位發展部部長唐鳳指出,若善用Web3思維的IPFS,建立不對稱的防禦系統,可有效防治中國網軍DDoS攻擊。而唐鳳所提到的IPFS(InterPlanetary File System,星際檔案系統),是一種「分散式的Web」,與Web3、區塊鏈同樣應用「去中心化」的概念,為點對點的網路傳輸協定,不再將數據、檔案存放於某一平台管理(中心化或集中式)的伺服器裡面。 如改為以去中心化的IPFS處理,等於把重要資訊分散於各個存取節點,並透過加密技術讓內容不易被篡改,所以能抵擋駭客的惡意攻擊。唐鳳透露,採用一個以Web3為主的分散式架構,透過數位發展部試行上線的官網(ipns://moda.gov.tw)啟用新架構,完全排除阻斷性攻擊,數位發展部網站「一秒鐘都沒卡住過」,若這項新技術撐得住所有攻擊,就可推廣到各部會。唐鳳也鼓勵白帽駭客幫忙壓力測試,關於白帽駭客壓力測試的法制詳如後敘。 Web3是以區塊鏈技術構成的網路空間與架構,其應用項目類型包括儲存數據的基礎設施,例如公鏈(公共區塊鏈)與側鏈,是今後網路治理的新趨勢與新思維。自然地,我們在面對資訊戰與法規調適的同時,勢必也要跟上Web3的趨勢與思維,那麼在國家機關與民間機構的網路關鍵基礎設施,其資安的風險管控就顯得格外重要,那就會涉及《資通安全管理法》(下稱資通法)的適用與執行。無論是區塊鏈或 IPFS,Web3科技工具均可為弱勢或少數族群(個人、團體與國家)建立「不對稱防禦系統」。 二、[資通法對於網路關鍵基礎設施的標準規範] 台灣法律科技協會理事長江雅綺表示,政府網站韌性不同,代表政府各單位的數位程度不一,且資安攻擊事件近期明顯增加,數位發展部要如何協助政府與民間因應,提升政府的數位轉型,可有更順暢的資訊串接系統、更好的數位治理基礎架構,也須提高資安意識、培育資安人才,以落實資安法規標準。 資通安全階層架構如同金字塔的三層,由上而下依序是:......(略) 全文連結: (上篇) https://bit.ly/3JVNZXZ (中篇) https://vocus.cc/article/62ff582bfd897800018021a6 (下篇) https://bit.ly/3PTANnV
- 與孩子神遊法院與元宇宙
[前言] 今年(2022年)7月中旬我與太太帶著兩個孩子到台南遊玩,特地到司法博物館去參觀,大人們欣賞這座台南地方法院的百年舊址(現已成國定古蹟)與台灣司法相關的展覽內容,並試圖用深入淺出的方式讓小孩們理解這個世界包括元宇宙法律的輪廓樣貌。 [讓小孩認識這世界司法與律師爸爸工作的模樣] 根據司法博物館裡的志工所述,其實「司法博物館」只是外界給的稱號,正式的編制名稱為「國定古蹟台南地方法院」(即台南地院的舊址)。雖然一般人可能以為這邊會很嚴肅或枯燥無趣,但我會安排此親子行程的動機有三:第一,就是這大概算是台灣法律人會去朝聖的一個景點;第二,司法博物館裡面有「模擬法庭」可供參觀者變裝,大玩辯護人與司法官的角色扮演,以及在拘留室被關等趣味體驗與拍照留念;第三,我想讓7歲與4歲多的孩子們知道自己爸爸的律師工作在幹嘛,甚至讓他們開始接觸與認識司法的模樣。 一進來這個法院會先見到氣派的挑高大廳,四周環繞著巨大的希臘風愛奧尼式柱(濃濃的歐式巴洛克風格),抬頭就有美麗的穹頂,非常壯觀!足以產生想像空間,彷彿司法或民意能夠上達天聽與浩瀚宇宙。對於這個從日據時代至今的古蹟建築與室內設計,除了佩服還是佩服,因為其美感已經遠勝於近代多數台灣法院的建築或設計。 館方有設計安置的一個房間,提供紙筆、模具等材料讓民眾與小孩可臨摹繪出本館的圖畫,我趁太太陪小孩在塗鴉的時間,就去快速瀏覽參觀相關的主題展覽。當然之後就緊接著帶小孩去拘留室裡面拍照玩耍。 先讓小孩知道若可能做了一些壞事或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就會被警察關進這個拘留室喔!體會一下身心與物理空間不自由與不舒服的感受。暫時被關起來後,當然接者要去模擬法庭接受司法審判啦! 由於疫情因素等考量,館方表示模擬法庭目前暫停提供法袍(包括法官袍、檢察官袍與律師袍)給民眾變裝,但仍可入內盡情拍照。雖然我的律師袍有放在車上,但懶得再走去車上拿,且天氣太熱、時間有限,所以我身穿律師袍這件事就作罷。 我自己的小孩時常看到我在家裡、辦公室或室外,使用電腦、平板或手機忙碌,但始終還沒有機會看見我在法庭辯護或進行法庭活動、為當事人主張權益的模樣。畢竟司法制度與法律規範是相當抽象與複雜的事物,律師與司法官的工作內容常常也是與公平正義的概念一樣抽象難懂,想讓小孩們開始認識這世界司法與律師爸爸工作的模樣,免不了要先給他們一些「刻板」的印象與畫面,例如每個角色的位置在哪裡、任務與工作是什麼、代表什麼意思、身穿的衣服長什麼模樣、法槌是給誰敲打用的。這些對於一般民眾或小孩來說,確實只能神遊體會司法或法院,一時半刻也難以言語其中的奧妙,頂多就是從日本電玩與動漫的「逆轉裁判」,裏面的人物、對話(例如:「異議!」)或事物去理解吧! 總而言之,「讓小孩認識這世界司法與律師爸爸工作的模樣」的目的可能是有達到了吧!也就是:這世界理論上要講求一個公平、權利或維持秩序,所以有個法律規定,警察會去抓壞人關起來,之後會送法院來審理,由法官、律師、檢察官來講看看誰對誰錯、到底是好人或壞人。 [元宇宙法律的模樣又是如何?] 實體或物理看得見的世界是這樣的話,那所謂元宇宙的法律規定又應該長得怎麼樣呢? 隨著小孩子長大,我兒子也滿7歲了,已開始接觸網路、AR與VR,包括卡通、遊戲、影片與裝置,是一名漫遊於元宇宙或Web3的數位原住民。所謂的數位原住民(Digital native)指的是從小就生長在有各式數位產品環境的世代;相對的概念為「數位移民」(Digital Immigrant)也就是代表我們1980年代前出生的這一輩,長大後才接觸數位產品或進入Web1.0的族群。而在兒女接觸元宇宙或Web3的環境或世界的成長過程中,常常提出一些大人都不一定知道如何回答的「法律」問題?例如若兒子看到Youtube上關於麥塊(Minecraft)影片有一個虛擬角色在該創造的空間裡做出奇怪的行為,他就問我這個是什麼情況?為何會這樣啊?此時,其實涉及「在元宇宙裡法律如何評價妨害性自主與名譽的行為」等複雜問題。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zyucJB
- 數位中介服務法如何處理違法資訊?
近年來網軍假訊息與仇恨性言論影響著我們的數位世界與實體生活,更衝擊網路言論自由保障的界線,甚至民主國家的正常運作。雖然說既有的法律規範或實務見解在程度上可以處理這個界線或個案事件,但要更進一步完善的話,就必須調適或催生一部新的法律。於是乎,有了歐盟的《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DSA),而台灣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也高度參考該部法律。不過在執行的實務面恐怕有諸多難題尚待考驗。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cgZFrC
- 資訊法律在講什麼?
現代人往往在彈指之間就可以完成數項事務,不論是工作內容的處理、企業營運的掌握、消費交易的進行,乃至於休閒娛樂的安排,都能在網路世界瞬間搞定。但是我們對於網路時代的資訊安全與法律,又知道多少呢?如果能瞭解多一點「資訊法」,不僅能降低個人與企業在網路世界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更可維護我們在網路時代的相關權益。 可到「方格子」看全文: https://vocus.cc/article/5fe886dbfd89780001954c67 什麼是「資訊法」呢?凡是與資訊或網路沾上邊的法律,都可泛稱為「資訊法」(Information Law),也有人稱之為「網路法」(Cyber Law)。所以,只要是與資訊科技或網路領域相關的法規範,尤其關於電子通訊與傳輸(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and transactions),均屬之。資訊法如同「時尚法」、「娛樂法」或「運動法」的概念一樣,都是針對某一特定產業或領域發展所集合而成的法律學科,而非單指某一部法律(例如著作權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 舉例來說,像Amazon、Google、Microsoft、Apple這些科技巨頭常會透過機器設備或裝置去蒐集、分析、運算並存取使用者的個人資料或數據,包括臉部影像資料、網路使用行為紀錄等資料,因此,在科技發展及其商業應用方面,它與消費者隱私權之間的角力與法律爭議就逐漸浮現。在我國雖已有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等規範存在,但前述的法律爭議問題仍有待解決。 前揭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都只是「資訊法」領域的一環。而資訊法要保護的核心,在於確保資訊安全,不僅保護個人隱私權或財產利益,也涉及到企業經營者的資料與商業機密、利益,甚至其資產安全。我們可從以下的架構去說明與理解資訊法如何保障個人與企業的資訊安全。 資訊法的架構包括四大議題,每一議題又分成好幾個主題,往後也會陸續就每個主題撰文介紹: 一、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議題,例如網路著作權、資料庫或電腦程式的保護、網頁連結與標記、網域名稱與商標的爭議處理。 二、與「資訊內容」相關的議題,例如網路上的言論自由、商業言論、網路妨害名譽與詐欺、資訊隱私與個人資料保護、政府資訊公開。 三、與「網路交易」相關的議題,例如網路契約與電子簽章技術、電子商務與新零售、智能合約、雲端或平台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區塊鏈發展、平台或共享經濟等法律管制議題。 四、與「資訊科技發展」相關的議題,例如電腦網路犯罪與管轄、數位鑑識、數位遺產、自駕車發展及其管理規範、深偽(deepfake)規範、因人工智慧所生的著作權及專利權問題、人工智慧法律的現在與未來、資通安全管理規範、資料經濟時代的法規調適、數據的財產性質、元宇宙與Web3法規範。 但每個架構、議題與主題,又時常會相互聯通。例如在著作權法領域,分別從幾個面向闡述科技創新的影響,包括「科技設計圖」、「電腦程式的保護」、「數位化與網路」、「人工智慧 」,及NFT、元宇宙等Web3.0所涉及的著作權議題,筆者均從實務面與法制面加以探討與研究。歡迎大家一起來探索資訊法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