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鋒 法律事務所
INFOFRONTIER
LAW FIRM

搜尋結果
以空白搜尋找到 157 個結果
- 數位轉型-ESG & Blockchain:淺談永續報告書之罪與罰
數位發展部有許多部門,包括數位產業署、多元宇宙科、數位策略科、韌性建設科、資通安全署等,主要在協助產業「數位轉型」,扮演橫向聯繫與媒合資源的角色,協助公、私部門找到能強化韌性、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的數位工具,幫助產業更順利地導入數位轉型,協助企業省時省力且快速有效的達到減碳的目標。 例如永豐餘集團為面對氣候變遷議題、落實「ESG」推動,在數位轉型持續創新,建立全台第一個「區塊鏈供應鏈金融平台」,將區塊鏈金融科技運用在其核心本業的實際業務場域,提升上下游供應商在融資與風險控管的效率,強化供應鏈永續韌性,創造企業、銀行、供應商或客戶多贏互信的金融平台。 筆者身為「中華亞太智慧物聯發展協會」理事及其ESG顧問,針對企業進行數位轉型的過程所面對到許多法律議題,因此有感而發分享本文心得,尤其是「區塊鏈」技術的實際運用案例,及ESG相關的「永續報告書」,更是存有某些程度的法律風險。 本文認為ESG與區塊鏈技術應用在數位轉型與永續報告書等資訊揭露要求的發展下,今後的相關法規與部門將會是綜合適用與監管,也包括促進數位產業的數位發展部,絕對不光只是金管會或經濟部的推動與監理。筆者身為一個法律人與區塊鏈的信仰者,衷心希望與建議政府在證交法上應儘早明文規範永續報告書的相關定義,且國外在區塊鏈技術應用的實際案例,包括採納Web3圈的Hypercerts公益NFT影響力憑證,其不僅如同碳權機制,更可套用在其他領域,能以事後追認成效的方式,獎勵取得正面影響的專案,使得這個世界可能更加美好,且符合數位發展部多元宇宙科的核心業務—實際推動Web3業務與參與世界上的DAO!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WuX4NW
- 數位證據近年實務發展與趨勢
近年AI可生成出偽造且不實的任何數位資料,技術上除以AI相對應去做鑑定或驗證其真實性外,區塊鏈技術應用在證據保全越趨普遍及成熟。但這些前提都必須建立在我們對於什麼是「數位證據」的定義、特性、舉證責任、配套與未來規範。 而刑事程序法對於所謂的「數位證據」最為嚴謹,因為它涉及到作為證據的資格(證據能力)、是否經過合法調查,甚至取得證據(搜索扣押、科技定位監控、木馬入侵、鑑識分析)與保管證據(監管鏈)的方式,更會與實質的辯護方向息息相關,所以常常也會受其他法律領域的參考,本文從資訊法的角度整理近年來最重要的實務見解,一窺數位證據的法規適用發展與趨勢。 全文連結: https://vocus.cc/article/6482b8ccfd8978000102152b
- 區塊鏈上人格的理論與實務
隨著ChatGPT等AI技術應用的助攻,Web3、Crypto甚至元宇宙的基礎建設與應用發展,其實會更加速朝向「出圈」的方向邁進。所謂「出圈」,是指加密產業或幣圈交易、服務或活動,互通到真實世界與傳統金融市場,使得更多數的公眾受惠於更自由的貨幣流通、信用活動,及與其相聯繫的經濟活動。人們在區塊鏈上的整體活動如何產生法律的人格,將是治理與規範虛實世界的重要基礎概念,本文以ENS、網路國家及WorldCoin為例做簡要說明。 全文連結: https://bit.ly/41syY7R
- 當NFT與AI一樣變成日常時
不成熟的應用會直接硬生生叫AI,成熟後的AI才叫做應用。這句話你了解或同意嗎?早在幾十年前就開始有AI的研究,但直到了前幾年的才漸漸有廣泛的「AI」應用,連按摩椅都號稱有AI的導入。不過大家這幾個月比較常聽到其他名詞,例如「ChatGPT」、「Midjourney」與「Copilot」現在耳熟能詳的各類AI應用程式工具。 其實,NFT也會是如此,有一天我們會懷念AI或NFT這些名詞,因為當我們聽膩這些名詞的時候,他們的技術應用也早已悄悄地融入我們的生活而變成日常的工具,無痛且自然而然地變成日常,我們應在這變動的時代中,預先了解所需面對的重要法律議題。 全文連結: https://vocus.cc/article/642fd639fd89780001915385
- 妥適規劃數位遺產的繼承—加密貨幣或NFT
設計案例情境: 法官甲與檢察官乙為夫妻,有獨生子丙。丙長大後當了幣圈的律師,用加密錢包MetaMask(俗稱「小狐狸錢包」)持有10顆以太幣、Ledger硬體錢包存放2枚比特幣與1個「Fox Of Utopias」的NFT。丙長年都將工作與生活的點滴po照片與文章在社群平台如Twitter、FB與IG上頭。 沒有妻小的黃金單身漢丙,有天不幸離開人間,丙的遺產依民法規定均由其父母平均繼承。身為法律人及司法官的甲乙在傷心之餘,也思索丙留下來的「數位遺產」該如何處置? 「數位遺產」包括「經濟價值」與「精神價值」兩類! 首先來看什麼是「數位資產」(Digital Asset),它泛指文字、郵件、檔案、圖像聲音、資料庫等透過以電子方式在數位平台或設備上所建立及儲存的資訊。雖有著不同的表現形式,但本質上都是一組由0和1所構成的代碼。這些資產具有價值,在人死亡後所遺留下的數位資產,就是以數位形式呈現的遺產。數位遺產主要可劃分為「經濟價值」與「精神價值」兩類。「經濟價值的數位遺產」以現實上的財產或資產為基礎,指的是與金錢相關者,例如財務帳戶、股票、加密貨幣、數位藝術品等。 而「精神價值的數位遺產」則指的是社群帳號及上面所載的資訊,包括個人照片、影片、文件或資料等。 本文主要是涉及「經濟價值的數位遺產」的加密貨幣或資產。我們必須先知道加密貨幣或NFT這類的數位資產定性,才能夠知道後續如何處置或繼承。若以台灣這邊目前的法律體制來定性這些數位資產,身為法律人及司法官的甲乙,得出以下兩點結論:...... 全文連結: https://vocus.cc/article/641fb7c1fd8978000139e56d #數位遺產 #加密資產
- 什麼是李嘉圖合約?
你知道「李嘉圖合約」是什麼嗎?雖然我不是科學家,但這聽起來很不錯,對吧? 什麼是「李嘉圖合約」(Ricardian Contract)?它是在2004年由金融密碼學家Ian Grigg提出的概念:一種機器和人類均可讀的合約。說穿了就是如同法律契約的智慧合約,嗣後於2012年再由科羅拉多大學法學教授Harry Surden研究如何將合約義務表示為數據,產生「可計算的」合約條款。 「李嘉圖合約」創建可被人類和機器理解的合約,能把合約以密碼方式簽署、驗證和儲存在區塊鏈上,可作為連接傳統法律制度與加密世界的橋樑。在Web3.0來勢洶洶的現在,筆者認為這是一個幣圈玩家與金融、科技甚至法律從業人員最好都要懂的玩意! 全文連結: https://vocus.cc/article/62c305b6fd8978000194946f
- 在元宇宙裡法律如何評價妨害性自主與名譽的行為
廣達董事長林百里曾說「元宇宙就是實體世界的數位孿生」,這種利用數位科技打造出讓人真假難辨的境界,就是我們所追求的元宇宙。元宇宙的最終核心是串聯實體與網路的深度互動,但如果在元宇宙的虛擬空間裡面,我們數位孿生的性自主或名譽等人格權遭到侵犯,法律上可否保障被害人呢?在Web3.0的世界尤其是以太坊的區塊鏈上,是否可透過「零知識證明」或「ENS」等技術應用去解決這個新的道德與法律問題呢?本文不僅想點出問題,更試圖尋找出答案。 本文上篇的連結: https://bit.ly/3xiYApW 本文下篇的連結: https://bit.ly/3OaI16q
- 人類指令如強,AI色彩則弱
(我用DALL-E唸咒語召喚出如圖片這隻律師機器人,圖片也放在: https://labs.openai.com/sc/W7NFUCbA3SgtV3phfzAA92z5) [前言] 感謝INSIDE刊登🙏 🔗文章連結如下👇 https://www.inside.com.tw/article/30775-ai-law 其實這個議題其實已存在多年🤖️ 只是隨著AI工具應用的大爆發(一陣一陣的)📰 再次成為熱門焦點⚖️©️ 一、幣圈每天新聞多,AI相關消息近來也不遑多讓,甚至更夯。 若Midjourney生成圖片玩膩了,也有DALL-E可以玩繪圖。ChatGPT聊天機器人可回答問題、協助翻譯、撰寫程式、撰擬小說或文章等,在2022年間讓我們普羅大眾玩得不亦樂乎,蹦出新滋味與玩法,彷彿AI這玩意兒又往人類想像的科技未來目標推進了好幾碼。 大家從2022年12月開始玩,有某加密貨幣社群利用ChatGPT去寫交易機器人 、寫加密貨幣相關論文。到現在2023年2月,甚至有去中心化AI平台SingularityNET代幣AGIX市值也暴漲。微軟與OpenAI的ChatGPT合體後,新版Bing或Edge可直接用AI搜尋最新的資訊或新聞事件,逼得搜尋老大哥Google提出Bard迎戰。 二、AI衍生爭議的新聞也不曾間斷。 微軟與GitHub、OpenAI在2021年6月間發表的AI程式碼編寫工具「Copilot」推出後就引起開發者質疑,並在隔年提起集體訴訟主張侵害程式著作權。Getty Images公司也已正式提告Stability AI公司,指控其濫用圖庫中超過1200萬張的圖像素材,去訓練AI圖像生成系統「Stable Diffusion」。 台灣名人吳淡如最近遭炎上,因為她在臉書上發布一張透過生成式AI程式Midjourney製作的圖畫,不僅稱為「電腦繪圖」,更質疑這樣的圖畫是否能稱為「AI著作」,所以引發眾多藝術創作者的不滿。再次讓我們又有機會省思AI程式對於著作權認知的衝擊。 當年我碩士論文寫AI著作權法,就是覺得這議題有趣,且長年以來都會繼續爭論,也就是幾年內不會過時,果不其然! 三、AI衍生的著作問題需分層探討。 有二個層面的問題: AI訓練過程、機器學習,涉及是否重製著作而侵權、有無合理使用? AI產出之物,是否著作?有無著作權?著作權應歸屬誰或歸屬公共領域? (中間:略) 五、小結—應以最新技術來看著作權問題,至於修法與否就再研究。 台灣AI資深專家尹相志認為,從技術層面來看,認為這世上並沒有AI突然一時靈感來了,就自己開始藝術創作,基本上一定是背後有人類將他創作的意圖用算法間接實現,他可能無法事先預期AI的作品找長什麼樣,但在演算法方面鐵定是有一個完整的邏輯與流程(否則會因為bug而執行終止), 所以只有人類將AI作為藝術創作工具,而沒有AI藝術創作這回事。 就此論點,也與國內著作權法學者章忠信之觀點不盡相同。章忠信老師認為AI所牽涉到的著作權議題,它可以從兩方面去探討。一是現行著作權法制如何適用;二是著作權法制要不要配合新科技的發展進一步調整。AI是人所設計完成之電腦程式著作,本身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但AI所自行完成之成果「不是人之創作」,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AI完成的成果縱使能獲得各種創作競賽獎項,並不等於它可以受到著作權保護,除非,有人將AI完成的成果當作自己的創作,而無人可以證明這是AI完成的成果。 就現行法律體制與規範而言,目前Midjourney、DALL-E、ChatGPT都已到這個「強AI」的科技奇點,很看重透過人類的強力指令,才能讓AI創造出接近人類滿意或想要的作品與結果,人類對AI下指令是強的,則AI的色彩就弱,僅有工具的性質或屬性,該生成作品之著作權自然應歸屬人類。反之,人類的指令過於簡易、粗略或膚淺,則AI純粹是隨機過程生成出作品,缺乏人類抽象思想或想法具體化體現的原創表達形式,所以不符合「著作」的定義。即使AI作品有勉強成立或稱得上「著作」,則由於AI的色彩太強,反而是人類像工具的性質或屬性,該生成作品之著作權可能就歸屬到「公共領域」,進而衍生出更多法律爭議,都是有待我們持續關注與努力研究的方向。 在AI的著作權歸屬,若AI只是創作輔助工具,則著作權就屬於使用者;若AI自主創作比例高,須將AI視為創作主體,但著作權歸屬於使用者。舉凡AI大數據資料蒐集、處理、資料探勘等資料分析技術,只要符合合理使用(Fair Use)原則的轉化性因素(Transformative Factor),就不會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 既然已有使公司等機構具有法人格的普遍立法,則使強AI具有法人地位或法律上的人格權應無不可。而美國律師John Frank Weaver也認為有其必要,且須設立相關配套措施,例如保險制度或基金去撐起AI身為權利主體所應有承擔責任的能力或需要。惟立法賦予強AI具有「電子人格」或權利主體,是否將延伸到智慧財產領域包括著作權,值得觀察,也為吾人建議未來繼續研究之方向與議題。 誠如科技趨勢專家Kevin Kelly所說,不贊成「時機還未成熟就施加規範」,因為大家施加規範的時間點,常常都是我們對這個科技僅有一點點了解的時候:稍微知道一點好處、壞處在哪,就急著想要施加規範,其實這樣做很不適合。在這項科技存在5000天之後,我們才會比較了解它的能耐。施加規範的步調可以慢一點,等更了解科技的能耐之後再行施加。應該慎重地挑選時間點,不要在時機不成熟時施加,這對科技產業才會是好的。 我相信不論AI產業或幣圈脈動,都是同樣道理。或許台灣目前無為而治、能治才治也是可以暫行的方法。
- AI的科普與法律間的影響
[前言] 在我的社群上總是看到一堆人在玩ChatGPT、Midjourney、DALL-E、Stable Diffusion,這些都是「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程式,我們可下指令向AI聊天,AI回答內容,或可下指令讓AI為我們生成繪圖。雖然生活上更添加樂趣,但未來卻也變得更具挑戰,因為簡單重複或繁瑣的事務,在被AI迅速處理後,我們人類面對的是更競爭的生活、產業結構,也使彼此間的法律關係產生衝擊或有待調適。 [科普AI] 開口閉口AI,大家知道這是什麼嗎?一個早已融入我們生活之中的程式,我們還是對AI最好有一個基本認知。 AI是資訊技術(IT)的一環,它是一種系統、程式或演算法(Algorithm),透過程式的設計,使電腦有類似於人類的知識及反應,做到理解人們的表達、學習、推論及解決問題。 AI主要應用的發展技術,我最有興趣的是機器學習(包含深度學習)、語言處理(語音辨識/合成語音/NLP/文本辨識)。 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g, ML)是AI的一個分支,涉及很多領域,包括機率論、統計學等多門學科。ML是指讓電腦具備自我改進能力及自動學習能力,可根據經驗演化它的行為而自動最佳化下次結果。機器透過以往資料的學習,找到資料的特徵規則後,建立數學統計模型,對之後輸入大量的訓練資料(Training Data)進行分析與判斷的一種技術。ML理論主要是設計和分析讓電腦可以自動學習的演算法,從資料中自動分析獲得規律或模型,並利用規律或模型對未知資料進行預測的演算法。 深度學習(Deep Learning, DL)是ML的一支,它在2006年開始發展,為AI最核心之技術,是一種利用模擬人類神經網路的非線性變換複雜架構的演算法,它是源於類神經網路系統(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 ANN)。 儘管ANN的理論從1943年就有數學模型,但後來的發展因為需要大量運算而電腦能力無法跟上,即逐漸被忽視,直到近代因為電腦運算能力增強,彼此合作的多台分散式運算系統架構強大,使如此大量運算而找出模式,變得不再困難。最常用的DL演算法就是卷積神經網路(Convolutional Neural Network, CNN)。若有興趣更了解AI的歷史發展脈絡,可參閱《AI製造商沒說的秘密》一書(時報文化出版)。 正因為CNN的出現,一舉將辨識分類的準確率提升至90%以上,所以AI在2015年之後快速進入商業化,即AI應用落地,甚至從2021年至今,因Midjourney、DALL-E、Stable Diffusion與ChatGPT等工具應用的大爆發,AI再次成為熱門焦點,幾乎每天出現在我們生活之中。 [法普AI—法律體系與規範的衝擊與調適] 全球面對AI時代的存在與發展,對於法制層面及環境上的需求益增,尤其AI在智慧財產法制上的爭議討論度愈來愈熱烈。然而,台灣當前似乎仍欠缺前瞻性的遠見來面對一波波AI的浪潮,我們冀望能透過新的法規範思維來建構適切的實務運作環境,特別是AI的科技法律面分析(政府作為或規範、業界應注意事項或管理方向),需要法律界與各界搭起溝通與討論的橋樑。 AI可透過演算法去自主產出領域知識,且只要輸入資料就或下達指令可達成結果。我們的世界已面臨必須就AI做出的某項決策,該如何描述該AI的意思表示、應由誰去承擔AI決策的風險,或應如何分擔此種風險?此外,AI演算法的監管也迫在眉梢,因為AI生成結果均有可能侵犯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及專利權等)、資訊安全。而隨著AI時代造成資料經濟市場的轉變,也逐漸地改變法律體系及人民的法意識。 尤其AI對於著作的影響與衝擊,最是為人所廣泛討論,因為這涉及不僅人類生活、工作,也與產業生態息息相關。若有興趣更了解「人類下達指令」與「AI生成著作」之間的法律關係,可參閱我在INSIDE網站刊登的《AI 生成的圖片、文字著作權到底該歸誰?這可能取決你的「指令強弱」》一文( https://www.inside.com.tw/article/30775-ai-law )。 [小結—AI對法律人的影響] 法律人總是苦惱與糾結AI生成出的內容及其權利歸屬,究竟有無智慧財產權(例如著作權、專利權等)、該權利是否屬於AI的製造商、編碼者、AI的使用人或AI本身;是否侵害相關權利;嘗試釐清風險容許、舉證問題與責任歸屬(例如自駕車發生事故);甚至是否應賦予AI有權利義務主體或法律上的身分地位的諸多討論。當年我碩士論文寫AI著作權法,就是覺得這議題有趣,且長年以來都會繼續爭論,也就是幾年內不會過時,果不其然! 法律人的思維有好有壞。好處是會建立起一個架構與方向,且後續會以此為準去衍生論述與發展。壞處是可能畫地自限,逃不出一個框架。例如在講AI,通常都是從「AI強弱」為起手式,然後講它應用後生成內容的權利義務等關係,尤其是智慧財產權方面的爭議。從2020年前是如此,到2023年或之後也是會如此。
- 從Steaker事件看「法律意見」在幣圈的重要性
從新創到幣圈,從「X to earn」到DeSoc(Decentralized Society),筆者發現圈內人熱愛智能合約或Web3,卻不愛鳥法律,總覺得法律制度或意見是綁手綁腳的異物。然而,虛擬貨幣關於洗錢防制、證券發行、吸金、詐欺與多層次傳銷等,都是幣圈在現行監管法制上首當其衝的一面,其他還包括智慧財產、消費者保護、公司法與民法,甚至DID(去中心化身份)或SIS(自我主權身份)等層面可探討。 事實上,法律與資訊安全也是網路的基石,「不違反現行法律」這件事,至少能讓新創事業少一道阻礙。如今的「Steaker事件」可看出「法律意見」在幣圈或鏈圈的重要程度,畢竟現實世界的法律就是存在,且規範效力衍生到虛實世界的所有人事物。 從訴訟律師或法律顧問的角度建議如下: 1.Steaker或其他業者,還是可主張高等法院107年金上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的見解,認為比特幣、以太幣與穩定幣等商品,都不是銀行法所謂的資金或款項。且引用多數法律學者學說(或聲請調查證據程序的「法庭之友」—法律專家鑑定報告或意見書)、重要實務見解供參考:刑法的「明確性原則」—除非法律明定,否則不宜任意擴張刑罰的適用範圍,不然朝令夕改、任何人都無法知道自己何時會落入禁止規範中。 2.虛擬貨幣或虛擬遊戲代幣(透過發行虛擬貨幣而換取新台幣)屬銀行法第5條之1所稱之資金或款項,是因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77號刑事判決認為源頭是行為人收受、吸收新台幣或國內外法定貨幣,但Steaker不是如此,而是吸收比特幣、以太幣或穩定幣等「商品」(並非新台幣或國內外法定貨幣),所以不該當銀行法的罪行要件。 3.上面說的都是關於客觀上的事實行為與情狀。在行為人的主觀犯罪故意或意圖要件方面,最後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銀行法規範客觀行為之禁制規定,尚無規定有何主觀犯意」的見解,縱使最後Steaker落入銀行法禁止的客觀行為與情狀要件等範圍內,但Steaker可證明當初在創業或規劃此業務時,有諮詢專業律師的法律意見,甚至律師有出具法律意見書,使團隊成員預見服務或行為是沒有觸犯銀行法的客觀要件,且深信不疑。 換言之,企業經營者去證明在這些技術創新或嶄新的商業模式、在沒有相同的先例等情況下,是經過嚴格且謹慎地向專家查證後,從事與提供服務,也盡力確保該服務或行為符合當時可合理期待或預見的法律規範。只能透過事前的法律意見書,去說明團隊的成員意圖良善,沒有不法故意或意圖。這樣在法庭上的效果,可能產生最後一道保命符的事實或求情效果:主觀的狀態去影響客觀上的認定,進而影響法官所願意採取的法律意見;或至少雖成立吸金最但免除刑責的結果。畢竟,Steaker或Wilson Huang只要不像FTX事件及其前執行長SBF那樣扯,或不像一般吸金或詐欺集團那樣明顯惡質,那通常法官也不樂見實務上惡法或奇怪的法律見解,扼殺台灣新創的發展吧! 最後的最後,先祝Steaker與其他所有新創的業者,都能順利「不違反現行法律」,讓他們的事業少一道阻礙,繼續發光發熱下去。 全文連結: https://vocus.cc/article/63a46d93fd89780001209452
- 飯店語音智能音箱的個資法議題
根據數位時代的報導,犀動智能科技公司(Aiello)憑藉旗下的智能音箱產品—「AI智能語音助理小美犀」成功打入國內飯店服務市場。旅客只要向貼心智能管家「小美犀」開口說話,即可詢問如房務需求、附近景點等資訊,並為飯店提供數位管理平台,達到自動化與數位化的數位轉型需求。「小美犀」能將旅客在住宿期間的各樣需求與使用行為透過數據分析呈現,儼然成為飯店數位轉型的利器。 然而筆者身為律師,當然會想到的就是這些飯店語音智能音箱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議題,與飯店業者是否或如何告知旅客這些個資(聲紋)的蒐集、處理、利用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的同意。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yNRz27
- 以太坊的司法管轄權
[前言] 美國政府近來試圖監管加密貨幣的產業與市場,舉以太坊為例,若將以太幣視為「證券」,則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納管;若將以太幣視為「商品」,則由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納管。後者涉及DAO形式的監管爭議案例,筆者會另外撰文說明;本篇就前者以太坊的司法管轄權做介紹,因為這與網路的刑事管轄權相關,不論這網路是指Web2.0或3.0皆然。 [案例] 美國SEC在2022年9月19日針對加密貨幣投資研究公司Token Metrics創辦人Ian Balina提起訴訟,其指控被告違反「聯邦證券法」,認為其在2018年未針對提供和銷售Sparkster平台代幣「SPRK」向SEC提交註冊聲明,且不適用註冊豁免,也涉嫌在該平台上宣傳SPRK代幣ICO時,未披露自己獲得發行方的報酬。也就是SEC認為被告發行ICO的代幣就是「證券」,但卻未做登記而有刑事責任,所以提起訴訟。 全文連結: https://bit.ly/3raOxk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