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最近XRP監管判決與im.B詐騙等事件,分別再次引發就加密貨幣及P2P網路借貸平台及臺灣現行自律的監管力道等討論。本文就來簡評這些事件所帶來法制面的啟示。
[XRP監管判決的啟示]
瑞波幣(Ripple,又稱XRP)是OpenCoin公司(幕後發行公司是Ripple Labs)在2012年所發行的加密貨幣,是相當「古早」的幣圈物種,甚至早於2014年以太坊(Ethereum)所發行的以太幣(Ether),是世界上第一個開放的支付網路,透過這個支付網路可快速在全球移轉或轉帳數十種不同的貨幣,普遍認為瑞波幣交易系統更安全且手續費更低。
瑞波幣的特色在於如同交易間兩種法定貨幣的橋樑,人民或企業甚至金融機構可使用瑞波幣在全球執行所需的資金流動,且不需要支付額外的費用,甚至也具有P2P兌換與支付、P2P網路信貸等功能。
Ripple Labs公司目的是要將瑞波幣打造成跨國轉帳的中間橋樑,讓人們不須要再使用又貴又慢的SWIFT系統。然而,在2020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將瑞波幣的幕後發行公司Ripple Labs告上法院,主張Ripple Labs發行、販售瑞波幣本質,依照「Howey Test」標準,實質上就是違法發行證券的金融行為。Howey Test(豪威測試)符合證券的法定要件為:1.投資人投入金錢。2.投入至少一個共同事業。3.投資人預期會獲利。4.獲利來自發起人或其他第三者的努力。
經過3年來纏訟,一審法官Torres做出的判決認為瑞波幣既是證券也不是證券,關鍵在於Ripple Labs把瑞波幣賣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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